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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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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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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受控外國公司制度,具備哪些排除適用的要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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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3年政府公佈的個人結算申報個人綜所稅相關CFC申報表格來看,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之股份,無論是否逾50%,個人申報綜所稅時,都須提供個人與低稅負國家公司之間的持股資訊,包含:一、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二、個人及其關係人節透圖也需提供該低稅國家的公司基本資料,包含:英文名稱、設立國家、申報戶直接與間接持股比率、關係人基本資料與持股比率...等資訊,並自評該低稅國之公司,是否為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若不是個人的CFC,僅需揭露公司資訊、持股資訊即可,若是個人的CFC,即須再繼續填寫【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該計算表包含以下五個部份,依序是: 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填表說明,包含:(一)CFC公司基本資料(二)CFC公司實質營運檢視(三)CFC公司財務報表檢核 第二部分:當年度盈餘表,包含:(一)CFC公司當年度損益、權益法下投資損益、已實現投資損益...等(二)CFC公司金融商品評價調整數(若非在評價當期申報) 第三部分:十年虧損扣除申報表,包含:(一)CFC公司各年度的申報虧損(二)CFC公司各年度的減資彌補虧損 第四部分:歸課所得計算(一)若當年度盈餘未逾NTD700萬,免填 第五部分:個人計入CFC營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包含:(一)已計入海外所得的CFC營利所得(視為實現值)(二)本年度實際獲配的股利與盈餘 1.全數匯入金額2.屬CFC制度實施之後的盈餘匯入款3.屬CFC制度實施之前的盈餘匯入款 (三)年度處分CFC公司股份的實際獲益 (四)所得來源地已繳納的稅賦   換言之,個人申報綜所稅時,應謹遵以下規範:一、申報低稅國公司基本資訊: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如: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股份,無論持股比例的多寡,都須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的持股資訊。二、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資訊: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致使該BVI公司成為個人的CFC,無論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都須申報CFC公司的相關財務與稅務資訊。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須申報營利所得計算表的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與第五部份;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則須申報: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第四部份與第五部份。三、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表連動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話,即須將CFC公司的當年度盈餘,再連動至個人最低稅負申報系統中,計算納稅義務並一併申報。個人於申報綜所稅時,應多加留意申報規則。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個人受控公司(CFC)申報書之填寫與應備文件】 ...more【境外公司與OBU操作分析 (折扣碼:TC1157ZHA)】..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7366.html 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申報表填寫說明 2024-03-24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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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反避稅制度,可區分為法人反避稅制度,以及個人反避稅制度,兩大區塊;其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下稱:CFC),均可能同時影響到法人、個人,其持有低稅賦國家架構下的稅賦狀況。法人CFC制度,乃規範在所得稅法第43之3條當中,而個人的CFC制度,則規範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之上,兩者所規範的邏輯,近似且相同,都同時在落實公平實質的穿透原則。

以往,藉由註冊在低稅負國家之關係企業的投資架構,尤其是以境外公司間接持股的模式,或可將盈餘保留在境外,以達到遞延課稅的效果。包含:

一、法人在合併關係企業報表時,財報呈現,但稅報未實現,所導致租稅遞延。

二、個人未分配關係企業盈餘,所延緩海外所得實現時點,而導致租稅遞延。

該些租稅規避的不公平現狀,都將在CFC制度落實之後,讓課稅的時間點,公平地落實在實質課稅之時點。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境外投資架構,都會受到CFC制度的影響;
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若處於低稅負國家的關係企業(統稱:境外公司),其所得年度符合以下各項要件之一,CFC制度即排除適用


一、已適用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繳稅
若境外公司,當年度已適用所得稅法第43之4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即在台已繳納營所稅的話,則排除CFC制度的適用。


二、於境外處所確有實際營運活動
若境外公司,於境外實際管理處所,確有實質營運活動的話,也排除適用CFC制度;而所謂在境外實際管理處所,具實質營運活動,乃指:
(一)在境外確有固定的營運處所,且聘用員工在該地營運。
(二)被動式收入(股利、利息、投資收入...等),佔比小於10%。


三、於境外處所之當年度盈餘一定基準以下
若境外公司,於境外實際管理處所,其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
的話,也排除適用CFC制度;而所謂一定基準,乃指NTD700萬。

是故,由此可知雖然CFC制度是否排除適用,對境外公司設立者而言,仍需細細評估。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台灣反避稅制度與法令規範之基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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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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