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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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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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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制度:對台灣公司持股境外架構的影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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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申報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是OECD於2024年,開始推行的一項各國資訊互換的機制,其互換的概念與共同申報準則機制(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類似,兩者的初衷均是為了協助各國政府有效掌握納稅人與境外公司於海外持有,但漏未申報的各項資產,,以利各國之間打擊避稅與逃漏稅捐的稅賦侵蝕問題;但兩項機制最大的差異在於:一、針對標的不同CRS針對的是海外金融資產,如:存款、基金、債券、保險、信託...等,為主要交換標的;而CARF針對的則是海外虛擬資產,如:Token、加密貨幣、NFT...等。主因在於,近年來,許多漏未申報的所得,多數轉換以虛擬資產方式隱藏,單就掌握登記性金融資產,以查核漏未申報的資訊,已明顯不足以窺探漏報所得的全貌;是故,唯有逐步消除虛擬資產的去中心化特性,並藉由各國稅務機關的資訊互換,才有破解全球避稅漏洞的可能。二、規範對象不同受CRS規範,需辨識持有金融資產之最終受益人的,主要是金融機構,包含: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機構、基金發行機構...等,舉凡金融機構都有依各國CRS規範,依法盡職審查非居住民身分與資訊,並定期主動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非居住民金融資產資訊的義務。而CARF規範的對象,將會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者,包含:虛擬資產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等,舉凡虛擬資產服務業者,亦須依各國CARF規範,盡職審查非居住民身分與資訊,定期動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非居住民虛擬資產資訊的責任。這也正說明了,台灣於2026年所立【虛擬資產服務法】,並依據國際趨勢加諸各項責任於服務商的必要與重要,雖說,這是踏出國際虛擬資產資訊交換的第一步,但也由於台灣並非OECD組織的成員國,故要與各國交換我國居住民,於他國的虛擬資產,有一定的難度。但如同台灣於2019執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的狀況相同,可能先依據OECD組織對CARF機制的指導原則,制定相關法規,並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盡職審查並辨識非居住民客戶的稅務身分,進行稅務居民所在國的分流;同時,財政部與各國洽談虛擬資產資訊交換與締約,再由虛擬資產服務商定期將非居住民客戶的虛擬資產資訊、稅務居民身分資訊,申報給財政部,以利與締約國互換台灣稅務居民於他國的虛擬資產資訊;至時,境外虛擬資產的存量、流量,將可能在國際互換之下,浮上檯面接受檢視。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個人加密貨幣申報實戰:從所得認列到查核解析】...more【影音-CARF來襲!解密~境外加密貨幣資訊互換的新變局~】...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34383.html 虛擬資產申報框架(CARF)對加密貨幣與境外公司之影響 2026-05-26 202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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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反避稅制度,可以區分為個人反避稅制度,以及法人反避稅制度,共兩類;而區分的關鍵,主要是以股東的屬性來分野,若是以台灣公司的名義持股境外公司,則法人反避稅的制度,將對其產生影響;若是以個人名義持有境外公司股份,個人反避稅制度將對個人產生衝擊。

畢竟,反避稅是國際趨勢,唯有正視該法令的執行與規範,才能讓境外公司的架構長期趨於穩定。

以台灣公司為法人股東的架構為例,並非所有持有外國公司股份的台灣公司,都會受到反避稅制度的影響;若台灣公司所投資的境外子公司,符合以下要件的話,並不會受到反避稅制度的衝擊:

一、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境外,且未屬低稅負國家
1.該境外子公司辦公室、決策者、公司文件,位於境外(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外),且
2.該境外地區的營所稅率並未低於14%且屬全球稅制(未屬低稅負國家)。

二、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境外,但屬低稅負國家
1.該境外子公司辦公室、決策者、公司文件,位於境外(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外),且
2.該境外子公司在該國符合經濟實質三要件;或
3.該境外子公司的當年度獲益,低於NTD700萬以下。

若台灣法人所持有境外公司的架構,並非反避稅制度規範的範疇之內,則無須擔心反避稅制度所帶來的衝擊與影響。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台灣反避稅制度與法令規範之基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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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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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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