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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3年政府公布的个人结算申报个人综所税相关CFC申报表格来看,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公司之股份,无论是否逾50%,个人申报综所税时,都须提供个人与低税负国家公司之间的持股资讯,包含:一、个人及其关系人持股明细表二、个人及其关系人节透图也需提供该低税国家的公司基本资料,包含:英文名称、设立国家、申报户直接与间接持股比率、关系人基本资料与持股比率...等资讯,并自评该低税国之公司,是否为个人受控外国公司(CFC)。若不是个人的CFC,仅需揭露公司资讯、持股资讯即可,若是个人的CFC,即须再继续填写【个人受控外国企业(CFC)营利所得计算表】;该计算表包含以下五个部份,依序是: 第一部分:CFC基本资料填表说明,包含:(一)CFC公司基本资料(二)CFC公司实质营运检视(三)CFC公司财务报表检核 第二部分:当年度盈余表,包含:(一)CFC公司当年度损益、权益法下投资损益、已实现投资损益...等(二)CFC公司金融商品评价调整数(若非在评价当期申报) 第三部分:十年亏损扣除申报表,包含:(一)CFC公司各年度的申报亏损(二)CFC公司各年度的减资弥补亏损 第四部分:归课所得计算(一)若当年度盈余未逾NTD700万,免填 第五部分:个人计入CFC营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税额明细表,包含:(一)已计入海外所得的CFC营利所得(视为实现值)(二)本年度实际获配的股利与盈余 1.全数汇入金额2.属CFC制度实施之后的盈余汇入款3.属CFC制度实施之前的盈余汇入款 (三)年度处分CFC公司股份的实际获益 (四)所得来源地已缴纳的税赋   换言之,个人申报综所税时,应谨遵以下规范:一、申报低税国公司基本资讯: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如: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股份,无论持股比例的多寡,都须申报个人及其关系人的持股资讯。二、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资讯: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响力,致使该BVI公司成为个人的CFC,无论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都须申报CFC公司的相关财务与税务资讯。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须申报营利所得计算表的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与第五部份;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则须申报: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第四部份与第五部份。三、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表连动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话,即须将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再连动至个人最低税负申报系统中,计算纳税义务并一并申报。个人於申报综所税时,应多加留意申报规则。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个人受控公司(CFC)申报书之填写与应备文件】 ...more【境外公司与OBU操作分析 (折扣码:TC1157ZHA)】..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87366.html 个人-受控外国公司(CFC)申报表填写说明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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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23年起,施行反避税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后,一旦股东持有低税赋境外公司的股权,达到控制力逾半时,股东即须检附至少以下三份文件,已完成所得的申报,包含:1.持股结构图2.财务报表(经会计师财签,或足资证明财报真实的文据)3.当年度盈余计算表倘若境外公司当年度不符合豁免要件,包含:当年度实质营运,或当年度盈余加总数未超过NTD700万,盈余即有向后穿透股东,致使股东须依法缴纳税赋的风险发生。然而,CFC的申报文件,确有可能带出境外公司股权移转的前手股东,是否依法申报房地合一税的查核风险,主要乃因台湾自2021年起,施行房地合一2.0制度,并将以下两项要件,纳入房地合一税的规范之范围,包含:1.交易日前一年,直接(间接)持有境内外营利事业,且股权逾半2.股权价值逾半为中华民过境内房地当境外公司股东,移转符合上述两要件之低税赋国家公司股权时,即视为房地交易,股东应在股权交易日起30日内,完成房地合一税的申报。是故,若转出股东未依法完成申报的话,税务单位即可透过:一、前后年度的持股结构图:掌握股权移转的事实二、前后年度的财务报表:确认股权价值逾半为境内房地进一步掌握境外公司股东,是否藉境外股权移转的方式,达到房地交易的效益却漏未申报房地合一的税赋。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房地合一2.0税赋解析与说明】 ...more【CFC申报所需文件之准备与解析】 ...more【境外公司与OBU操作分析 (折扣码:C1157OBU)】..more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58450.html CFC制度,带出股转未申报房地合一2.0的税赋风险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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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自2023年起,启动CFC制度,举凡对低税赋国家之公司(下称:境外公司)的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响力,且境外公司未符合豁免要件的话,股东即须按持股比率,依境外公司的当年度盈余,直接计算股东的获益并申报纳税;简言之,CFC制度下的税基,乃是境外公司的当年度盈余为主。 而所谓境外公司的当年度盈余,乃指下述的恒等式: 境外公司的当年度盈余=A-B+C+D-E A.会计准则下的当年度损益 B.权益法下的投资收入 C.权益法下的投资损失 D.源於非低税国的实质分配 E.源於非低税国的实质损失 由上述恒等式的逻辑可知悉,境外公司当年度盈余之中,已校正调整掉,尚未实现的权益法下投资收入(B),以及并未实现的权益法投资损失(C);仅针对已真实获益的实质分配(D),以及已真实损失的认赔出清(E),进一步讨论股东盈余的穿透申报。然而,就该算式,我们可以再分就以下两点,进一步评估:一、仅调整权益法下的投资收入与损失 当台商透过境外公司,间接投资大陆子公司的架构,纯粹只是因为大陆子公司的当期获益,而导致境外公司净值的增加,并不会进到当年度盈余来讨论CFC是否穿透的范围;除非,是大陆子公司,实质分配到境外公司的股利,才会进入CFC制度的讨论范畴。二、未调整市价法下的公允价值评估 然而,若台商透过境外公司投资金融商品,如:上市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在期末按市场价格,完成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评估,且获得未实现评价获益的话,这项未实现的评价获益,将呈现在会计准则下的当年度损益(A)之中,反而直接影响到境外公司的当年度盈余,导致股东税赋的产生。 这对於以境外公司架构理财商品的台商而言,会是一个需要留意的关键。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CFC申报所需文件之准备与解析】 ...more 【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境外公司与OBU操作分析 (折扣码:C1157OBU)】..more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48525.html CFC制度:对境外公司投资理财的税赋影响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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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起,台湾将开始落实所得税法43之3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此乃租税公平的一大转捩点,一旦执行CFC制度之后,无论是营利事业或个人,只要对低税负国家之公司的控制力逾半的话,该低税国家的当年度盈余,即需依据持股比例与期间,直接穿透至背后股东;若为法人股东即须申报营所税,个人股东即须申报海外所得,以往透过低税国家的递延课税效益,也将荡然无存。然而,从另一个角度切入观察,一旦所得税法第43之3的CFC制度执行之后,可能也连带影响到所得税法43之1、之2的税负效益,这对惯用境外公司与OBU架构的台商而言,必然产生税赋冲击。一、反非常规移转订价所得税法第43之1条的规范重点在於:若营利事业以移转订价的营运模式,於关系企业留有利润的话,必须合乎营运常规,亦即在关系企业所留存的利润必须合理,也不得与常规交易相悖,否则税务单位即可依常规交易调整。然而,就台商常见移转订价的营运模式观之,大部分台商於海外关系企业所留存的合理利润,几乎都留存於低税赋国的纸上公司;是故,当CFC制度上路之后,依所得税法第43之1条的规定,台商於低税赋公司留存的合理利润,也需依CFC制度的要求,并入营利事业或个人股东,直接依法申报税赋。二、反资本弱化所得税法第43之2条的规范核心在於:若营利事业向关系企业融资,且融资金额达到股东权益法定比例以上,营利事业所认列的利息费用有其上限,超限即剔除,不得於税上认列为费用或损失;换句话说,营利事业支付关系企业的利息,仅有一定的成数,能在税赋申报时认列。然而,当台商向低税赋国家的纸上公司融资之时,即便留存於纸上公司的利息收益,符合所得税法43之2的规范,其也将因为CFC制度的上路,直接并入营利事业或个人股东,依法申报税赋。CFC制度的执行,对於台商常使用的境外公司与OBU架构,确实产生相当程度的冲击,除非符合CFC制度的排除要件,否则台商应提早因应与调整架构,并依法完成申报,才能避免产生租税风险。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CFC申报所需文件之准备与解析】...more【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41288.html CFC制度执行之后,对移转订价与关系企业融资的影响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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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将於2023年开始执行,第一次的申报时间将落在2024年5月,是故,当CFC制度落实之后,无论是营利事业,亦或是个人,只要对低税赋国家公司(下称:低税公司)的控制力过半,或具重大影响力时,除非低税公司符合排除要件,否则都需以低税公司当年度损益为税基,依持股率与当年度的持有期间,认列营利事业的课税所得额,以及个人的海外所得,并依法申报。 然而,因应CFC制度并进行依法申报之前,营利事业或个人股东,都须先取得必要资讯,并备妥申报所需文件,以2024年第一次申报为例,应包含:一、直接间接持股之结构图 申报时,须计算控制力,或判断是否具重大影响力 (一)2023/12/31,持股者直接、间接持有低税公司的结构图,或; (二)2023/12/31,持股者及其关系人直接、间接持有低税公司的结构图。二、CFC公司的财务报表 (一)先备妥2022/12/11之前的会计帐证,并确认2023/1/1财务报表开帐数。 (二)申报2023年获益:应备经会计师签证财报,或稽徵机关认可的帐册文据。 (三)申报2023年亏损:应备经会计师签证财报,以申请亏损后抵十年。三、认列CFC公司2023年损益之证明 (一)CFC公司的2023年投资收益表。 (二)CFC公司2023年转投资事业之股东同意书,以确认盈余分配数。四、CFC公司的历年亏损扣除表 因2023年为第一次的依法申报,是故,理应尚未能适用前期亏损后抵。五、国外税额扣抵之纳税凭证 经验证后之外国纳税凭证,若符合抵扣要件的话,可抵扣之。 其他应备文件,则依法应齐全与完备。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CFC申报所需文件之准备与解析】 ...more 【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39557.html 因应CFC制度时,所需申报资讯与应备文件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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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於2023年启动CFC制度之后,低税赋国家的受控外国公司(下称:CFC企业)当年若不符合排除要件的话,当年度盈余即穿透至背后股东,而产生税负申报的义务。基本上,所采行的概念,类似会计原则上的权益法观念。亦即,当被投资公司(CFC子公司)认列获益,投资公司(母公司)也将同步认列投资收入,同样的,当被投资公司(CFC子公司)认列损失,投资公司(母公司)也将同步认列投资损失。一、CFC制度施行前的申报关键 在CFC制度施行之前,若法人股东尚未收到盈余分配金流时,即便依据财会准则在帐上认列CFC公司的投资收益,税务申报时,仍予以递延,产生了暂时性差异的税赋效益。 换言之,在CFC制度施行前,法人股东的申报关键,乃是盈余确实由CFC公司分配至投资公司时,始认列当年度法人股东的所得额,并进行税赋申报。二、CFC制度施行后的申报关键 在CFC制度施行之后,如果CFC公司未符合排除要件的话,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与亏损,即穿透至法人股东当年度所得额,并直接产生税赋效益。然而,所谓的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指的是『已确实分配到CFC公司的盈余』,而非仅依权益法认列在CFC公司帐上的损益。 举例来说:台湾甲股份有限公司,透过BVI的CFC公司,间接投资越南子公司。在此架构下,越南公司若当年度获益,BVI的CFC公司、台湾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帐上,即依权益法承认获益;但如果越南子公司盈余,尚未分配给法人股东BVI之CFC公司的话,CFC公司税赋上的当年度盈余就尚未实现,此时,则尚不会产生CFC公司当年度盈余,穿透台湾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讨论;同理,亏损亦然,必须时BVI的CFC公司当年度已实现的亏损,才会讨论CFC制度下,亏损后抵十年的适用要件。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CFC 受控外国公司之税赋解析与申报】 ...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38723.html CFC企业当年度盈余是否已实现,是股东申报税赋关键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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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执行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之后,无论是营利事业,亦或是个人,只要直接间接对低税赋国家公司的控制力过半时,该低税赋国家企业,则为营利事业或个人的受控外国公司(CFC);而该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即需依营利事业或个人的持股率,计算应税的税基,换言之,透过境外公司所规划的投资架构,终将失去税上的递延 效益。 举例而言,当营利事业(或个人),透过100%持股维京群岛(BVI)的A公司,间接投资越南公司时,该维京群岛(BVI)的A公司,已符合CFC企业的定义;一旦,越南公司的当年度盈余,实质分配到CFC企业时,即便该CFC企业的A公司,并未再将盈余配发给100%持股股东,后端的营利事业(或个人),都需依据对A公司的持股比例,认列税赋并缴纳;除非,该CFC企业符合排除要件。 依法。CFC企业的排除穿透要件,包含: 一、符合实质营运。 二、当年度盈余未达一定基准(NTD700万)。 然而,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中,针对『一定基准』的认定方式,法规上的规范,包含以下两种态样:   一、单独计算: 当个别CFC企业的当年度盈余,未达一定基准(NTD700万)之时,即排除穿透原则的适用。例如,营利事业(或个人),所持有的三家CFC企业,当年度盈余分别为: (一)开曼公司:当年度盈余NTD1,000万。 (二)维京群岛公司:当年度亏损 (NTD500万)。 (三)萨摩亚公司:当年度亏损 (NTD200万)。 此时,仅开曼公司的当年度盈余NTD1,000万,需穿透至后端股东,再依持股比例计算税赋。二、合并计算: 但如果,加总各个CFC企业的当年度盈余,一旦盈余合计数逾NTD700万以上的话,各CFC企业的当年度盈余,仍应计入后端股东的税基之中。例如,营利事业(或个人),所持有的三家CFC企业,当年度盈余分别为: (一)开曼公司:当年度盈余NTD500万。 (二)维京群岛公司:当年度盈余 NTD600万。 (三)萨摩亚公司:当年度亏损 (NTD300万)。 此时,加总各CFC企业的当年度盈余(NTD500万+NTD600万-NTD300万),其合计数实为NTD800万,已逾一定基准。此时,开曼公司的当年度盈余NTD500万、维京群岛公司的当年度盈余NTD600万,仍需穿透至后端股东,再依持股比例计算税赋。 而无论是单独计算,亦或是合并计算,其目的,主要是避免营利事业(或个人),藉由多家CFC企业的投资架构,分散盈余,或稀释盈余基准。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 【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CFC 受控外国公司之税赋解析与申报】 ...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32721.html CFC反避税:盈余达一定基准(NTD700万)的计算方式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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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的『共同申报准则 (Commond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机制,受到全球各国的重视,这个机制是基於会员国之间,即时交换各会员国税务居民的帐户资讯,来达到避税作为上的遏止;而资讯互换有多即时?从Report 后面加上ING,即可得知。 目前全球有近百的国家,加入『共同申报准则 (CRS)』机制,CRS机制中的各会员国金融机构,会做好开户者其课税国籍上的辨识,例如:A国税务居民,在B国开户的话,B国主管机关就会将A国税务居民的帐户资讯,主动回报A国主管机关。换句话说,只要是加入CRS的会员国,彼此之间,都会做好银行帐户资讯的分流,并主动将各会员国税务居民的银行帐户资讯,彼此主动互换。 然而,就我们对CRS机制的解读,各会员国若要运行『共同申报准则 (CRS)』的话,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各会员国金融机构必须掌握开户者个人,或开户者法人,其课税国籍的『税籍编号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TIN)』,并藉由掌握税籍编号(TIN)的资讯,才有办法做到分流开户者身份,并完成会员国互换资讯的回报机制。 因此,就我们对CRS机制的解读,一旦加入『共同申报准则 (CRS)』机制后,各会员国就可能需要请自家的各金融机构,建立能掌握开户者个人,或开户者法人的税籍编号(TIN)的内部流程机制;并可能在开户当下,要求开户者填具税籍编号(TIN),特别是当开户者为外国个人或外国法人(甚至是其他会员国的税务居民)时,更需留意填报TIN资讯的确认。如果是已经开户的客户,金融机构也可能需要求客户,在规定的时限之内,主动填报所在国的税籍编号(TIN);否则的话,就我们的推估,金融机构与银行,是有可能会关闭或终止该开户者后续的相关金融服务的。 若从上述我们对CRS机制的解读角度,再进一步推演的话,以下有几个面项,可能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 一、一家台商的维京群岛IBC型态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国际商业公司),该如何取得税籍编号(TIN)? 二、如果无法取得税籍编号(TIN)的话,是不是该BVI公司,在CRS会员国所开立的金融机构帐户,就有被银行终止服务的可能? 三、台湾启动CRS之后,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分行)是否也有要求新开户者或既有开户者,提供税籍编号(TIN)的可能? 四、申请税籍编号(TIN)之后,该BVI公司,又会产生哪些架构上的质变?这一切的答案,或许都能在『所得税法43之4:实际管理处所』的修正案中,得到解答。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CRS 共同申报准则解析、架构与辨识表格】...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377208.html 共同申报准则机制 (CRS)启动后之影响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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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台湾执行CFC制度后,直接或间接持有低税赋国家之境外公司的营利事业或个人,都可能在穿透原则之下,直接面对税赋申报的义务,致使过去的税赋递延效益消失。 然而,就法规的规定来说,依据所得税法43之3条,以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的规范:即便营利事业或个人,对低税赋国家境外公司的控制力逾半,也未必存在著税赋申报上的绝对关联。 就以所得税法43之3的法规层次来看,至少有以下几道透析的程序,当:1.营利事业,及其关系人 2.直接、间接的持有 3.境外低税负国家之境外公司,其控制力逾半 4.如果,不符合法规上的排除要件 5.境外低税赋国家之境外公司,当年度盈余,即按营利事业的持股率 6.认列投资收益 换句话说,控制力逾半,仅代表对低税赋国家的境外公司具重大影响力,但营利事业或个人,是否需要依据境外公司的当年度盈余,认列所得,要看持股率而定;换言之,控制力并非持股率。 举例而言,当某甲营利事业,直接持有乙企业股份80%,乙企业再持有BVI公司股份60%,依据【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2条的规定,甲营利事业间接对BVI公司的控制力为60% (过半视为100%*60%),已逾半。 换句话说,BVI公司是甲营利事业的CFC企业;但当BVI公司有当年度盈余时,甲营利事业也不须穿透计算CFC下的当年度获益,主要是因为,甲营利事业并未对BVI公司拥有直接持股率,是故并没有申报营所税的直接关联。 同样的案例,若换成个人,也是同样的道理;即便个人间接对BVI公司的控制力逾半,若个人对BVI公司没有直接持股的话,也不会肇生海外所得的视为直接实现效益。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CFC 受控外国公司之税赋解析与申报】 ...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25260.html 反避税CFC税赋申报 vs 对境外公司的控制力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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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的规范,置於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以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前者,是针对营利事业持股架构做出规范,后者,则是规范个人的持股架构。两个法条,对於持有低税负国家企业控制力之计算,均囊括并入【及其关系人】直接与间接的控制力。 换言之,关系人对於低税负国家企业的控制力,也要加计入营利事业、个人,对低税负国家企业的控制力之中,一同计算。是故,关系人的定义,极为重要,其定义,包含与营利事业、个人存在以下关系者,为关系人;先以营利事业(A)为例,包含:一、关系企业(B): (一)营利事业(A),直接或间接持股率达20%以上的企业(B) (二)营利事业(A)与另一企业(B),被相同之人,直接或间接持股率达20%以上 (三)营利事业(A),直接持股另一企业(B)达10%且为最大股东 (四)营利事业(A)与另一企业(B),董事会成员,逾半相同 (五)营利事业(A),可完全控制指派另一企业(B)逾半的董事会成员 (六)营利事业(A)与另一企业(B),董事长、总经理,为同一人或配偶、近亲 (七)营利事业(A),可完全控制另一企业(B)的人事、财务、经营权 (八)其他二、特定关系企业(C): (一)特定关系企业(C),直接持有营利事业(A)的持股率达50%以上 (二)特定关系企业(C),间接持有营利事业(A),且每一层持股率都达50%以上 (三)特定关系企业(C)对营利事业(A),具备会计公报上的控制力三、关系个人 (一)营利事业(A)的董事、监察、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直属总经理部门主管 (二)营利事业(A)的董事、监察、总经理之配偶 (三)营利事业(A)的董事长、总经理之配偶、近亲 (四)其他四、其他关系法人(D) (一)受营利事业(A)捐赠,逾1/3以上的财团法人(D) (二)财团法人(D)董事会,逾半由营利事业(A)的董事、监察、总经理兼任 (三)财团法人(D)董事会,逾半由营利事业(A)的董事、监察、总经理之配偶兼任(四)财团法人(D)董事会,逾半由营利事业(A)的董事、监察、总经理之近亲兼任 当计算营利事业(A),对低税负国家企业的控制力时,除了要计算自身的控制力之外,还要将上述关系人,对低税负国家企业的控制力,一并加计并入。这对於股东叠层架屋、盘根错节的境外公司而言,相对要格外留意,需层层往上穿透计算。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CFC 受控外国公司之税赋解析与申报】 ...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24437.html CFC制度下,营利事业的关系人范围与认定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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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FC制度施行之后,举凡营利事业或个人,只要其对低税负国家公司的控制力,超过50%,或具备重大影响力,只要符合条件且不是用排除要件,低税负国家公司的当年度盈余,即依法需由股东迳行申报。 但依据所得税法第43之3条、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之1的规范,CFC制度实则针对者,乃是受控的低税负国家公司;换句话说,若营利事业或个人,所控制的关系企业并非位居低税负国家的话,并不用担心CFC制度的影响。 然而,何谓【低税赋国家】的定义呢? 依据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与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来看,包含: 一、所得税率比台湾低70%以下;或 二、仅针对境内所得来源课税者 然而,依据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4条,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4条的规定,则更完整包含: 一、所得税率比台湾低70%以下;或 二、仅针对境内所得来源课税,境外来源所得不课;或 三、未有CFC制度,仍视盈余汇回始课税者 不可讳言的,若仅就所得税法第43之3与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的法源来看,容易忽略尚有【未有CFC制度】的国家,也被纳入低税负国家定义的范畴。 是故,营利事业与个人,可进一步参阅国税局所公布之低税负国家或地区的参考名单,以清楚掌握哪些国家或地区,纳入规范的范畴。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 【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CFC 受控外国公司之税赋解析与申报】 ...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23795.html CFC制度,仅影响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公司之架构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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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执行反避税条款后,无论企业或个人(下称:自身)与其关系人,直接间接持有低税赋国家之关系企业(下称:低税国公司)的控制力,超过50%以上或具重大影响力者,该低税国公司,就是自身的受控外国企业(CFC);一旦确认是CFC企业之后,则将进一步透析排除要件,并确认是否计算盈余穿透给自身报税。 然而,在计算对低税国公司的控制力之时,除了依据自身直接或间接的持股率,计算控制力之外,其关系人也要按同样的计算方式,将关系人对低税负国公司的控制力,一并计算并并入自身。 依据【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2条,以及【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2条的规定,当以自身为起始定锚,探讨直接或间接,对低税国公司的控制力时,计算方式如下:一、直接持有 自身直接持有低税国公司的控制力,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当自身直接对低税国公司的持股率,超过50%以上的话,即具备逾半的控制力。二、间接持有 然而,间接持有的模式,则比较复杂多元,包含:完全控制下的间接持有,以及各层互相间接持有,两种架构。(一)完全控制下的间接持有 所谓完全控制下的间接持有,乃指自身对关系企业的持股超过50%以上;此时,关系企业对低税国公司的持股率,就直接计入自身的控制力当中。 举例而言,营利事业A公司,持股关系企业B公司80%,关系企业B公司持有低税国C公司40%(营利事业A公司间接持股低税国C公司);此时,营利事业A公司对低税国C公司的控制力,直接以关系企业B公司的持股率计算,即为为100%*40%=40%。等同第一段持股超过50%,即视为100%看待。(二)各层互相间接持有 所谓各层互相间接持有,乃指自身对关系企业的持股,未超过50%;此时,计算自身间接对低税国的控制力,就以各层持股率互乘。 举例而言,营利事业A公司,持股关系企业B公司40%,关系企业B公司持有低税国C公司40%(营利事业A公司间接持股低税国C公司);此时,营利事业A公司对低税国C公司的控制力,直接以关系企业B公司的持股率计算,即为为40%*40%=16%。 由此可知,当自身持股架构叠层架屋、盘根错节,计算控制力的广度与深度,将会更复杂。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 【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 【CFC 受控外国公司之税赋解析与申报】 ...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23787.html CFC:直接间接持有低税国家企业的控制力计算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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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2023年施行反避税条款中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之后,对於持股低税赋国家之企业的营利事业、个人,都会同步受到影响;亦即,一旦执行CFC制度之后,符合一定要件且未符合排除条件的话,境外公司的当年度盈余,无关是否分派,即须采行穿透原则,由股东迳行申报税赋。 而营利事业的CFC制度,乃规范在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个人的CFC制度,则规范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内;虽然,规范於不同的法令之中,但对於控制力的法遵逻辑与法条架构,却可说是大同小异。一、法人CFC制度 以企业版CFC制度的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为例: 营利事业,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在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对该关系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者...二、个人CFC制度 以个人版CFC制度的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为例: 个人,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在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对该关系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 由上述法条中的架构可知,判断CFC制度的控制力,约可区分为以下几项关键,需一并纳入控制力的计算考量:一、关系人 包含,关系企业、特定关系企业、关系企业之外的个人与法人的控制力,亦需一并加计入,企业与个人的控制力之中。二、直接或间接持有 包含,直接持有、完全控制下的间接持有,以及各层互相间接持有的架构,均有不同的控制力计算方式,但须特别留意的是,【持股率】并非【控制力】。三、低税负国家或地区 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公司,才有被确认是否为企业或个人CFC公司之必要,而所谓低税负的定义,包含:税率比台湾低70%以下,或仅针对境内来源课税,或不具CFC制度之国家或地区。 四、重大影响力 除了以【持股率】计算控制力之外,其他符合重大影响力定义的要件,如:掌握经销权、供应权...等等,亦是判断是否具控制力的关键。 一旦确认低税负国家的公司,确实为企业或个人的CFC公司之后,才会再进一步进到: 一、是否符合排除要件(实质营运、当年度盈余未达门槛) 二、是否符合亏盈互抵(签证、申报、核定) 三、是否排除重复课税(源於中国大陆盈余、非源於中国大陆盈余) 并申报企业营所税,或个人海外所得的决策环节;由此可知,境外公司股东架构越复杂,各法人股东、个人股东之间又具关系人之连结的台商,更应谨慎面对CFC制度的规范与要求。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23672.html 反避税: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的控制力关键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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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区分为法人CFC、个人CFC两种制度;法人CFC制度,规范在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之中,而个人CFC制度则规范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内;区隔的判断,主要是依据股东身份来做区分,如果持股者是营利事业,乃受法人CFC制度的规范,若持股者是个人股东,则受个人CFC制度的框架。但无论是法人CFC制度,亦或是个人CFC制度,都会遇到两个重要关键:一、位於低税赋国家为首要这是最首要的关键,若外国公司并非位於低税赋国家,则无需再判断是否受控於某营利事业或某个人。而所谓位於低税赋国家的外国公司(下简称:低税公司),乃指:(一)该国税率比台湾低70%以下,或(二)仅针对境内所得课税者。一般常见的租税天堂,几乎都纳入低税赋的定义范围之内。二、判断是否为受控公司当外国企业属於低税公司的话,即需要再进一步断定:是否『受控』於某营利事业或某个人。受控的定义,包含:(一)持股超过50%以上,或(二)具有重大影响力单就持股是否超过50%以上,判断低税公司是否受控於某营利事业,或某个人,乃采行合并计算的方式认定,包含:(一)某营利事业的直接持股比例,再加计(二)某营利事业,藉由其他关系企业或关系人的持股比例共同合并计算。举例而言,某营利事业(主角),直接持股低税(甲)公司45%,某营利事业持有A关系企业30%股份且A关系企业持有低税(甲)公司30%时;某营利事业(主角)持有低税(甲)公司的合并占比为:45%+30%*30%=54%,直接间接持股已过半。故对於某营利事业(主角)而言,低税(甲)公司,是CFC公司。某个人,亦然采行合并计算的方式认定,包含:(一)某个人的直接持股比例,再加计(二)某个人,藉由其他关系企业或关系人的持股比例共同合并计算。举例而言,某个人(主角),直接持股低税(甲)公司45%,某个人持有A关系企业30%股份且A关系企业持有低税(甲)公司30%时;某个人(主角)持有低税(甲)公司的合并占比为:45%+30%*30%=54%,直接间接持股已过半。故对於某个人(主角)而言,低税(甲)公司,是CFC公司。 一旦确认低税公司,是某营利事业或某个人的CFC公司之后,再进一步依法穿透计算应纳税的税基。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公司制度深入解析】...more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13719.html CFC制度:受控外国公司的判断依据与持股计算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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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反避税制度,可区分为法人反避税制度,以及个人反避税制度,两大区块;其中,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下称:CFC),均可能同时影响到法人、个人,其持有低税赋国家架构下的税赋状况。法人CFC制度,乃规范在所得税法第43之3条当中,而个人的CFC制度,则规范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之上,两者所规范的逻辑,近似且相同,都同时在落实公平实质的穿透原则。 以往,藉由注册在低税负国家之关系企业的投资架构,尤其是以境外公司间接持股的模式,或可将盈余保留在境外,以达到递延课税的效果。包含: 一、法人在合并关系企业报表时,财报呈现,但税报未实现,所导致租税递延。 二、个人未分配关系企业盈余,所延缓海外所得实现时点,而导致租税递延。 该些租税规避的不公平现状,都将在CFC制度落实之后,让课税的时间点,公平地落实在实质课税之时点。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境外投资架构,都会受到CFC制度的影响;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若处於低税负国家的关系企业(统称:境外公司),其所得年度符合以下各项要件之一,CFC制度即排除适用:一、已适用实际管理处所(PEM)在台缴税 若境外公司,当年度已适用所得税法第43之4实际管理处所(PEM)制度,即在台已缴纳营所税的话,则排除CFC制度的适用。二、於境外处所确有实际营运活动 若境外公司,於境外实际管理处所,确有实质营运活动的话,也排除适用CFC制度;而所谓在境外实际管理处所,具实质营运活动,乃指: (一)在境外确有固定的营运处所,且聘用员工在该地营运。 (二)被动式收入(股利、利息、投资收入...等),占比小於10%。三、於境外处所之当年度盈余一定基准以下 若境外公司,於境外实际管理处所,其当年度盈余,在一定基准以下的话,也排除适用CFC制度;而所谓一定基准,乃指NTD700万。 是故,由此可知虽然CFC制度是否排除适用,对境外公司设立者而言,仍需细细评估。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02272.html CFC受控外国公司制度,具备哪些排除适用的要件?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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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反避税制度,可以区分为个人反避税制度,以及法人反避税制度,共两类;而区分的关键,主要是以股东的属性来分野,若是以台湾公司的名义持股境外公司,则法人反避税的制度,将对其产生影响;若是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个人反避税制度将对个人产生冲击。 毕竟,反避税是国际趋势,唯有正视该法令的执行与规范,才能让境外公司的架构长期趋於稳定。 以台湾公司为法人股东的架构为例,并非所有持有外国公司股份的台湾公司,都会受到反避税制度的影响;若台湾公司所投资的境外子公司,符合以下要件的话,并不会受到反避税制度的冲击:一、实际管理处所(PEM)在境外,且未属低税负国家 1.该境外子公司办公室、决策者、公司文件,位於境外(实际管理处所在境外),且 2.该境外地区的营所税率并未低於14%且属全球税制(未属低税负国家)。二、实际管理处所(PEM)在境外,但属低税负国家 1.该境外子公司办公室、决策者、公司文件,位於境外(实际管理处所在境外),且 2.该境外子公司在该国符合经济实质三要件;或 3.该境外子公司的当年度获益,低於NTD700万以下。 若台湾法人所持有境外公司的架构,并非反避税制度规范的范畴之内,则无须担心反避税制度所带来的冲击与影响。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387767.html 反避税制度:对台湾公司持股境外架构的影响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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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报准则(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机制,是一项能让全球金融资讯公开透明的自动互换机制;透过此项CRS机制,成员国的金融机构,会将『非居住民(Non-Resident)』的金融资讯,按年度性地主动相互交换。   例如:A国与甲国均为CRS会员国,A国居民在甲国的金融资讯,将由甲国税务主管机关,按年度汇整给A国税捐机关;同样的甲国居民在A国的金融资讯,也会同步由A国汇整给甲国税捐机关,透过全面性的金融资讯互换,让各国税捐稽徵机关,可藉由『流量』与『存量』的差异分析,逐步达到税捐查核的稽徵效果。   举例来讲,当甲国居民在A国帐户有一亿存款(存量)时,一旦A国银行依循CRS机制的规范,将相关资讯自动交换给甲国税捐机关后,甲国税捐机关即可藉此比对甲国居民过去的税赋申报记录(流量)。若甲国居民过去的税赋申报记录,明显低於其海外帐户的存款记录时,税捐稽徵机关即可找到查税的破口。 换句话说,CRS机制的效能,除了能让金融资讯更加透明,有效防止金融犯罪,或避免不法事宜发生外,也能有效协助各国税捐机关,有脉络地查获国人海外漏税的可能。 是故,CRS可说是一个强而有力、有效穿透的强光机制,也正因为如此,各国都积极启动各项配合CRS机制的程序,一方面修法因应CRS机制的要求,二方面也积极调整金融机构的内部流程,全面清查帐户持有人(包含:法人与个人)的课税国籍(Tax Resident),并积极要求帐户持有个人与法人,提供税籍编号(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以期能正确做好帐户的分流,才能正确配合各CRS会员国金融资讯的主动互换,而前述所谓的金融资讯,包含:银行、基金、信托、保险、证券....等等资讯,都可能囊括在全面互换的范畴当中。 若说共同申报准则(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机制,是藉由强光穿透,让全球金融资讯,达到世界大同的境界,可能并不为过。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CRS 共同申报准则基本解析与说明】...more【CRS 共同申报准则解析、架构与辨识表格】...more【经济实质法与CRS对境外公司OBU影响因应】...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377462.html CRS机制的运作关键与对海外帐户之影响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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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反避税分流为『法人反避税』、『个人反避税』两个走向,一旦,当台湾施行反避税政策之后,纳税义务个人的海外所得,势必受到冲击与影响。目前,相关个人反避税的法令有二,包含:所得税法43之4实际管理处所(PEM)认定,以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12之1的个人受控公司制度(个人CFC);为避免产生重覆课税的疑虑,依据目前法令的规范:实际管理处所(PEM)在前,优先所得基本税额条例12之1(个人CFC),先行适用之。 换句话说,当纳税义务人要判断个人海外所得,是否会受到反避税政策影响前,应该先判断自己的投资架构,是否适用实际管理处所(PEM)认定;若是的话,依法即应该先针对『管理处所(PEM)在境内之海外企业,其当年度的企业获益』先缴营所税,之后分配个人股东时,即应开立扣缴凭单给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也应该针对取得源於『管理处所在境内之海外企业,获益当年度配发之现金股利』申报并缴纳个人的境内所得,此时个人获配源於管理处所(PEM)在境内之海外公司的现金股利,恐不符合海外所得的认定了。 推估举例来看,当反避税条款施行之后,若个人甲直接投资日本有价证券,当个人甲获得该日本有价证券的现金股利或资本利得时,原本符合海外所得的认定;但若个人甲透过英属维京群岛(BVI)A公司投资日本该有价证券,且当BVI的A公司管理处所(PEM)在境内的话,BVI的A公司应该先针对当年度源於日本有价证券的获益,依法缴纳营所税,之后,A公司分配给个人甲的现金股利,即为境内所得来源,应加计入个人甲的综合所得额内,依综所税适用级距税率申报缴税。 但当架构上,BVI的A公司管理处所(PEM)不在境内时,就要再看个人甲持有A公司的持股比重,若持股过半的话,依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草案的规范,即便BVI的A公司未有分配盈余,也恐视同分配个人甲,直接计入海外所得额中,依法申报缴税。 虽然以上论述,是依据我们对目前法令的解读,所进行的剖析与推估,但无论个人海外投资架构,未来是受到PEM的影响,还是个人CFC的影响,该投资架构都应该重新审视,依法正确申报并缴纳税赋。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海外所得基础解析】...more 【个人反避税政策:法令解析与实务影响】...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377211.html 反避税施行后,应重新审视海外所得的问题与架构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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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的『共同申报准则 (Commond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机制,受到全球各国的重视,这个机制是基於会员国之间,即时交换各会员国税务居民的帐户资讯,来达到避税作为上的遏止;而资讯互换有多即时?从Report 后面加上ING,即可得知。 目前全球有近百的国家,加入『共同申报准则 (CRS)』机制,CRS机制中的各会员国金融机构,会做好开户者其课税国籍上的辨识,例如:A国税务居民,在B国开户的话,B国主管机关就会将A国税务居民的帐户资讯,主动回报A国主管机关。换句话说,只要是加入CRS的会员国,彼此之间,都会做好银行帐户资讯的分流,并主动将各会员国税务居民的银行帐户资讯,彼此主动互换。 然而,就我们对CRS机制的解读,各会员国若要运行『共同申报准则 (CRS)』的话,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各会员国金融机构必须掌握开户者个人,或开户者法人,其课税国籍的『税籍编号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TIN)』,并藉由掌握税籍编号(TIN)的资讯,才有办法做到分流开户者身份,并完成会员国互换资讯的回报机制。 因此,就我们对CRS机制的解读,一旦加入『共同申报准则 (CRS)』机制后,各会员国就可能需要请自家的各金融机构,建立能掌握开户者个人,或开户者法人的税籍编号(TIN)的内部流程机制;并可能在开户当下,要求开户者填具税籍编号(TIN),特别是当开户者为外国个人或外国法人(甚至是其他会员国的税务居民)时,更需留意填报TIN资讯的确认。如果是已经开户的客户,金融机构也可能需要求客户,在规定的时限之内,主动填报所在国的税籍编号(TIN);否则的话,就我们的推估,金融机构与银行,是有可能会关闭或终止该开户者后续的相关金融服务的。 若从上述我们对CRS机制的解读角度,再进一步推演的话,以下有几个面项,可能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 一、一家台商的维京群岛IBC型态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国际商业公司),该如何取得税籍编号(TIN)? 二、如果无法取得税籍编号(TIN)的话,是不是该BVI公司,在CRS会员国所开立的金融机构帐户,就有被银行终止服务的可能? 三、台湾启动CRS之后,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分行)是否也有要求新开户者或既有开户者,提供税籍编号(TIN)的可能? 四、申请税籍编号(TIN)之后,该BVI公司,又会产生哪些架构上的质变?这一切的答案,或许都能在『所得税法43之4:实际管理处所』的修正案中,得到解答。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CRS 共同申报准则解析、架构与辨识表格】...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377209.html 共同申报准则机制 (CRS)启动后之影响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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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实际管理处所(PEM)』的所得税法43之4,已於2016年三读通过,但尚未确认执行的时间点;然而,一旦『实际管理处所』开始执行之后,只要境外公司营运符合『实际管理处所』在境内的状况,都将被视为国内营立事业,依法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而所谓实际管理处所的定义,乃指一家境外公司,若同时符合以下要件的话,即表实际管理处所(PEM)在境内,包含:一、决策者为台湾境内居民或营利事业。 二、会议记录、会计帐册於境内制作或储放。 三、在境内有经营活动的发生。 然而,值得境外公司董事会与投资架构者进一步省思的,除了是否符合『实际管理处所』定义之外,当股权结构上,台湾公司为投资者(母公司),境外公司为被投资者(子公司),一旦境外公司(子公司)依所得税法43之4(PEM)缴纳营所税之后,结构中的台湾公司(母公司),是否仍适用所得税法42 条:公司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股利净额不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的适用状况? 这项考量的主要的关键在於,依据所得税法42条的规定,台湾公司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才适用相关规范。而『实际管理处所』在境内的境外公司,虽然在税赋身份上, 被视为国内营利事业,但在组织结构定义上,是否会被视为一个 『国内其他营利事业』? 如果一个不是依中华民国公司法所设立的境外公司,不符合『国内其他营利事业』定义的话,投资该境外公司的台湾母公司,可能就不适用所得税法42条的规范。此时,台湾母公司会不会产生重复课税的问题?就值得架构境外公司的投资者,进一步了解与分析了。 相关细节解析,欢迎报名以下研讨:【投资为专业之公司-税赋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377004.html 实际管理处所(所得税法43之4)对境外公司盈余分配影响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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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反避税条例修法通过并正式施行之后,对境外公司台湾分公司来说,这样的组织结构,可能被迫必须面对极大的税赋冲击,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可能性,最主要原因就在於,所得税法43之3条、43之4条的税赋综效所导致。以往,境外总公司的台湾分公司,仅需缴纳营所税后,即可将剩余利润直接返还境外总公司。然而,当所得税法43之3条-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制度,以及所得税法43之4条-实际管理处所认定,这两条法案一旦通过且执行,境外公司台湾分公司的组织结构,将可能面临以下的税赋问题:一、台湾分公司课徵营所税,当年度剩余的净利返还境外总公司。 二、当境外总公司实际管理处所在台湾时,依据所得税法43之4条的规范,净利的分配需开立扣缴凭单并完成扣缴申报。 三、若境外总公司盈余未分配的话,可能尚有未分配盈余加增的考量。 境外公司的税制,将於台湾公司趋於一致,再再都牵动著境外公司台湾分公司操作者的税赋风险,实不容轻忽与漠视。 相关细节解析,欢迎报名以下研讨:【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个人反避税政策:法令解析与实务影响】...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375986.html 反避税制度,对境外公司台湾分公司的税赋影响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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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反避税条款(所得税法43之3、4)预计正式上路,该条款的施行,对境外公司与OBU操作者而言,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法令。 所得税法43之3主要在规范:受控外国公司的未分配盈余。以往操作者利用境外公司递延海外收益课税的模式,将因该法令的修正而走入历史。另外,所得税法43之4主要在规范:依操作者实际管理处所的位置,作为所得课税的准据,换句话说,当境外公司实际管理处所在台湾境内,其盈余都应依法纳税。 两法令若於正式施行之后,下述操作模式的所得,都应依法诚实申报纳税,值得操作留意、重视: 一、台湾母公司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中国,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中国与境外纸上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母公司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并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二、台湾母公司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其他国家,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海外与境外纸上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母公司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并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三、台湾个人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中国,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中国与境外纸上公司盈余未分配,个人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纳税(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认定所得性质)。 四、台湾个人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其他国家,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海外与境外纸上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个人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海外所得并纳税。 五、台湾个人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台湾子公司,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境外纸上母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个人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所得并纳税。 六、台湾个人经由境外纸上公司在台湾登记分公司,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境外纸上总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个人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所得并纳税。 反避税条款的施行,对於租税公平有绝对的助益与帮忙,这也是世界防堵避税的趋势,值得境外公司与OBU操作者多加留心与关注,以避免在法令修正后仍违法操作境外公司。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个人反避税政策:法令解析与实务影响】...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375984.html 台湾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的冲击与影响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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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反避税制度中的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规范在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中;该法令的适用要件,包含以下各项;倘若台湾公司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架构,符合以下各项要件的话,即可能受到该法令的影响与冲击,包含:1.当年度持有低税赋国家之子公司,股权过半或具实质控制权,且 2.当年度该子公司的实际管理处所(PEM)位於境外,且 3.当年度该子公司的获益,非实质营运活动所产生,且 4.当年度该子公司的获益,超过NTD700万以上。 是故,当营利事业符合以上要件时,即应按境外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认列源於境外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并依法申报税赋;一旦此项规范落实执行,等同原先财税差异的合法递延课税效果即失效;此项反避税政策,虽未加增台湾企业的税赋负担,但对以境外公司间接持有海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而言,却也消拟长期迟延课税的不公平现象。 当被投资境外子公司当年度获益时,无论盈余是否汇回,台湾母公司除依会计准则认列投资收益之外,台湾母公司也要依法在当年度税务申报时,同步认列该投资收益。 同样的,若被投资境外子公司当年度产生亏损时,台湾母公司除依会计准则认列投资损失之外,当年度税务申报书亦依法同步在税上承认该投资损失,并於未来十年内,均可抵扣该境外子公司之盈余。然而,该亏损於税务申报上的适用与抵扣,须同时符合以下要件:1.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且 2.依规定之格式填报,且 3.经所在地稽徵机关核定。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个人反避税政策:法令解析与实务影响】...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375967.html 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依持股比例认列亏损时机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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