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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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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與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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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利得稅的適用稅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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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來,部分以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在海外銀行開立帳戶的台商,紛紛面臨到海外銀行年度定期審查的窘境;主因在於,海外銀行的定檢小組,此次多聚焦境外公司稅務居民所在地(Jurisdiction of Tax Residence)、稅籍編號(TIN),以及報稅國家...等敏感資訊,進行深度查核與確認。 當遇到海外銀行定檢小組的詢問時,許多台商感到疑惑與困擾:設立在租稅天堂(Tax Havens)的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不是全球免稅嗎?怎麼可能會有報稅資訊?怎麼可能會有稅籍編號呢?是故,當面臨海外銀行定檢小組,進行稅務身分查核與確認之時,台商常以下述三種方式,因應海外銀行的查核:一、境外公司無須繳稅故並無稅籍編號這樣的回覆方式,絕大部分的海外銀行定檢小組,並不接受;畢竟,一個有巨額資金進出帳戶的法人主體,卻無稅賦申報身分,確實不合理;再者,所謂租稅天堂並非全球免稅,頂多只能說是無須向註冊國政府申報而已,但並非全球不用申報,主要關鍵是應向哪一個【稅務居民所在地政府】進行申報而已。二、提供公司執照號碼充作是稅籍編號這樣的回覆方式,絕大部分海外銀行定檢小組,也不接受;畢竟,公司執照號碼僅是公司的註冊號碼,發自於註冊機關,而非由稅務機關所核發,足以代表該主體為合規稅賦身分的編碼。 三、申請註冊地稅籍編號因應銀行查核這樣的回覆方式,絕大部分的海外銀行定檢小組,亦會進一步確認;若開戶法人的聯繫地址、聯繫電話、聘僱員工所在地...等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並非在註冊地,申請註冊地稅籍編號亦無功效,除非,開戶法人能提供足以證明註冊地即是實際管理處所的佐證,否則,申請註冊地稅籍編號亦無意義。海外銀行定檢小組之所以會要求境外公司開戶法人,提供前述資料以供查核的原因,主要是為了打擊避稅作為,同時進行共同申報準則機制(CRS)的客戶分流。畢竟,一個有資金進出的商業主體,卻完全沒有稅籍編號,實屬異常;再者,CRS法人自我證明表格(CRS Self-Certification Form- Entity)當中,也要求金融機構,必須掌握法人的稅務居民所在地與稅籍編號,以進行CRS客戶分流,才能精準向當地稅務機關盡職回報。 是故,開立海外帳戶的境外公司,若無法提供與實際管理處所一致的稅務居民所在地(Jurisdiction of Tax Residence)、稅籍編號(TIN)...等合規資訊,恐將無法通過海外銀行的定檢程序,後續勢必會面對到海外銀行帳戶的銷戶問題,以及資金匯流的諸多風險。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境外公司OBU操作解析與查核風險】...more【線上-CRS 共同申報準則填表解析、帳戶辨識】...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7964.html 解析境外公司海外銀行查核困境:稅籍編號、稅務居民地的關鍵挑戰 2025-12-24 202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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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台商經常透過香港公司架構海外投資佈局,或是營運國際貿易,然而,卻對香港的稅制,存在著刻板印象上的誤解,反而導致稅負上的錯誤申報或營運風險。

香港公司適用屬地稅制,於2022年的現階段,針對在港收入課稅,目前的適用稅率分為兩級制,如果利得稅的稅基不高於港幣200萬以內的話,適用稅率是8.25%,若超過港幣200萬以上,則適用16.5%。是故,需視香港公司最後的稅基,才有辦法計算應繳納的稅額。

一、不高於港幣200萬
例如:當年度香港公司的稅基為港幣100萬,且稅負寬減率70%,寬減上限是港幣2萬的話,應繳稅款:

寬減前的應繳稅額:100萬*8.25%=82,500 (適用稅率8.25%)
寬減稅額:Min(82,500*70%, 2萬)=20,000
應繳稅款:82,500-20,000=57,750
稅負寬減:每年可能不同


二、高於港幣200萬
例如:當年度香港公司的稅基為港幣500萬,且稅負寬減率70%,寬減上限是港幣2萬的話,應繳稅款:

寬減前的應繳稅額:
(一)不高於200萬的部分:200萬*8.25%=165,000
(適用稅率8.25%)
(二)高於200萬的部分:300萬*16.5%=495,000
(適用稅率16.5%)

寬減前的應繳稅額=165,000+495,000=660,000
寬減稅額:Min(82,500*70%, 2萬)=20,000
應繳稅款:660,000-20,000=640,000
稅負寬減:每年可能不同



其中,需要特別留意的是,在港同一集團的所有關係企業,僅能有一家適用兩段式稅率計稅,其他關係企業仍須適用單一稅率16.5%計稅。

再者,雖然香港採行屬地稅制,然而所謂在港收入的定義,乃是由香港稅務局個案認定,未必存在通則,若僅針對交易金流、派駐人力,來判斷香港公司當年度無在港收入的話,非常容易產生誤判,導致申報上的錯誤。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香港公司:稅賦申報與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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