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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诊所,属於执行业务所得的组织,故一般来说,在申报税赋之前,需先充分掌握执行业务收入的全貌,扣除必要支出之后,再申报执行业务所得。
一、执行业务收入
其各项来源,包含:扣缴凭单与分列项目表所列示、自费收入、其他细项。
二、执行业务支出
其各项支出,如:薪资支出、材料费、租金及权利金支出、旅费、伙食费、邮电费...等,共计十多项。
都应依法帐载;再依帐载的执行业务收入总额,扣除执行业务费用总额,计算出最后的本年度帐载所得额;然而,私人诊所的依法设帐,与税赋申报方式,两者之间,并不冲突。
反倒是,应该先以帐载数为申报税赋的基础,并依相关法规,自行调整报税的金额;其中,需调整的费用,包含:
一、超过限额得依法剔除,如:交际费、职工福利、捐赠...等。
二、未取得符合税法规范之凭证。
而当私人诊所,年度帐载所得额,低於书审纯益率、三年平均纯益率,或财政部颁定费用标准之时,才得以后三者之一,申报纳税。
再者,依据『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8条、第8之1条可知,私人诊所依财政部颁定的标准,直接核定申报,恐属例外状况;是故,如果私人诊所,将直接采用部颁费用率申报而不设帐,视为常态或理所当然的话,可能就本末倒置了。
换句话说,当私人诊所,依部颁费用率申报执行业务所得之后,是否即可弃绝税赋疑虑?可能仍应回溯真实设帐的帐载数,才能判断主管机关所查得的资料,是否与私人诊所的真实营运成果一致。
而前述的相关支出,若有需依法办理扣缴申报,如:薪资、租金、权利金、佣金、复委托费...等,诊所仍应尽到扣缴申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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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www.unicore.ur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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