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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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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營運與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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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吸收支付國外授權金、服務費的扣繳稅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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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度營運並完成結算之後,對股東與出資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盈餘該如何分配給自己,既希望獲取投資報酬,又擔心稅務負擔。事實上,盈餘分配的方式,會因為組織型態的差異,而有所不同,以下我們分就不同企業的型態,分析盈餘分配方式的差異:一、稅籍登記/行號/事務所稅籍登記、行號、事務所的利潤採直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當中併算,僅申報性質有差異而已,但對於個人綜所稅的稅率,並無太大影響,均是依據個人綜所稅稅率(5%-40%)合併申報繳納;但由於該類組織的獲利與個人綜合所得綁定,因此,並無不分配而遞延的選項,亦無虧損後抵的適用,是故,當個人綜所稅率超過20%以上,或有虧損抵扣考量之時,得考慮以公司名義營運,可享盈餘暫不分配、虧損可抵扣的優勢與彈性。二、內資公司(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獨立法人,公司當年度的盈餘,須由董事會建議分配與否,以及分配方式,再由股東常會加以議決,但若常會決定不分配,則股東稅負無須連動,是故,公司盈餘具有遞延的彈性,但未分配盈餘,隔年將加徵未分配盈餘稅;看似稅收增加,但當年度盈餘的實質稅負可暫時釘在24%(營所稅20%+未分配加徵80%*5%),後續若有分配個人股東時,再疊加個人綜所稅的徵收(合併綜所5%~40%,或分離計算28%),故可再依以下狀況,分別評估: (一)當年度分配者:營所稅20%+盈餘80% 疊加個人綜所稅(二)當年度不分配者:稅賦效果24%(營所稅20%+未分配加徵80%*5%),再考量後續分配時,疊加個人綜所稅;但若後續產生虧損的話,亦可能在公司註銷時,產生後續虧損往前侵蝕的果效。三、外資公司(僑外資、分公司)若以境外公司在台投資子公司,或登記分公司,其稅負效果更為複雜:(一)僑外資:在台子公司的營所稅20%,未分配盈餘亦加徵5%;盈餘匯出尚須就源扣繳21%(陸資20%);若母公司位於租稅天堂,個人股東尚需依據CFC申報海外所得,故可再依以下狀況,分別評估1.盈餘當年度分配者:稅賦效果為36.8%(營所稅20%+分配扣繳80%*21%),再考量疊加CFC海外所得的稅賦狀況2.盈餘當年度不分配者:稅賦效果為40%(營所稅20%+未分配加徵80%*5%+分配扣繳76%*21%),再考量疊加CFC海外所得的稅賦狀況(二)分公司:在台分公司的營所稅20%,但當年度利潤需直接返還境外總公司,故須再考量疊加CFC海外所得的稅賦狀況綜上所述,盈餘分配的決策,甚為繁複,究竟應該如何合法規劃,應就不同組織型態,予以精準評估。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盈餘該如何分配,最省稅?】...more【影音-企業賺錢後的下一題:怎麼分配盈餘才能合法節稅】...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34386.html 盈餘該如何分配,最為省稅? 2026-05-26 202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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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國境內組織,支付外國個人或營利事業『所§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該境內所得來源,又屬於所§88條:應扣繳所得之時,給付組織即應就支付所得來源,扣繳稅金,並於十日之內,完成扣繳申報的程序,由此可知,境內組織的責任,是可想而知的沉重,故給付方又被稱為扣繳義務人;但若不符合所§88條之應扣繳所得項目時,則由外國個人或營利事業,自行結算申報,給付方則無需就源扣繳。

其中,扣繳稅率,也會因為所得性質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包含:

一、薪資所得;6%(未逾基本工資1.5倍);或18%
(逾基本工資1.5倍)

二、營利所得:20%(大陸股東);或21%(非大陸股東)

三、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等:20%

就以支付權利金為例,理論上,如果支付外國人或營利事業的權利金是NTD100萬的話,給付方僅能匯出NTD80萬,另外,預扣NTD20萬的稅金,給付方需再給付之日起,十天之內,完成扣繳申報的程序。

雖然,對於外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來說,在台灣預扣的NTD20萬稅金,可以在其所屬國抵扣應納稅金;然而,實務上,收取權利金的外國人,多半會要求境內給付企業,必須給付淨額NTD100萬,並
代為吸收扣繳稅金

是故,給付方則需還原加總(Gross Up),以便計算出正確的扣繳稅基。還原加總的恆等式,如下:

稅基=實拿淨現金+扣繳稅率*稅基

X=100萬+20%*X

X=125萬


代吸收的稅金=125萬*20%;為25萬

換句話說,境內組織在給付NTD100萬給國外後,十天之內,必須將代吸收的NTD25萬扣繳稅金,繳納國庫並完成申報程序;若應扣繳未扣繳、應收報未申報,給付方都將承受相關罰則;也就是說,給付方只有以下三種結果:

一、給付方盡力與外國人或營利事業,達成就源扣繳(Withholding Tax)的共識

二、給付方倒算還原加總(Gross Up)後,計算代吸收的預扣稅金

三、給付方未依法完成扣繳與申報,承受違法的罰款與風險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支付外國人、外國企業之就源扣繳解析...more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more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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