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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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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與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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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施行之後,投資越南架構的應有評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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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高雄國稅局查獲,有境內公司以投資境外子公司的方式,匯出投資之資本金,再以該境外公司的資本金,支付境內員工薪資費用,但該項規劃卻在公司申報CFC之時,被稅務單位查獲。而前述這項境外公司的架構,原先希望達到的稅負效果,可能包含以下幾項:一、以境外公司支付員工薪資,可藉海外所得的名義,降低員工稅賦負擔。二、境內公司投資境外子公司資本金,因用於支付薪資,合併報表仍可呈現。三、於境內公司申報CFC或處分已虧損境外子公司股份時,做為營所稅的抵扣。雖然,海外所得隸屬於個人基本所得額,有NTD750萬(至2025年止)的扣除額空間,但前提是該項所得需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與要件;然而,前述架構的違法關鍵在於:誤以為只要是個人海外匯入款,均屬海外所得。事實上,判斷海外所得的方式,並非以款項是否由海外匯入為判斷依據,關鍵在於境外法人匯款的目的與性質;依據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款: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境內所得來源;換言之,無論款項自何處匯來,只要是在境內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報酬,均屬境內所得來源。只是:一、境內公司支付個人報酬,會有扣繳申報資訊與所得軌跡二、但境外公司支付個人報酬,沒有扣繳申報義務但獲得報酬的個人,均有責任自行依法完成境內所得申報,也因為該報酬屬境內所得來源,不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自無NTD750萬扣除額適用的機會,包含:一、直播主在境內上傳影音,獲取境外平台給予的分潤二、工程師在境內遠距上班,獲取海外公司給予的薪資三、貿易業者在境內磋商買賣,獲取海外匯入個人佣金前述都是容易誤判海外匯入款為海外所得的類似案例;是故,個人申報所得時,仍須留意海外匯入款項的確切性質;若為所得性質,亦應評估是境內所得,還是海外所得,才能合法完成申報。同時,在以境外公司規劃相關稅賦時,亦須留意合法才是主要的關鍵。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線上-海外所得申報、舉證與查核解析】...more【線上-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127.html 境外公司OBU:支付員工薪資應考量的事項 2026-01-01 202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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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於2023年執行之後,台商對海外投資的架構與佈局,也同步受到該法令的衝擊與影響,在該制度尚未執行之前,間接投資架構可以說是台商對海外投資的標準模式,而以往常見的間接跳板,千篇一律幾乎多以像是: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塞席爾、馬紹爾群島...等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為主;畢竟,當盈餘匯出越南之後,只要盈餘持續保留在間接投資的境外公司之下,台商都能合法產生稅負遞延的效果。

而當CFC制度執行之後,只要對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公司的控制力過半,
無關是否當年度配發股利,境外公司背後股東都須依法歸課該境外公司的盈餘,並誠實完成申報與繳稅的義務,是故,間接投資的效益是否蕩然無存;然而,從CFC制度預計上路至今,台商對海外投資(包含:越南)的相關公示資訊中,仍呈現多以間接投資為主的趨勢,並未因CFC制度的上路而有所改變,其原因可能包含:

一、隱藏真實投資者身份
直接以台商名義投資海外,並非不可,然而,台商可能仍希望能包裝一下投資者的身份,以避免南進時的地緣政治影響,導致投資與資產持有上的動盪或變數。

二、利於股權移轉的彈性
若以台商名義直接投資越南公司並持有股份,若要出脫越南公司股份的話,變更程序相對比較繁複,然而,若以境外公司名義投資越南公司的話,只要變更境外公司的股東持股,即可完成實質投資架構的移轉,相對更為便捷快速。

三、CFC制度針對當年度盈餘
CFC制度,針對的是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歸課股東所為的規範,而當年度盈餘並非以會計準則之權益法,直接自帳上連動進行計算,而是以盈餘由越南公司匯出之後,進到境外公司之下,才開始進行CFC歸課的討論,是故,對遞延課稅的效益雖有衝擊,但並非全面性的影響。

當台商在投資越南公司之時,除應考量CFC制度對投資架構的影響之外,也應對越南當地的稅制多所瞭解,才能同時兼顧越南稅法、我國稅法上的相關規範,避免稅賦疑慮與風險的肇生。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投資越南之企業租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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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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