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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的判断依据,并非看金流的来源方向,而是要看所得的究竟本质,换句话说,钱从国外汇入个人帐户,未必是海外所得,主要是要看钱汇入个人帐户的所得来源性质为何。境外的汇入款,其所得性质属国内所得来源的,包含:
一、劳务提供地在中华民国境内,但薪资报酬由外国公司汇入,即属境内所得来源。例如: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予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将月薪,从境外汇入个人帐户,仍属国内所得,该笔款项并非海外所得的范畴。
二、投资大陆的盈余分配,源於中华民国固有疆域,也属境内所得来源。
三、其他依实质课税原则认定的国外汇入境内款项,也有被视为境内所得的可能,需视个案评估。
当所得性质不属境外所得来源者,就不适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的申报与计税方式,应该将其加计入个人综合所得额中,按境内所得的计税方式、申报方式与适用税率,依法申报并纳税;另外,无关乎款项是否有汇入境内个人帐户,只要所得於当年度已然发生,就应该依法申报并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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