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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管機關於2017/5/22修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10條與相關規範之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分行)紛紛開始重新審視既存帳戶,當初開戶所留存的境外公司法人文件,除了重新確認文件是否充足且合規之外,也逐一向既有的開戶境外公司,徵提六個月效期內的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簡稱C.O.I)、完好存續證明書(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等文件;新申請OBU開戶的境外公司,除原本應備的境外公司法人文件外,也至少需徵提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簡稱C.O.I),做為開戶申請之用。但基本上,這兩份文件所揭示的資料與簽發單位,是不一樣的:
一、完好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一)簽發單位:一般是由境外公司註冊處官方機構簽發
(二)文件內容:境外公司法人存續的聲明
二、董事職權證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一)簽發單位:原則上,是註冊地政府核定之註冊代理人
(二)其他翻譯名稱:董事在職證明、一級商代理證明
(三)文件內容:
1.境外公司編號、名稱、地址、設立日期、註冊國家
2.登記資本、每股面額、發行股數
3.完好存續的聲明
4.股東名稱、持股比例、持股數
5.董事名稱、指派日期
6.是否有抵押記錄歸檔政府
7.其他
2.登記資本、每股面額、發行股數
3.完好存續的聲明
4.股東名稱、持股比例、持股數
5.董事名稱、指派日期
6.是否有抵押記錄歸檔政府
7.其他
對OBU分行來說,這兩份文件,又以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所揭示的內容,對銀行而言,最為精細且完整,他就像是一份境外公司的履歷表般詳盡;這份由註冊代理人所簽發的董事職證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其所代表的資訊意涵,乃指:『目前』在註冊代理人手上,所掌握的現下境外公司內部資訊。
因此當OBU分行,取得董事職權證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之後,應拿著既有客戶所提供的境外公司內部法人文件,包含:公司執照、章程、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年費繳納記錄...等內部文件(過去資料),去比對註冊代理人所提供的董事職權證明 (C.O.I)(當下資料)中的每一項欄位資訊,其中,只要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都要逐一確認差異處的發生原因,並請客戶提供,可以解釋差異處的有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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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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