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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境外公司最大的风险,在於操作者不知自己正在违法,然而,许多操作者多半认为,境外公司乃是依据外国法令所成立的法人组织,所成立的OBU帐户也是依据国际金融业务条例所申请,何以会产生违法操作的问题和风险?实在令人费解。
笔者认为,真正的原因在於:操作者忽略了操作地税务主管机关的课税权。以台湾为例,台湾的国税局,绝对具有依据法令,秉持实质课税原则,针对境外公司操作者的实质操作行为,课徵相关税赋的公权力。境外公司操作者,在使用境外公司与OBU帐户时,至少存在著三种课税的可能性:
- 金流汇入境外公司的OBU帐户,即便不分配,OBU帐户中的资金也都是境内所得课税税基
- 金融汇入境外公司OBU帐户中,当股东分配盈余时,即成为境内所得的课税来源
- 金融汇入境外公司OBU帐户中,当股东分配盈余时,则成为境外所得的课税来源
也就因为存在三种不一样的状况,操作者在使用境外公司与OBU帐户时,应充分理解其操作模式是否有违法的问题与税赋上的风险,并避免以违法方式使用境外公司与OBU帐户。相关议题,欢迎报名下列课程,以进一步了解细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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