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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產業升級與培植的立場,政府在許多政策上,均給予企業相當多的稅賦減免優惠,例如:
一、產業創新條例:著重獎勵研發投資、扶植產業升級...等
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鼓勵挹注研發、維護產業就業機會...等
三、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扶持重要產業、產業升級...等
其他政策上的稅賦減免,還包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企業併購法...等,均適度給予企業,在特定條件下,免徵營所稅的優惠。
然而,前述相關營所稅的減免,企業於適用之前,除須依法提出申請,以確認符合申請要件之外,尚須留意企業稅低稅賦的責任與設算。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的規範,當企業的課稅所得額,加計以下四大類所得額,產生企業基本所得額時,即須同時計算並申報企業的最低稅賦,包含:
一、停徵營所稅之所得額:
如:證券交易所得。
二、免徵營所稅之所得額:
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企業併購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範。
三、免納營所稅之所得額:
如: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範。
四、其他:
如:其他減免營所稅,或不計入課稅之所得額。
換句話說,企業須先依一般課稅所得額,計算原本應納稅額,得到TAX-A。
再將,一般課稅所得額+停徵+免徵+免納+其他減免,並調整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核定之損失後,得到企業基本所得額,再求算TAX-B。
最後,於兩者之中,擇其高者而繳之,即為 Max(TAX-A, TA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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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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