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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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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受控外國公司的判斷依據與持股計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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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3年政府公佈的個人結算申報個人綜所稅相關CFC申報表格來看,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之股份,無論是否逾50%,個人申報綜所稅時,都須提供個人與低稅負國家公司之間的持股資訊,包含:一、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二、個人及其關係人節透圖也需提供該低稅國家的公司基本資料,包含:英文名稱、設立國家、申報戶直接與間接持股比率、關係人基本資料與持股比率...等資訊,並自評該低稅國之公司,是否為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若不是個人的CFC,僅需揭露公司資訊、持股資訊即可,若是個人的CFC,即須再繼續填寫【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該計算表包含以下五個部份,依序是: 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填表說明,包含:(一)CFC公司基本資料(二)CFC公司實質營運檢視(三)CFC公司財務報表檢核 第二部分:當年度盈餘表,包含:(一)CFC公司當年度損益、權益法下投資損益、已實現投資損益...等(二)CFC公司金融商品評價調整數(若非在評價當期申報) 第三部分:十年虧損扣除申報表,包含:(一)CFC公司各年度的申報虧損(二)CFC公司各年度的減資彌補虧損 第四部分:歸課所得計算(一)若當年度盈餘未逾NTD700萬,免填 第五部分:個人計入CFC營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包含:(一)已計入海外所得的CFC營利所得(視為實現值)(二)本年度實際獲配的股利與盈餘 1.全數匯入金額2.屬CFC制度實施之後的盈餘匯入款3.屬CFC制度實施之前的盈餘匯入款 (三)年度處分CFC公司股份的實際獲益 (四)所得來源地已繳納的稅賦   換言之,個人申報綜所稅時,應謹遵以下規範:一、申報低稅國公司基本資訊: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如: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股份,無論持股比例的多寡,都須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的持股資訊。二、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資訊: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致使該BVI公司成為個人的CFC,無論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都須申報CFC公司的相關財務與稅務資訊。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須申報營利所得計算表的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與第五部份;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則須申報: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第四部份與第五部份。三、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表連動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話,即須將CFC公司的當年度盈餘,再連動至個人最低稅負申報系統中,計算納稅義務並一併申報。個人於申報綜所稅時,應多加留意申報規則。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個人受控公司(CFC)申報書之填寫與應備文件】 ...more【境外公司與OBU操作分析 (折扣碼:TC1157ZHA)】..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7366.html 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申報表填寫說明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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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區分為法人CFC、個人CFC兩種制度;法人CFC制度,規範在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之中,而個人CFC制度則規範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內;區隔的判斷,主要是依據股東身份來做區分,如果持股者是營利事業,乃受法人CFC制度的規範,若持股者是個人股東,則受個人CFC制度的框架。

但無論是法人CFC制度,亦或是個人CFC制度,都會遇到兩個重要關鍵:

一、位於低稅賦國家為首要
這是最首要的關鍵,若外國公司並非位於低稅賦國家,則無需再判斷是否受控於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而所謂位於低稅賦國家的外國公司(下簡稱:低稅公司),乃指:
(一)該國稅率比台灣低70%以下,或
(二)僅針對境內所得課稅者。
一般常見的租稅天堂,幾乎都納入低稅賦的定義範圍之內。


二、判斷是否為受控公司
當外國企業屬於低稅公司的話,即
需要再進一步斷定:是否『受控』於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受控的定義,包含:
(一)持股超過50%以上,或
(二)具有重大影響力

單就持股是否超過50%以上,判斷低稅公司是否受控於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乃採行合併計算的方式認定,包含:

(一)某營利事業的直接持股比例,再加計
(二)某營利事業,藉由其他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的持股比例
共同合併計算。

舉例而言,某營利事業(主角),直接持股低稅(甲)公司45%,某營利事業持有A關係企業30%股份且A關係企業持有低稅(甲)公司30%時;某營利事業(主角)持有低稅(甲)公司的合併佔比為:45%+30%*30%=54%,直接間接持股已過半。故對於某營利事業(主角)而言,低稅(甲)公司,是CFC公司。

某個人,亦然採行
合併計算的方式認定,包含:
(一)某個人的直接持股比例,再加計
(二)某個人,藉由其他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的持股比例
共同合併計算。

舉例而言,某個人(主角),直接持股低稅(甲)公司45%,某個人持有A關係企業30%股份且A關係企業持有低稅(甲)公司30%時;某個人(主角)持有低稅(甲)公司的合併佔比為:45%+30%*30%=54%,直接間接持股已過半。故對於某個人(主角)而言,低稅(甲)公司,是CFC公司。

一旦確認低稅公司,是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的CFC公司之後,再進一步依法穿透計算應納稅的稅基。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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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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