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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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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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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報準則機制 (CRS)啟動後之影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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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3年政府公佈的個人結算申報個人綜所稅相關CFC申報表格來看,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之股份,無論是否逾50%,個人申報綜所稅時,都須提供個人與低稅負國家公司之間的持股資訊,包含:一、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二、個人及其關係人節透圖也需提供該低稅國家的公司基本資料,包含:英文名稱、設立國家、申報戶直接與間接持股比率、關係人基本資料與持股比率...等資訊,並自評該低稅國之公司,是否為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若不是個人的CFC,僅需揭露公司資訊、持股資訊即可,若是個人的CFC,即須再繼續填寫【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該計算表包含以下五個部份,依序是: 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填表說明,包含:(一)CFC公司基本資料(二)CFC公司實質營運檢視(三)CFC公司財務報表檢核 第二部分:當年度盈餘表,包含:(一)CFC公司當年度損益、權益法下投資損益、已實現投資損益...等(二)CFC公司金融商品評價調整數(若非在評價當期申報) 第三部分:十年虧損扣除申報表,包含:(一)CFC公司各年度的申報虧損(二)CFC公司各年度的減資彌補虧損 第四部分:歸課所得計算(一)若當年度盈餘未逾NTD700萬,免填 第五部分:個人計入CFC營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包含:(一)已計入海外所得的CFC營利所得(視為實現值)(二)本年度實際獲配的股利與盈餘 1.全數匯入金額2.屬CFC制度實施之後的盈餘匯入款3.屬CFC制度實施之前的盈餘匯入款 (三)年度處分CFC公司股份的實際獲益 (四)所得來源地已繳納的稅賦   換言之,個人申報綜所稅時,應謹遵以下規範:一、申報低稅國公司基本資訊: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如: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股份,無論持股比例的多寡,都須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的持股資訊。二、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資訊: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致使該BVI公司成為個人的CFC,無論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都須申報CFC公司的相關財務與稅務資訊。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須申報營利所得計算表的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與第五部份;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則須申報: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第四部份與第五部份。三、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表連動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話,即須將CFC公司的當年度盈餘,再連動至個人最低稅負申報系統中,計算納稅義務並一併申報。個人於申報綜所稅時,應多加留意申報規則。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個人受控公司(CFC)申報書之填寫與應備文件】 ...more【境外公司與OBU操作分析 (折扣碼:TC1157ZHA)】..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7366.html 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申報表填寫說明 2024-11-03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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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戶的『共同申報準則 (Commond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機制,受到全球各國的重視,這個機制是基於會員國之間,即時交換各會員國稅務居民的帳戶資訊,來達到避稅作為上的遏止;而資訊互換有多即時?從Report 後面加上ING,即可得知。

目前全球有近百的國家,加入『共同申報準則 (CRS)』機制,CRS機制中的各會員國金融機構,會做好開戶者其課稅國籍上的辨識,例如:A國稅務居民,在B國開戶的話,B國主管機關就會將A國稅務居民的帳戶資訊,主動回報A國主管機關。換句話說,只要是加入CRS的會員國,彼此之間,都會做好銀行帳戶資訊的分流,並主動將各會員國稅務居民的銀行帳戶資訊,彼此主動互換。

然而,就我們對CRS機制的解讀,各會員國若要運行『共同申報準則 (CRS)』的話,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就是各會員國金融機構必須掌握開戶者個人,或開戶者法人,其課稅國籍的『稅籍編號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簡稱:TIN)』,並藉由掌握稅籍編號(TIN)的資訊,才有辦法做到分流開戶者身份,並完成會員國互換資訊的回報機制。

因此,就我們對CRS機制的解讀,一旦加入『共同申報準則 (CRS)』機制後,各會員國就可能需要請自家的各金融機構,建立能掌握開戶者個人,或開戶者法人的稅籍編號(TIN)的內部流程機制;並可能在開戶當下,要求開戶者填具稅籍編號(TIN),特別是當開戶者為外國個人或外國法人(甚至是其他會員國的稅務居民)時,更需留意填報TIN資訊的確認。如果是已經開戶的客戶,金融機構也可能需要求客戶,在規定的時限之內,主動填報所在國的稅籍編號(TIN);否則的話,就我們的推估,金融機構與銀行,是有可能會關閉或終止該開戶者後續的相關金融服務的。

若從上述我們對CRS機制的解讀角度,再進一步推演的話,以下有幾個面項,可能就值得我們進一步深思:

一、一家台商的維京群島IBC型態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國際商業公司),該如何取得稅籍編號(TIN)?


二、如果無法取得稅籍編號(TIN)的話,是不是該BVI公司,在CRS會員國所開立的金融機構帳戶,就有被銀行終止服務的可能?

三、台灣啟動CRS之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分行)是否也有要求新開戶者或既有開戶者,提供稅籍編號(TIN)的可能?

四、申請稅籍編號(TIN)之後,該BVI公司,又會產生哪些架構上的質變?

這一切的答案,或許都能在『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的修正案中,得到解答。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CRS 共同申報準則解析、架構與辨識表格】...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後境外公司時代的OBU架構再調整與法遵因應】...more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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