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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以投资为专业的公司前,应该三思的关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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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贸易的类型,大致上,可以区分为居间介绍、买断卖断两大态样,再由两大态样延伸出各式交易模式;然而,对於国际贸易而言,营业税适用零税率的退税机制,是一项重要的资金周转来源,然而,并非所有三角贸易的交易模式,都适用零税率的退税要件。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7的规定,外销货物与外销劳务(包含: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均符合零税率的退税要件;然而,判断的关键,并非仅由金流是否由国外汇入来断定,最主要乃是:交易模式是否符合营业税法§7的要件定义。过去经常发生,与三角贸易有关之零税率适用要件的误判态样,包含:一、境外买断卖断交易误判为与外销有关的居间介绍若买方、卖方双方均在境外,国内贸易商无须负担交易商品的瑕疵与风险之责,国内贸易商纯属居间介绍,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交易之时,贸易商的交易模式即符合国内提供、国外使用的外销劳务定义,其所收受的境外汇入佣金或汇入汇出的收付价差,均适用零税率的营业税退税要件。反之,若国内贸易商独立向境外供应商买断商品,并独立转销售给境外客户,且由贸易商负担商品瑕疵与风险责任,仅商品是由境外产区直送境外客户端,虽然国内贸易商亦有汇入汇出款的收付价差,但由於该批货物未从台湾移运出境,不属外销货物,而国内贸易商亦未提供任何居间介绍的服务,以进销存的买货卖货方式入帐,亦非属外销劳务,故该笔交易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不适用零税率的退税要件。二、与进口有关佣金误判为国内提供国外使用之劳务国内贸易商协助境外供应商,顺利供货给国内另一买方后,其所获取之境外供应商自海外汇付之佣金,实属进口佣金,并不属於国内提供、於国外使用的劳务,故不适用营业税的退税要件。故三角贸易业者,若单以境外汇入款,作为适用营业税之零税率的退税要件,容易产生误判的状况,不得不慎。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三角贸易之税赋规划与申报】...more【营业税解析与申报】...more参考资料: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88366.html 三角贸易的误判零税率退税之交易模式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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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之所以会思考成立以投资为专业的公司,可能不外乎两个考量,一者乃是为了税赋上的规划,另一者则是为了资金上的弹性活络,但投资者在成立以投资为专业的公司前,应先慎思成立该类公司目的究竟为何。

再者,成立以投资为专业公司的法人主要收益来源,是以持有下的盈余分配为主,还是以出售后的资本利得为多?倘若两项收入都有可能产生的话,又以哪一类收入的比重为多?
投资者应预先概算,并厘清税赋上的各项影响因素。

针对投资公司的功能,我们约略分析如下:

一、若以盈余分配的持有为主要目的
(一)出售个人持有之有价证券给投资公司前,应留意实质课税下,可能引发的税赋风险,投资者应该慎思评估主要意图。
(二)以投资公司持有有价证券后,年底的证券资产评价,是否可能因未实现有价证券评价利益,导致盈余分配上的决策困扰?
(三)两税合一制度於2018年起已有重大修正,股东可扣抵税额亦已取消,故当盈余未分配而加徵时,将可能产生个人股东税赋增加的疑虑。

二、若以资本利得的买卖为主要目的
(一)针对标的股份(股票)的买卖,应先评估属财产交易所得,还是证券交易所得。
(二)考量有价证券的交易所得,所引发的企业最低税赋之影响。

三、兼营营业人的其他税赋考量
(一)如果公司并非以投资为专业,而是兼营投资业务的兼营营业人的话,同时还要考虑是否产生共同费用分摊的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赋风险。
(二)当公司是兼营营业人时,申报最后一期申报营业税时,需留意不得扣抵比例之进项税额的年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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