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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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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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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受控外國公司的判斷依據與持股計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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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申報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是OECD於2024年,開始推行的一項各國資訊互換的機制,其互換的概念與共同申報準則機制(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類似,兩者的初衷均是為了協助各國政府有效掌握納稅人與境外公司於海外持有,但漏未申報的各項資產,,以利各國之間打擊避稅與逃漏稅捐的稅賦侵蝕問題;但兩項機制最大的差異在於:一、針對標的不同CRS針對的是海外金融資產,如:存款、基金、債券、保險、信託...等,為主要交換標的;而CARF針對的則是海外虛擬資產,如:Token、加密貨幣、NFT...等。主因在於,近年來,許多漏未申報的所得,多數轉換以虛擬資產方式隱藏,單就掌握登記性金融資產,以查核漏未申報的資訊,已明顯不足以窺探漏報所得的全貌;是故,唯有逐步消除虛擬資產的去中心化特性,並藉由各國稅務機關的資訊互換,才有破解全球避稅漏洞的可能。二、規範對象不同受CRS規範,需辨識持有金融資產之最終受益人的,主要是金融機構,包含: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機構、基金發行機構...等,舉凡金融機構都有依各國CRS規範,依法盡職審查非居住民身分與資訊,並定期主動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非居住民金融資產資訊的義務。而CARF規範的對象,將會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者,包含:虛擬資產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等,舉凡虛擬資產服務業者,亦須依各國CARF規範,盡職審查非居住民身分與資訊,定期動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非居住民虛擬資產資訊的責任。這也正說明了,台灣於2026年所立【虛擬資產服務法】,並依據國際趨勢加諸各項責任於服務商的必要與重要,雖說,這是踏出國際虛擬資產資訊交換的第一步,但也由於台灣並非OECD組織的成員國,故要與各國交換我國居住民,於他國的虛擬資產,有一定的難度。但如同台灣於2019執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的狀況相同,可能先依據OECD組織對CARF機制的指導原則,制定相關法規,並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盡職審查並辨識非居住民客戶的稅務身分,進行稅務居民所在國的分流;同時,財政部與各國洽談虛擬資產資訊交換與締約,再由虛擬資產服務商定期將非居住民客戶的虛擬資產資訊、稅務居民身分資訊,申報給財政部,以利與締約國互換台灣稅務居民於他國的虛擬資產資訊;至時,境外虛擬資產的存量、流量,將可能在國際互換之下,浮上檯面接受檢視。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個人加密貨幣申報實戰:從所得認列到查核解析】...more【影音-CARF來襲!解密~境外加密貨幣資訊互換的新變局~】...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34383.html 虛擬資產申報框架(CARF)對加密貨幣與境外公司之影響 2026-06-07 202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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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區分為法人CFC、個人CFC兩種制度;法人CFC制度,規範在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之中,而個人CFC制度則規範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內;區隔的判斷,主要是依據股東身份來做區分,如果持股者是營利事業,乃受法人CFC制度的規範,若持股者是個人股東,則受個人CFC制度的框架。

但無論是法人CFC制度,亦或是個人CFC制度,都會遇到兩個重要關鍵:

一、位於低稅賦國家為首要
這是最首要的關鍵,若外國公司並非位於低稅賦國家,則無需再判斷是否受控於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而所謂位於低稅賦國家的外國公司(下簡稱:低稅公司),乃指:
(一)該國稅率比台灣低70%以下,或
(二)僅針對境內所得課稅者。
一般常見的租稅天堂,幾乎都納入低稅賦的定義範圍之內。


二、判斷是否為受控公司
當外國企業屬於低稅公司的話,即
需要再進一步斷定:是否『受控』於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受控的定義,包含:
(一)持股超過50%以上,或
(二)具有重大影響力

單就持股是否超過50%以上,判斷低稅公司是否受控於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乃採行合併計算的方式認定,包含:

(一)某營利事業的直接持股比例,再加計
(二)某營利事業,藉由其他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的持股比例
共同合併計算。

舉例而言,某營利事業(主角),直接持股低稅(甲)公司45%,某營利事業持有A關係企業30%股份且A關係企業持有低稅(甲)公司30%時;某營利事業(主角)持有低稅(甲)公司的合併佔比為:45%+30%*30%=54%,直接間接持股已過半。故對於某營利事業(主角)而言,低稅(甲)公司,是CFC公司。

某個人,亦然採行
合併計算的方式認定,包含:
(一)某個人的直接持股比例,再加計
(二)某個人,藉由其他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的持股比例
共同合併計算。

舉例而言,某個人(主角),直接持股低稅(甲)公司45%,某個人持有A關係企業30%股份且A關係企業持有低稅(甲)公司30%時;某個人(主角)持有低稅(甲)公司的合併佔比為:45%+30%*30%=54%,直接間接持股已過半。故對於某個人(主角)而言,低稅(甲)公司,是CFC公司。

一旦確認低稅公司,是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的CFC公司之後,再進一步依法穿透計算應納稅的稅基。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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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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