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2
境外公司與OBU
3
境外公司OBU文件審視: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重要性4
https://www.uniore.url.tw/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近期高雄國稅局查獲,有境內公司以投資境外子公司的方式,匯出投資之資本金,再以該境外公司的資本金,支付境內員工薪資費用,但該項規劃卻在公司申報CFC之時,被稅務單位查獲。而前述這項境外公司的架構,原先希望達到的稅負效果,可能包含以下幾項:一、以境外公司支付員工薪資,可藉海外所得的名義,降低員工稅賦負擔。二、境內公司投資境外子公司資本金,因用於支付薪資,合併報表仍可呈現。三、於境內公司申報CFC或處分已虧損境外子公司股份時,做為營所稅的抵扣。雖然,海外所得隸屬於個人基本所得額,有NTD750萬(至2025年止)的扣除額空間,但前提是該項所得需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與要件;然而,前述架構的違法關鍵在於:誤以為只要是個人海外匯入款,均屬海外所得。事實上,判斷海外所得的方式,並非以款項是否由海外匯入為判斷依據,關鍵在於境外法人匯款的目的與性質;依據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款: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境內所得來源;換言之,無論款項自何處匯來,只要是在境內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報酬,均屬境內所得來源。只是:一、境內公司支付個人報酬,會有扣繳申報資訊與所得軌跡二、但境外公司支付個人報酬,沒有扣繳申報義務但獲得報酬的個人,均有責任自行依法完成境內所得申報,也因為該報酬屬境內所得來源,不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自無NTD750萬扣除額適用的機會,包含:一、直播主在境內上傳影音,獲取境外平台給予的分潤二、工程師在境內遠距上班,獲取海外公司給予的薪資三、貿易業者在境內磋商買賣,獲取海外匯入個人佣金前述都是容易誤判海外匯入款為海外所得的類似案例;是故,個人申報所得時,仍須留意海外匯入款項的確切性質;若為所得性質,亦應評估是境內所得,還是海外所得,才能合法完成申報。同時,在以境外公司規劃相關稅賦時,亦須留意合法才是主要的關鍵。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線上-海外所得申報、舉證與查核解析】...more【線上-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127.html 境外公司OBU:支付員工薪資應考量的事項 2026-01-01 2027-01-01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127.html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12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1-0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127.html

相關連結:http://vip.asia-learning.com/cfat/article/detail/277220142


自主管機關於2017/5/22修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10條與相關規範之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分行)紛紛開始重新審視既存帳戶,當初開戶所留存的境外公司法人文件,除了重新確認文件是否充足且合規之外,也逐一向既有的開戶境外公司,徵提六個月效期內的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簡稱C.O.I)、完好存續證明書(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等文件;新申請OBU開戶的境外公司,除原本應備的境外公司法人文件外,也至少需徵提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簡稱C.O.I),做為開戶申請之用。但基本上,這兩份文件所揭示的資料與簽發單位,是不一樣的:
 

一、完好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一)簽發單位:一般是由境外公司註冊處官方機構簽發
(二)文件內容:境外公司法人存續的聲明

二、董事職權證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一)簽發單位:原則上,是註冊地政府核定之註冊代理人
(二)其他翻譯名稱:董事在職證明、一級商代理證明
(三)文件內容:
 
 
1.境外公司編號、名稱、地址、設立日期、註冊國家
2.登記資本、每股面額、發行股數
3.完好存續的聲明
4.股東名稱、持股比例、持股數
5.董事名稱、指派日期
6.是否有抵押記錄歸檔政府
7.其他
 

對OBU分行來說,這兩份文件,又以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所揭示的內容,對銀行而言,最為精細且完整,他就像是一份境外公司的履歷表般詳盡;這份由註冊代理人所簽發的董事職證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其所代表的資訊意涵,乃指:『目前』在註冊代理人手上,所掌握的現下境外公司內部資訊。

因此當OBU分行,取得董事職權證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之後,應拿著既有客戶所提供的境外公司內部法人文件,包含:公司執照、章程、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年費繳納記錄...等內部文件(過去資料),去比對註冊代理人所提供的董事職權證明 (C.O.I)(當下資料)中的每一項欄位資訊,其中,只要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都要逐一確認差異處的發生原因,並請客戶提供,可以解釋差異處的有力證明文件。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OBU開戶文件盤點、審視、用途、驗證與辨識】...more

CRS 共同申報準則解析、架構與辨識表格】...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