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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之所以会思考成立以投资为专业的公司,可能不外乎两个考量,一者乃是为了税赋上的规划,另一者则是为了资金上的弹性活络,但投资者在成立以投资为专业的公司前,应先慎思成立该类公司目的究竟为何。
再者,成立以投资为专业公司的法人主要收益来源,是以持有下的盈余分配为主,还是以出售后的资本利得为多?倘若两项收入都有可能产生的话,又以哪一类收入的比重为多?投资者应预先概算,并厘清税赋上的各项影响因素。
针对投资公司的功能,我们约略分析如下:
一、若以盈余分配的持有为主要目的
(一)出售个人持有之有价证券给投资公司前,应留意实质课税下,可能引发的税赋风险,投资者应该慎思评估主要意图。
(二)以投资公司持有有价证券后,年底的证券资产评价,是否可能因未实现有价证券评价利益,导致盈余分配上的决策困扰?
(三)两税合一制度於2018年起已有重大修正,股东可扣抵税额亦已取消,故当盈余未分配而加徵时,将可能产生个人股东税赋增加的疑虑。
二、若以资本利得的买卖为主要目的
(一)针对标的股份(股票)的买卖,应先评估属财产交易所得,还是证券交易所得。
(二)考量有价证券的交易所得,所引发的企业最低税赋之影响。
三、兼营营业人的其他税赋考量
(一)如果公司并非以投资为专业,而是兼营投资业务的兼营营业人的话,同时还要考虑是否产生共同费用分摊的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赋风险。
(二)当公司是兼营营业人时,申报最后一期申报营业税时,需留意不得扣抵比例之进项税额的年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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