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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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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與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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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稅賦:零申報、離岸收入豁免的差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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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與OBU帳戶,是台商在佈局全球投資、營運中,經常使用的架構,然而,隨著反令的更迭,許多法規的規範,再再提醒使用架構的台商,應留意法規對架構穩定度的影響;而就我們的歸納,有三個法令的重要規範,對於境外公司與OBU架構穩定度的衝擊甚大,台商應隨時評估三法規對自身投資架構的影響。 一、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經濟實質法主要是針對境外公司的法人主體存續,產生影響;若有從事經濟實質相關業務的境外公司,均須在註冊地符合經濟實質的營運要求,包含:實體辦公室、足量員工、主要收入來源與稅賦年度申報,但若未能在註冊地符合經濟實質要求的話,亦須佐證於他國為合法稅務居民,並提供稅務居民身分證明、稅籍編號(TIN),並完成年度申報。違者,將產生罰款,甚而註銷境外公司。是故,台商若未謹慎因應經濟實質年度申報要求的話,會影響法人存續的安穩,一旦法人主體被註銷,將無法申請董事職權證明(COI)、完好存續證明(Good Standing),也會連帶影響到境外公司的OBU帳戶與所持有之資產。二、共同申報準則機制(Common Rep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準則機制(CRS)是針對境外公司的帳戶而來,金融機構辨識非居住民所持有的帳戶與金融資產時,需掌握營運所在地、最終控權人的稅務居民身分,並確認稅籍編號(TIN),以便正確進行非居住民的分流;是故,當境外公司或其最終控權人無法提供可經查驗的稅籍編號,且無合理理由的話,將會影響到帳戶的穩定性。特別是對境外公司有海外帳戶的台商來說,CRS帳戶辨識應備妥的稅籍編號(TIN),尤其重要。三、反避稅條款之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ontrolled Foreign Corproation) 反避稅條款是針對整個境外公司與OBU帳戶的架構而來,依據所得稅法§43之3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之規定,當股東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的股權(控制力)達50%,即須針對當年度盈餘歸課股東所得,而無法持續遞延;是故,當股東依法有歸課所得發生,即應自行誠實申報稅賦,而過去可以將盈餘放在境外公司與OBU帳戶,待盈餘分配、匯出金流給股東,才須申報所得的遞延效應,業已蕩然無存。境外公司與OBU帳戶,雖是台商常用於全球營運的架構,但隨著各國、本國法令的不停翻修,過去希望簡單支付年費,即可永保境外公司架構穩定的時代,已經悄然過去,台商不得不兢兢業業地謹慎維繫境外公司架構的穩定,避免OBU帳戶與所持資產受到波即與影響。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境外公司與反避稅制度解析與因應】...more【線上影音-境外公司資產保衛戰:架構存廢與轉型】...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38918.html 境外公司架構穩定的三支箭(經濟實質、CRS、反避稅) 2026-08-30 202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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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經常在台商境外投資架構,或國際貿易營運操作上,扮演重要的關鍵角色,於2022年的現階段,香港仍採行屬地稅制的制度,僅針對在港收入課徵利得稅,離岸收入與境外收入則可豁免;但這項豁免報稅的利得,仍需向香港稅務局提出申請,獲准後才能予以適用。

實務上,部分台商容易誤以為:既然離岸收入是豁免納稅,那稅賦申報即採行零申報即可,然而,這樣的申報模式,恐是錯誤的申報方式。事實上,零申報適用要件,與離岸收入豁免納稅,是不一樣的兩件事。

一、離岸收入豁免納稅的適用要件
香港公司的離岸收入,雖然豁免納稅,但仍應依法將公司帳冊與憑證,委由香港會計師進行核數與簽證,並於利得稅申報時,依法申請離岸收入豁免納稅,以取得香港稅務局的核准。而香港稅務局是否認可,納稅義務人聲明收入悉皆符合離岸的定義,由香港稅務局認定。

二、零申報的適用要件
利得稅採行零申報的適用要件,乃香港公司尚未展開業務時,才適用。亦即,香港公司的狀態形同停業中,才適用利得稅的零申報。

是故,若台商的香港公司,已處於正常的運作狀態,無關乎交易模式、商業金流都在香港以外的地區,仍應依法辦理會計師核數簽證,並於利得稅申報時,申請離岸豁免,而不應該逕自採行零申報。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香港公司:稅賦申報與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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