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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闭锁性(股)公司前的决策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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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企业(公司、行号、事务所)经常是创业的第一步,然而,企业仅唯一负责人的状态,会维持多久多长,需看整体创业的布局与规划;但当企业只有唯一负责人时,负责人的健保该如何纳保?往往是许多创业者莫衷一是的困扰,究竟应该如何纳保,才符合法规上的限制?首先,需视企业负责人是否有正职而定:一、已有正职的兼职创业者例如:有些创业者平日有正职,绝大部分的工时、收入都来自於该正职,且已依【第一类被保险人(第二款:公、民营事业、机构之受雇者)】的身分於正值纳保之时,则无需再更动自己的纳保身分;亦即,下班之后的斜杠创业的一人企业,无须再成立健保单位。而兼职创业者也无须担心,平日聘雇自己的雇主,会因为自己斜杠创业,被迫更动健保纳保单位的当下,进而发现自己的斜杠规划。 二、全职创业者(自营作业者 vs 自营业主)而全职创业的一人企业,尚可区分为以下两种状况,各有不同,端视全职创业者的身分,是自营作业者,还是自营业主,而有差异:(一)自营作业者若个人先符合自营作业者的身分,即独自从事劳动力且并未聘雇员工,依【第二类】被保险人的身分,已於工会加保,但仅因为自营的月营业额,达到税籍登记门槛,依法必须登记公司或行号的话,仍可维持现有的纳保身分,无须更动;直到聘雇员工,转换为雇主身分之时,再在於企业成立健保单位,并退出工会,改以【第一类被保险人(第四款:雇主或自营业主)】的身分,於自家的公司或行号纳保。 (二)自营业主若个人离开原先正职,并直接设立公司或行号,从事全职创业的话,此时,就应该以【第一类被保险人(第四款:雇主或自营业主)】的身分,在自家公司或行号纳保,不能以其他被保险人的身分,如:加入工会并纳保,或以眷属身分於配偶正职纳保。一人企业负责人的健保,有依法纳保规范与投保级距之相关规定,若未依法纳保的话,将产生相关罚则与罚款,不得不慎之。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老板的劳健保、退休金、二代健保之解析】...more【劳保、健保、灾保与退休金制度之解析】...more   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12770.html 一人企业(负责人)健保的投保解析 2025-04-11 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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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专章通过以来,闭锁性(股)公司的特性,慢慢受到创业者的关注与重视。特别是对於新创公司而言,以往最让创业核心团队担心的问题,例如:为了资金的挹注,不得不放弃股权比重,或担心当公司成长到一定规模,却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经营发生颠颇,甚至是对於资本到位方式的限缩,都在闭锁性(股)公司的型态下,找到了解决的方法。

闭锁性(股)公司的相关规范,位於公司法第356条之1~356条之14,他们如同一块准备窑烧的陶土般,随著创新团队对未来发展的需要,捏制出适合自己的载具与容器,善用之,则可为新创团对带来相当大的助益。

其中,对新创团队来说,最大的亮点,包含:

一、可用劳务或信用,抵充公司出资。
二、可在章程中,载明股份转让限制。
三、可以发行无面额股份。
四、可针对公司需要,发行具特色性的特别股。如:复数表决权,或特定事项否决权。
五、给予股东会开会方式与决议方式,更多的弹性。

但不可讳言的,闭锁性(股)公司的型态,也有以下的特性,是创业者需要掌握的:

一、2018年公司法的修法,已让大部份闭锁性(股)公司的特性,外溢到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架构上了。

二、闭锁性(股)公司虽然限制了股份的自由转让,但并非强制股份必须在某时点回转给特定对象,如:在员工离职时,必须将持股转回公司。

三、对外部投资人而言,也会多了一些顾忌与踌躇。假若外部投资人明了,当他在适当时点,想移转持股,却受限於闭锁性(股)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时,是否会影响到其投资意愿?

四、第三点的特性,原则上,可透过多层架构予以突破,最终导致闭锁失效。此时,外部投资人或许可思考,是否透过境外公司的架构,或境内投资公司的方式,间接持有闭锁性(股)公司,以便让自己的持股转让,多一些弹性空间。

五、外部投资人若明了营运团队拥有负数表决权,或特定事项否决权,导致经营权难以被监督或撼动的话,是否影响到外部投资人的投资意愿?连带让闭锁性(股)公司的集资过程,受到一些阻碍?这是双方必须要考量的关键之一。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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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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