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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國境內組織,支付外國個人或營利事業『所§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該境內所得來源,又屬於所§88條:應扣繳所得之時,給付組織即應就支付所得來源,扣繳稅金,並於十日之內,完成扣繳申報的程序,由此可知,境內組織的責任,是可想而知的沉重,故給付方又被稱為扣繳義務人;但若不符合所§88條之應扣繳所得項目時,則由外國個人或營利事業,自行結算申報,給付方則無需就源扣繳。
其中,扣繳稅率,也會因為所得性質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包含:
一、薪資所得;6%(未逾基本工資1.5倍);或18%(逾基本工資1.5倍)
二、營利所得:20%(大陸股東);或21%(非大陸股東)
三、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等:20%
就以支付權利金為例,理論上,如果支付外國人或營利事業的權利金是NTD100萬的話,給付方僅能匯出NTD80萬,另外,預扣NTD20萬的稅金,給付方需再給付之日起,十天之內,完成扣繳申報的程序。
雖然,對於外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來說,在台灣預扣的NTD20萬稅金,可以在其所屬國抵扣應納稅金;然而,實務上,收取權利金的外國人,多半會要求境內給付企業,必須給付淨額NTD100萬,並代為吸收扣繳稅金。
是故,給付方則需還原加總(Gross Up),以便計算出正確的扣繳稅基。還原加總的恆等式,如下:
稅基=實拿淨現金+扣繳稅率*稅基
X=100萬+20%*X
X=125萬
代吸收的稅金=125萬*20%;為25萬
換句話說,境內組織在給付NTD100萬給國外後,十天之內,必須將代吸收的NTD25萬扣繳稅金,繳納國庫並完成申報程序;若應扣繳未扣繳、應收報未申報,給付方都將承受相關罰則;也就是說,給付方只有以下三種結果:
一、給付方盡力與外國人或營利事業,達成就源扣繳(Withholding Tax)的共識
二、給付方倒算還原加總(Gross Up)後,計算代吸收的預扣稅金
三、給付方未依法完成扣繳與申報,承受違法的罰款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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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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