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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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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與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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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利得稅的適用稅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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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於2023年執行之後,台商對海外投資的架構與佈局,也同步受到該法令的衝擊與影響,在該制度尚未執行之前,間接投資架構可以說是台商對海外投資的標準模式,而以往常見的間接跳板,千篇一律幾乎多以像是: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塞席爾、馬紹爾群島...等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為主;畢竟,當盈餘匯出越南之後,只要盈餘持續保留在間接投資的境外公司之下,台商都能合法產生稅負遞延的效果。而當CFC制度執行之後,只要對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公司的控制力過半,無關是否當年度配發股利,境外公司背後股東都須依法歸課該境外公司的盈餘,並誠實完成申報與繳稅的義務,是故,間接投資的效益是否蕩然無存;然而,從CFC制度預計上路至今,台商對海外投資(包含:越南)的相關公示資訊中,仍呈現多以間接投資為主的趨勢,並未因CFC制度的上路而有所改變,其原因可能包含:一、隱藏真實投資者身份直接以台商名義投資海外,並非不可,然而,台商可能仍希望能包裝一下投資者的身份,以避免南進時的地緣政治影響,導致投資與資產持有上的動盪或變數。二、利於股權移轉的彈性若以台商名義直接投資越南公司並持有股份,若要出脫越南公司股份的話,變更程序相對比較繁複,然而,若以境外公司名義投資越南公司的話,只要變更境外公司的股東持股,即可完成實質投資架構的移轉,相對更為便捷快速。三、CFC制度針對當年度盈餘CFC制度,針對的是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歸課股東所為的規範,而當年度盈餘並非以會計準則之權益法,直接自帳上連動進行計算,而是以盈餘由越南公司匯出之後,進到境外公司之下,才開始進行CFC歸課的討論,是故,對遞延課稅的效益雖有衝擊,但並非全面性的影響。當台商在投資越南公司之時,除應考量CFC制度對投資架構的影響之外,也應對越南當地的稅制多所瞭解,才能同時兼顧越南稅法、我國稅法上的相關規範,避免稅賦疑慮與風險的肇生。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投資越南之企業租稅解析】...more 【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93290.html CFC施行之後,投資越南架構的應有評估 2024-11-03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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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台商經常透過香港公司架構海外投資佈局,或是營運國際貿易,然而,卻對香港的稅制,存在著刻板印象上的誤解,反而導致稅負上的錯誤申報或營運風險。

香港公司適用屬地稅制,於2022年的現階段,針對在港收入課稅,目前的適用稅率分為兩級制,如果利得稅的稅基不高於港幣200萬以內的話,適用稅率是8.25%,若超過港幣200萬以上,則適用16.5%。是故,需視香港公司最後的稅基,才有辦法計算應繳納的稅額。

一、不高於港幣200萬
例如:當年度香港公司的稅基為港幣100萬,且稅負寬減率70%,寬減上限是港幣2萬的話,應繳稅款:

寬減前的應繳稅額:100萬*8.25%=82,500 (適用稅率8.25%)
寬減稅額:Min(82,500*70%, 2萬)=20,000
應繳稅款:82,500-20,000=57,750
稅負寬減:每年可能不同


二、高於港幣200萬
例如:當年度香港公司的稅基為港幣500萬,且稅負寬減率70%,寬減上限是港幣2萬的話,應繳稅款:

寬減前的應繳稅額:
(一)不高於200萬的部分:200萬*8.25%=165,000
(適用稅率8.25%)
(二)高於200萬的部分:300萬*16.5%=495,000
(適用稅率16.5%)

寬減前的應繳稅額=165,000+495,000=660,000
寬減稅額:Min(82,500*70%, 2萬)=20,000
應繳稅款:660,000-20,000=640,000
稅負寬減:每年可能不同



其中,需要特別留意的是,在港同一集團的所有關係企業,僅能有一家適用兩段式稅率計稅,其他關係企業仍須適用單一稅率16.5%計稅。

再者,雖然香港採行屬地稅制,然而所謂在港收入的定義,乃是由香港稅務局個案認定,未必存在通則,若僅針對交易金流、派駐人力,來判斷香港公司當年度無在港收入的話,非常容易產生誤判,導致申報上的錯誤。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香港公司:稅賦申報與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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