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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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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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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CFC稅賦申報 vs 對境外公司的控制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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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申報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是OECD於2024年,開始推行的一項各國資訊互換的機制,其互換的概念與共同申報準則機制(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類似,兩者的初衷均是為了協助各國政府有效掌握納稅人與境外公司於海外持有,但漏未申報的各項資產,,以利各國之間打擊避稅與逃漏稅捐的稅賦侵蝕問題;但兩項機制最大的差異在於:一、針對標的不同CRS針對的是海外金融資產,如:存款、基金、債券、保險、信託...等,為主要交換標的;而CARF針對的則是海外虛擬資產,如:Token、加密貨幣、NFT...等。主因在於,近年來,許多漏未申報的所得,多數轉換以虛擬資產方式隱藏,單就掌握登記性金融資產,以查核漏未申報的資訊,已明顯不足以窺探漏報所得的全貌;是故,唯有逐步消除虛擬資產的去中心化特性,並藉由各國稅務機關的資訊互換,才有破解全球避稅漏洞的可能。二、規範對象不同受CRS規範,需辨識持有金融資產之最終受益人的,主要是金融機構,包含: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機構、基金發行機構...等,舉凡金融機構都有依各國CRS規範,依法盡職審查非居住民身分與資訊,並定期主動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非居住民金融資產資訊的義務。而CARF規範的對象,將會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者,包含:虛擬資產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等,舉凡虛擬資產服務業者,亦須依各國CARF規範,盡職審查非居住民身分與資訊,定期動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非居住民虛擬資產資訊的責任。這也正說明了,台灣於2026年所立【虛擬資產服務法】,並依據國際趨勢加諸各項責任於服務商的必要與重要,雖說,這是踏出國際虛擬資產資訊交換的第一步,但也由於台灣並非OECD組織的成員國,故要與各國交換我國居住民,於他國的虛擬資產,有一定的難度。但如同台灣於2019執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的狀況相同,可能先依據OECD組織對CARF機制的指導原則,制定相關法規,並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盡職審查並辨識非居住民客戶的稅務身分,進行稅務居民所在國的分流;同時,財政部與各國洽談虛擬資產資訊交換與締約,再由虛擬資產服務商定期將非居住民客戶的虛擬資產資訊、稅務居民身分資訊,申報給財政部,以利與締約國互換台灣稅務居民於他國的虛擬資產資訊;至時,境外虛擬資產的存量、流量,將可能在國際互換之下,浮上檯面接受檢視。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個人加密貨幣申報實戰:從所得認列到查核解析】...more【影音-CARF來襲!解密~境外加密貨幣資訊互換的新變局~】...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34383.html 虛擬資產申報框架(CARF)對加密貨幣與境外公司之影響 2026-06-07 202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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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台灣執行CFC制度後,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賦國家之境外公司的營利事業或個人,都可能在穿透原則之下,直接面對稅賦申報的義務,致使過去的稅賦遞延效益消失。

然而,就法規的規定來說,依據所得稅法43之3條,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的規範:即便營利事業或個人,對低稅賦國家境外公司的控制力逾半,也未必存在著稅賦申報上的絕對關聯。

就以所得稅法43之3的法規層次來看,至少有以下幾道透析的程序,當:

1.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

2.直接、間接的持有

3.境外低稅負國家之境外公司,其控制力逾半

4.如果,不符合法規上的排除要件

5.境外低稅賦國家之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即按營利事業的持股率

6.認列投資收益



換句話說,控制力逾半,僅代表對低稅賦國家的境外公司具重大影響力,但營利事業或個人,是否需要依據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認列所得,要看持股率而定;換言之,控制力並非持股率。

舉例而言,當某甲營利事業,直接持有乙企業股份80%,乙企業再持有BVI公司股份60%,依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2條的規定,甲營利事業間接對BVI公司的控制力為60% (過半視為100%*60%),已逾半。

換句話說,BVI公司是甲營利事業的CFC企業;但當BVI公司有當年度盈餘時,甲營利事業也不須穿透計算CFC下的當年度獲益,主要是因為,甲營利事業並未對BVI公司擁有直接持股率,是故並沒有申報營所稅的直接關聯。

同樣的案例,若換成個人,也是同樣的道理;即便個人間接對BVI公司的控制力逾半,若個人對BVI公司沒有直接持股的話,也不會肇生海外所得的視為直接實現效益。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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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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