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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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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與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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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利息並非免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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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高雄國稅局查獲,有境內公司以投資境外子公司的方式,匯出投資之資本金,再以該境外公司的資本金,支付境內員工薪資費用,但該項規劃卻在公司申報CFC之時,被稅務單位查獲。而前述這項境外公司的架構,原先希望達到的稅負效果,可能包含以下幾項:一、以境外公司支付員工薪資,可藉海外所得的名義,降低員工稅賦負擔。二、境內公司投資境外子公司資本金,因用於支付薪資,合併報表仍可呈現。三、於境內公司申報CFC或處分已虧損境外子公司股份時,做為營所稅的抵扣。雖然,海外所得隸屬於個人基本所得額,有NTD750萬(至2025年止)的扣除額空間,但前提是該項所得需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與要件;然而,前述架構的違法關鍵在於:誤以為只要是個人海外匯入款,均屬海外所得。事實上,判斷海外所得的方式,並非以款項是否由海外匯入為判斷依據,關鍵在於境外法人匯款的目的與性質;依據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款: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境內所得來源;換言之,無論款項自何處匯來,只要是在境內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報酬,均屬境內所得來源。只是:一、境內公司支付個人報酬,會有扣繳申報資訊與所得軌跡二、但境外公司支付個人報酬,沒有扣繳申報義務但獲得報酬的個人,均有責任自行依法完成境內所得申報,也因為該報酬屬境內所得來源,不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自無NTD750萬扣除額適用的機會,包含:一、直播主在境內上傳影音,獲取境外平台給予的分潤二、工程師在境內遠距上班,獲取海外公司給予的薪資三、貿易業者在境內磋商買賣,獲取海外匯入個人佣金前述都是容易誤判海外匯入款為海外所得的類似案例;是故,個人申報所得時,仍須留意海外匯入款項的確切性質;若為所得性質,亦應評估是境內所得,還是海外所得,才能合法完成申報。同時,在以境外公司規劃相關稅賦時,亦須留意合法才是主要的關鍵。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線上-海外所得申報、舉證與查核解析】...more【線上-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127.html 境外公司OBU:支付員工薪資應考量的事項 2025-12-27 202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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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s)在台灣金融體系發展至今,已廿餘載,迄今回頭來看,OBU帳戶這種虛擬境外帳戶概念的彈性與自由度,確實吸引眾多台商的青睞,長年來,也為台灣金融機構,帶來不可小覷的獲利。

但不可諱言的,許多OBU帳戶的實務運用與操作模式,往往恐能是誤解下的結果。最常見的誤解,即是OBU帳戶中的利息收入;很多OBU帳戶的操作者,常以為OBU帳戶利息,有免稅上的適用,但事實上,並非如此。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6條的規定,OBU利息僅有免予扣繳的適用,並非免稅。換句話說,所謂免予扣繳,僅是金融單位配發OBU利息時,不需辦理扣繳程序,但實質上,取得利息收益者(納稅義務人),仍須針對所獲得的利息收入,依法誠實申報並納稅。換言之,免予扣繳並不代表免稅,兩者是不應該混為一談的。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海外所得基礎解析】...more

【境外公司與資產規劃之模式與風險解析】...more

【境外公司與OBU查核關鍵與解析】...more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與海外所得解析】...more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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