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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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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與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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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帳戶辨識與審查之趨勢:台版CRS與反避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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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高雄國稅局查獲,有境內公司以投資境外子公司的方式,匯出投資之資本金,再以該境外公司的資本金,支付境內員工薪資費用,但該項規劃卻在公司申報CFC之時,被稅務單位查獲。而前述這項境外公司的架構,原先希望達到的稅負效果,可能包含以下幾項:一、以境外公司支付員工薪資,可藉海外所得的名義,降低員工稅賦負擔。二、境內公司投資境外子公司資本金,因用於支付薪資,合併報表仍可呈現。三、於境內公司申報CFC或處分已虧損境外子公司股份時,做為營所稅的抵扣。雖然,海外所得隸屬於個人基本所得額,有NTD750萬(至2025年止)的扣除額空間,但前提是該項所得需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與要件;然而,前述架構的違法關鍵在於:誤以為只要是個人海外匯入款,均屬海外所得。事實上,判斷海外所得的方式,並非以款項是否由海外匯入為判斷依據,關鍵在於境外法人匯款的目的與性質;依據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款: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境內所得來源;換言之,無論款項自何處匯來,只要是在境內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報酬,均屬境內所得來源。只是:一、境內公司支付個人報酬,會有扣繳申報資訊與所得軌跡二、但境外公司支付個人報酬,沒有扣繳申報義務但獲得報酬的個人,均有責任自行依法完成境內所得申報,也因為該報酬屬境內所得來源,不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自無NTD750萬扣除額適用的機會,包含:一、直播主在境內上傳影音,獲取境外平台給予的分潤二、工程師在境內遠距上班,獲取海外公司給予的薪資三、貿易業者在境內磋商買賣,獲取海外匯入個人佣金前述都是容易誤判海外匯入款為海外所得的類似案例;是故,個人申報所得時,仍須留意海外匯入款項的確切性質;若為所得性質,亦應評估是境內所得,還是海外所得,才能合法完成申報。同時,在以境外公司規劃相關稅賦時,亦須留意合法才是主要的關鍵。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線上-海外所得申報、舉證與查核解析】...more【線上-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127.html 境外公司OBU:支付員工薪資應考量的事項 2026-01-01 202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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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於2017年11月確然定案後,俗稱的台版CRS,已正式啟動相關帳戶的另一個辨識階段。就以對OBU帳戶的影響而言,我們在外部所觀察到的辨識程序,約略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法人資格存續與法人文件狀況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10條附件,對開戶法人文件所提示的一致性規範,原則上,銀行需針對OBU帳戶的開戶法人,徵提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necy;COI)與完好存續證明書(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而這兩份文件的徵提效益,當可協助銀行端,辨識境外公司文件的目前狀況,包含:資本結構、現在股東與董事資訊,以及抵押記錄歸檔政府的情形,並確認境外公司法人資格的存續與否。銀行端,除了對新開OBU帳戶需完成上述辨識作業之外,既有OBU帳戶,也需在2017/12/31前完成辨識,以重新確認客戶身分並檢討風險等級,並逐年依循一致性的標準,逐期辨識客戶帳戶。

二、非居住民與應申報國
當台灣啟動與他國互換稅務資訊時,金融單位將對既有帳戶或新開帳戶,依法進行辨識與分類,並將『非居住民』且『應申報國』的相關資訊,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向稅捐機關申報,以利與他國進行互惠的稅務資訊互換。

因應全球對於資訊透明與租稅公平的趨勢,以及反避稅政策(CFC與PEM)未來的逐一落實,OBU帳戶是否有其他進一步的辨識與審查?值得進一步觀察。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OBU開戶文件盤點、審視、用途、驗證與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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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 共同申報準則解析、架構與辨識表格】...more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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