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2
境外公司與OBU
3
CFC施行之後,投資越南架構的應有評估4
https://www.uniore.url.tw/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近期,在政府力推進駐高雄金融特區的亞太資產管理中心(OMU)之內,進行海外金融商品的投資與理財規劃,是一個不錯的選項,雖然依據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第五條的規定,OMU服務的對象僅限高資產客戶,然而,亞資中心(OMU)所提供的客製化理財規劃,各式私募基金的選項,3O(OBU、OSU、OIU)單一窗口服務,甚至是金融資產的彈性融資,對於高資產客戶而言,更提供了多元、專業且方便的資產佈局規劃方向。然而,對於高資產客戶來說,以個人名義於亞資中心進行海外金融理財,或是以境外公司名義在亞資中心擘劃資產藍圖,無論是持有下的配息或出售後的資本利得,原則上,均屬個人海外所得的範疇,原則上,差異性並不大;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台灣在2023年落實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也就是俗稱的個人CFC制度,致使過去可透過間接投資架構,合法遞延海外所得的空間,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壓縮。是故,即便高資產客戶以境外公司名義持有亞資中心(OMU)的金融商品,相關理財獲益仍需依法歸課至股東個人,避免股東個人無限遞延所得發生的時點,然而,相較於以個人名義規劃理財,以境外公司於亞資中心(OMU)進行理財規劃,仍具備以下幾項優勢:一、可設計境外公司的閉鎖性架構基於在亞資中心(OMU)規劃家族辦公室的概念,高資產客戶可思考透過境外公司章程限制股份移轉的自由度,透過閉鎖性的架構,讓家族的資產可以聚攏黏著,避免家族資產的分散或移轉他人。二、留意CFC制度的合法豁免要件即便個人依法須申報CFC資訊給稅務單位,但若境外公司符合豁免要件,也不會產生歸課股東的問題,但以境外公司於亞資中心(OMU)理財的高資產者態樣而言,應僅剩當年度盈餘未逾法定門檻,這項豁免要件可適用。三、可善用間接投資架構佈局他國資產高資產者若於亞資中心(OMU)佈局金融商品,也可善用亞資中心(OMU)金融資產融資的彈性,並以多層境外公司架構,持有他國資產與不動產,嗣後再以轉換下層境外公司持股的方式,彈性便利回收資本利得。在政府力推亞資中心(OMU)的政策之下,高資產者多可善用其中的金融優勢,在合法規劃的前提之下,進行金融商品的理財佈局。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境外公司持有資產之架構與風險解析】...more【線上-海外所得申報、舉證與查核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685.html 進駐高雄金融特區亞太資產管理中心(OMU):高資產客戶的海外投資理財新選項 2026-01-11 2027-01-11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685.html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68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1-1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685.html

相關連結:http://vip.asia-learning.com/cfat/course/courseintro/105749

CFC制度於2023年執行之後,台商對海外投資的架構與佈局,也同步受到該法令的衝擊與影響,在該制度尚未執行之前,間接投資架構可以說是台商對海外投資的標準模式,而以往常見的間接跳板,千篇一律幾乎多以像是: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塞席爾、馬紹爾群島...等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為主;畢竟,當盈餘匯出越南之後,只要盈餘持續保留在間接投資的境外公司之下,台商都能合法產生稅負遞延的效果。

而當CFC制度執行之後,只要對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公司的控制力過半,
無關是否當年度配發股利,境外公司背後股東都須依法歸課該境外公司的盈餘,並誠實完成申報與繳稅的義務,是故,間接投資的效益是否蕩然無存;然而,從CFC制度預計上路至今,台商對海外投資(包含:越南)的相關公示資訊中,仍呈現多以間接投資為主的趨勢,並未因CFC制度的上路而有所改變,其原因可能包含:

一、隱藏真實投資者身份
直接以台商名義投資海外,並非不可,然而,台商可能仍希望能包裝一下投資者的身份,以避免南進時的地緣政治影響,導致投資與資產持有上的動盪或變數。

二、利於股權移轉的彈性
若以台商名義直接投資越南公司並持有股份,若要出脫越南公司股份的話,變更程序相對比較繁複,然而,若以境外公司名義投資越南公司的話,只要變更境外公司的股東持股,即可完成實質投資架構的移轉,相對更為便捷快速。

三、CFC制度針對當年度盈餘
CFC制度,針對的是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歸課股東所為的規範,而當年度盈餘並非以會計準則之權益法,直接自帳上連動進行計算,而是以盈餘由越南公司匯出之後,進到境外公司之下,才開始進行CFC歸課的討論,是故,對遞延課稅的效益雖有衝擊,但並非全面性的影響。

當台商在投資越南公司之時,除應考量CFC制度對投資架構的影響之外,也應對越南當地的稅制多所瞭解,才能同時兼顧越南稅法、我國稅法上的相關規範,避免稅賦疑慮與風險的肇生。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投資越南之企業租稅解析】...
more

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

 
參考資料: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