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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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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營運與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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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下的租稅減免,須留意企業最低稅賦之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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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的類型,大致上,可以區分為居間介紹、買斷賣斷兩大態樣,再由兩大態樣延伸出各式交易模式;然而,對於國際貿易而言,營業稅適用零稅率的退稅機制,是一項重要的資金週轉來源,然而,並非所有三角貿易的交易模式,都適用零稅率的退稅要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7的規定,外銷貨物與外銷勞務(包含: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均符合零稅率的退稅要件;然而,判斷的關鍵,並非僅由金流是否由國外匯入來斷定,最主要乃是:交易模式是否符合營業稅法§7的要件定義。過去經常發生,與三角貿易有關之零稅率適用要件的誤判態樣,包含:一、境外買斷賣斷交易誤判為與外銷有關的居間介紹若買方、賣方雙方均在境外,國內貿易商無須負擔交易商品的瑕疵與風險之責,國內貿易商純屬居間介紹,由買賣雙方自行完成交易之時,貿易商的交易模式即符合國內提供、國外使用的外銷勞務定義,其所收受的境外匯入佣金或匯入匯出的收付價差,均適用零稅率的營業稅退稅要件。反之,若國內貿易商獨立向境外供應商買斷商品,並獨立轉銷售給境外客戶,且由貿易商負擔商品瑕疵與風險責任,僅商品是由境外產區直送境外客戶端,雖然國內貿易商亦有匯入匯出款的收付價差,但由於該批貨物未從台灣移運出境,不屬外銷貨物,而國內貿易商亦未提供任何居間介紹的服務,以進銷存的買貨賣貨方式入帳,亦非屬外銷勞務,故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適用零稅率的退稅要件。二、與進口有關佣金誤判為國內提供國外使用之勞務國內貿易商協助境外供應商,順利供貨給國內另一買方後,其所獲取之境外供應商自海外匯付之佣金,實屬進口佣金,並不屬於國內提供、於國外使用的勞務,故不適用營業稅的退稅要件。故三角貿易業者,若單以境外匯入款,作為適用營業稅之零稅率的退稅要件,容易產生誤判的狀況,不得不慎。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三角貿易之稅賦規劃與申報】...more【營業稅解析與申報】...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8366.html 三角貿易的誤判零稅率退稅之交易模式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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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產業升級與培植的立場,政府在許多政策上,均給予企業相當多的稅賦減免優惠,例如:

一、產業創新條例:著重獎勵研發投資、扶植產業升級...等
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鼓勵挹注研發、維護產業就業機會...等
三、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扶持重要產業、產業升級...等

其他政策上的稅賦減免,還包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企業併購法...等,均適度給予企業,在特定條件下,免徵營所稅的優惠。

然而,前述相關營所稅的減免,企業於適用之前,除須依法提出申請,以確認符合申請要件之外,尚須留意企業稅低稅賦的責任與設算。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的規範,當企業的課稅所得額,加計以下四大類所得額,產生企業基本所得額時,即須同時計算並申報企業的最低稅賦,包含:

一、停徵營所稅之所得額
如:證券交易所得。

二、免徵營所稅之所得額
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企業併購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範。

三、免納營所稅之所得額
如: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範。

四、其他
如:其他減免營所稅,或不計入課稅之所得額。

換句話說,企業須先依一般課稅所得額,計算原本應納稅額,得到TAX-A。

再將,一般課稅所得額+停徵+免徵+免納+其他減免,並調整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核定之損失後,得到企業基本所得額,再求算TAX-B。

最後,於兩者之中,擇其高者而繳之,即為 Max(TAX-A, TAX-B)。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企業常用政策性租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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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之解析、限額計算與申報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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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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