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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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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與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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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海外所得的誤判問題與申報應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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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於2023年執行之後,台商對海外投資的架構與佈局,也同步受到該法令的衝擊與影響,在該制度尚未執行之前,間接投資架構可以說是台商對海外投資的標準模式,而以往常見的間接跳板,千篇一律幾乎多以像是: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塞席爾、馬紹爾群島...等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為主;畢竟,當盈餘匯出越南之後,只要盈餘持續保留在間接投資的境外公司之下,台商都能合法產生稅負遞延的效果。而當CFC制度執行之後,只要對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公司的控制力過半,無關是否當年度配發股利,境外公司背後股東都須依法歸課該境外公司的盈餘,並誠實完成申報與繳稅的義務,是故,間接投資的效益是否蕩然無存;然而,從CFC制度預計上路至今,台商對海外投資(包含:越南)的相關公示資訊中,仍呈現多以間接投資為主的趨勢,並未因CFC制度的上路而有所改變,其原因可能包含:一、隱藏真實投資者身份直接以台商名義投資海外,並非不可,然而,台商可能仍希望能包裝一下投資者的身份,以避免南進時的地緣政治影響,導致投資與資產持有上的動盪或變數。二、利於股權移轉的彈性若以台商名義直接投資越南公司並持有股份,若要出脫越南公司股份的話,變更程序相對比較繁複,然而,若以境外公司名義投資越南公司的話,只要變更境外公司的股東持股,即可完成實質投資架構的移轉,相對更為便捷快速。三、CFC制度針對當年度盈餘CFC制度,針對的是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歸課股東所為的規範,而當年度盈餘並非以會計準則之權益法,直接自帳上連動進行計算,而是以盈餘由越南公司匯出之後,進到境外公司之下,才開始進行CFC歸課的討論,是故,對遞延課稅的效益雖有衝擊,但並非全面性的影響。當台商在投資越南公司之時,除應考量CFC制度對投資架構的影響之外,也應對越南當地的稅制多所瞭解,才能同時兼顧越南稅法、我國稅法上的相關規範,避免稅賦疑慮與風險的肇生。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投資越南之企業租稅解析】...more 【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93290.html CFC施行之後,投資越南架構的應有評估 2024-11-03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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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的判斷依據,並非看金流的來源方向,而是要看所得的究竟本質,換句話說,錢從國外匯入個人帳戶,未必是海外所得,主要是要看錢匯入個人帳戶的所得來源性質為何。境外的匯入款,其所得性質屬國內所得來源的,包含:

一、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但薪資報酬由外國公司匯入,即屬境內所得來源。例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予外國公司,外國公司將月薪,從境外匯入個人帳戶,仍屬國內所得,該筆款項並非海外所得的範疇。

二、投資大陸的盈餘分配,源於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也屬境內所得來源。

三、其他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的國外匯入境內款項,也有被視為境內所得的可能,需視個案評估。

當所得性質不屬境外所得來源者,就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申報與計稅方式,應該將其加計入個人綜合所得額中,按境內所得的計稅方式、申報方式與適用稅率,依法申報並納稅;另外,無關乎款項是否有匯入境內個人帳戶,只要所得於當年度已然發生,就應該依法申報並繳稅。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海外所得基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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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與海外所得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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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反避稅政策:法令解析與實務影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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