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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营利事业汇回所投资海外事业之盈余时,若该盈余已在当地纳税的话,所就源扣缴的税赋,是可以抵扣台湾境内营所税的,然而,依据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的规定:扣抵上限,不可超过加计海外盈余之后,依台湾税率计算所增加的税额。
然而,就法规上的说明,或许较难以意会计算上的逻辑,我们用以下程序来做说明:
一、先验证:境外已缴税额=(A)
二、先计算:境内所得额*境内税率=原本境内应纳税额 (B)
三、次计算:(境内所得额+境外所得额)*境内税率=加计境外所得后的应纳税额 (C)
四、再计算:可扣抵境外已纳税负的上限(D)=Min(A, C-B)
五、最后算:当年度营利事业当年度国内实际应纳税额Tax=C-D
我们以下列的案例,进一步说明计算的方式:
假设一:境外扣缴税率高
一、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子公司盈余的课税所得:5,000万
二、境内营所税率:20%
三、海外子公司盈余2,000万,汇回时,来源国扣缴税率30%
四、海外子公司并非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中,CFC的低税赋国家
计算:
A.海外盈余来源国扣缴税款:2,000万*30%=600万
B.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盈余前应纳税款:5,000万*20%=1,000万
C.营利事业加计海外盈余后应纳税款:(5,000万+2,000万)*20%=1,400万
C.-B.加计海外盈余前后增加的应纳税款:1,400万-1,000万=400万
D=Min(A, C-B).海外扣缴税款抵扣上限:Min(600万, 400万)=400万
Tax=C-D:营利事业实际应纳税额:1,400万-400万=1,000万假设一:境外扣缴税率高
一、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子公司盈余的课税所得:5,000万
二、境内营所税率:20%
三、海外子公司盈余2,000万,汇回时,来源国扣缴税率30%
四、海外子公司并非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中,CFC的低税赋国家
计算:
A.海外盈余来源国扣缴税款:2,000万*30%=600万
B.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盈余前应纳税款:5,000万*20%=1,000万
C.营利事业加计海外盈余后应纳税款:(5,000万+2,000万)*20%=1,400万
C.-B.加计海外盈余前后增加的应纳税款:1,400万-1,000万=400万
D=Min(A, C-B).海外扣缴税款抵扣上限:Min(600万, 400万)=400万
就税赋综效而言,营利事业理应缴税1,400万,但实际境内缴税1,000万、境外扣缴600万,合计1,600万,多了200万重复课税的损失。
假设二:境外扣缴税率低
一、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子公司盈余的课税所得:5,000万
二、境内营所税率:20%
三、海外子公司盈余2,000万,汇回时,来源国扣缴税率10%
四、海外子公司并非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中,CFC的低税赋国家
计算:
A.海外盈余来源国扣缴税款:2,000万*10%=200万
B.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盈余前应纳税款:5,000万*20%=1,000万
C.营利事业加计海外盈余后应纳税款:(5,000万+2,000万)*20%=1,400万
C.-B.加计海外盈余前后增加的应纳税款:1,400万-1,000万=400万
D=Min(A, C-B).海外扣缴税款抵扣上限:Min(200万, 400万)=200万
Tax=C-D:营利事业实际应纳税额:1,400万-200万=1,200万三、海外子公司盈余2,000万,汇回时,来源国扣缴税率10%
四、海外子公司并非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中,CFC的低税赋国家
计算:
A.海外盈余来源国扣缴税款:2,000万*10%=200万
B.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盈余前应纳税款:5,000万*20%=1,000万
C.营利事业加计海外盈余后应纳税款:(5,000万+2,000万)*20%=1,400万
C.-B.加计海外盈余前后增加的应纳税款:1,400万-1,000万=400万
D=Min(A, C-B).海外扣缴税款抵扣上限:Min(200万, 400万)=200万
就税赋综效而言,营利事业理应缴税1,400万,但实际境内缴税1,200万、境外扣缴200万,合计1,400万,并未有重复课税的损失。
由此可知,当双边有租税协议而适用低扣缴税率的话,可避免台商产生重复课税的损失。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营所税之解析、限额计算与申报应注意事项】...more
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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