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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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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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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制度:對台灣公司持股境外架構的影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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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3年政府公佈的個人結算申報個人綜所稅相關CFC申報表格來看,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之股份,無論是否逾50%,個人申報綜所稅時,都須提供個人與低稅負國家公司之間的持股資訊,包含:一、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二、個人及其關係人節透圖也需提供該低稅國家的公司基本資料,包含:英文名稱、設立國家、申報戶直接與間接持股比率、關係人基本資料與持股比率...等資訊,並自評該低稅國之公司,是否為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若不是個人的CFC,僅需揭露公司資訊、持股資訊即可,若是個人的CFC,即須再繼續填寫【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該計算表包含以下五個部份,依序是: 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填表說明,包含:(一)CFC公司基本資料(二)CFC公司實質營運檢視(三)CFC公司財務報表檢核 第二部分:當年度盈餘表,包含:(一)CFC公司當年度損益、權益法下投資損益、已實現投資損益...等(二)CFC公司金融商品評價調整數(若非在評價當期申報) 第三部分:十年虧損扣除申報表,包含:(一)CFC公司各年度的申報虧損(二)CFC公司各年度的減資彌補虧損 第四部分:歸課所得計算(一)若當年度盈餘未逾NTD700萬,免填 第五部分:個人計入CFC營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包含:(一)已計入海外所得的CFC營利所得(視為實現值)(二)本年度實際獲配的股利與盈餘 1.全數匯入金額2.屬CFC制度實施之後的盈餘匯入款3.屬CFC制度實施之前的盈餘匯入款 (三)年度處分CFC公司股份的實際獲益 (四)所得來源地已繳納的稅賦   換言之,個人申報綜所稅時,應謹遵以下規範:一、申報低稅國公司基本資訊: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如: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股份,無論持股比例的多寡,都須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的持股資訊。二、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資訊: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致使該BVI公司成為個人的CFC,無論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都須申報CFC公司的相關財務與稅務資訊。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須申報營利所得計算表的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與第五部份;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則須申報: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第四部份與第五部份。三、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表連動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話,即須將CFC公司的當年度盈餘,再連動至個人最低稅負申報系統中,計算納稅義務並一併申報。個人於申報綜所稅時,應多加留意申報規則。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個人受控公司(CFC)申報書之填寫與應備文件】 ...more【境外公司與OBU操作分析 (折扣碼:TC1157ZHA)】..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7366.html 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申報表填寫說明 2024-03-24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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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反避稅制度,可以區分為個人反避稅制度,以及法人反避稅制度,共兩類;而區分的關鍵,主要是以股東的屬性來分野,若是以台灣公司的名義持股境外公司,則法人反避稅的制度,將對其產生影響;若是以個人名義持有境外公司股份,個人反避稅制度將對個人產生衝擊。

畢竟,反避稅是國際趨勢,唯有正視該法令的執行與規範,才能讓境外公司的架構長期趨於穩定。

以台灣公司為法人股東的架構為例,並非所有持有外國公司股份的台灣公司,都會受到反避稅制度的影響;若台灣公司所投資的境外子公司,符合以下要件的話,並不會受到反避稅制度的衝擊:

一、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境外,且未屬低稅負國家
1.該境外子公司辦公室、決策者、公司文件,位於境外(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外),且
2.該境外地區的營所稅率並未低於14%且屬全球稅制(未屬低稅負國家)。

二、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境外,但屬低稅負國家
1.該境外子公司辦公室、決策者、公司文件,位於境外(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外),且
2.該境外子公司在該國符合經濟實質三要件;或
3.該境外子公司的當年度獲益,低於NTD700萬以下。

若台灣法人所持有境外公司的架構,並非反避稅制度規範的範疇之內,則無須擔心反避稅制度所帶來的衝擊與影響。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台灣反避稅制度與法令規範之基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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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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