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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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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營運與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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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申報方式為何,診所仍應設置帳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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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企業(公司、行號、事務所)經常是創業的第一步,然而,企業僅唯一負責人的狀態,會維持多久多長,需看整體創業的佈局與規劃;但當企業只有唯一負責人時,負責人的健保該如何納保?往往是許多創業者莫衷一是的困擾,究竟應該如何納保,才符合法規上的限制?首先,需視企業負責人是否有正職而定:一、已有正職的兼職創業者例如:有些創業者平日有正職,絕大部分的工時、收入都來自於該正職,且已依【第一類被保險人(第二款: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的身分於正值納保之時,則無需再更動自己的納保身分;亦即,下班之後的斜槓創業的一人企業,無須再成立健保單位。而兼職創業者也無須擔心,平日聘僱自己的雇主,會因為自己斜槓創業,被迫更動健保納保單位的當下,進而發現自己的斜槓規劃。 二、全職創業者(自營作業者 vs 自營業主)而全職創業的一人企業,尚可區分為以下兩種狀況,各有不同,端視全職創業者的身分,是自營作業者,還是自營業主,而有差異:(一)自營作業者若個人先符合自營作業者的身分,即獨自從事勞動力且並未聘僱員工,依【第二類】被保險人的身分,已於工會加保,但僅因為自營的月營業額,達到稅籍登記門檻,依法必須登記公司或行號的話,仍可維持現有的納保身分,無須更動;直到聘僱員工,轉換為雇主身分之時,再在於企業成立健保單位,並退出工會,改以【第一類被保險人(第四款:雇主或自營業主)】的身分,於自家的公司或行號納保。 (二)自營業主若個人離開原先正職,並直接設立公司或行號,從事全職創業的話,此時,就應該以【第一類被保險人(第四款:雇主或自營業主)】的身分,在自家公司或行號納保,不能以其他被保險人的身分,如:加入工會並納保,或以眷屬身分於配偶正職納保。一人企業負責人的健保,有依法納保規範與投保級距之相關規定,若未依法納保的話,將產生相關罰則與罰款,不得不慎之。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老闆的勞健保、退休金、二代健保之解析】...more【勞保、健保、災保與退休金制度之解析】...more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12770.html 一人企業(負責人)健保的投保解析 2025-04-11 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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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診所,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的組織,故一般來說,在申報稅賦之前,需先充分掌握執行業務收入的全貌,扣除必要支出之後,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而私人診所,之所以應該設立帳冊,乃是依據『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之規範,其目的,在於保有執行業務所得組織,正確計算執行業務所得的記錄。

是故,包含:

一、執行業務收入
其各項來源,包含:扣繳憑單與分列項目表所列示、自費收入、其他細項。

二、執行業務支出
其各項支出,如:薪資支出、材料費、租金及權利金支出、旅費、伙食費、郵電費...等,共計十多項。

都應依法帳載;再依帳載的執行業務收入總額,扣除執行業務費用總額,計算出最後的本年度帳載所得額;然而,私人診所的依法設帳,與稅賦申報方式,兩者之間,並不衝突。

反倒是,應該先以帳載數為申報稅賦的基礎,並依相關法規,自行調整報稅的金額;其中,需調整的費用,包含:

一、超過限額得依法剔除,如: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等。

二、未取得符合稅法規範之憑證。


而當私人診所,年度帳載所得額,低於書審純益率、三年平均純益率,或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之時,才得以後三者之一,申報納稅。

再者,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第8之1條可知,私人診所依財政部頒定的標準,直接核定申報,恐屬例外狀況;是故,如果私人診所,將直接採用部頒費用率申報而不設帳,視為常態或理所當然的話,可能就本末倒置了。

換句話說,當私人診所,依部頒費用率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之後,是否即可棄絕稅賦疑慮?可能仍應回溯真實設帳的帳載數,才能判斷主管機關所查得的資料,是否與私人診所的真實營運成果一致。

而前述的相關支出,若有需依法辦理扣繳申報,如:薪資、租金、權利金、佣金、複委託費...等,診所仍應盡到扣繳申報的責任。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more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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