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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營運與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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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企業:負責人的勞保與健保,如何投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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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所稅的來源相當多元,然而,綜所稅可扣除的額度有限,包含:免稅額、扣除額(標準、列舉、特別)與基本生活費差額,然而,許多高所得者認為,若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的話,是否更有稅賦規劃的效益?事實上,實務執行時,有諸多待解的變數,首先要視,個人的所得類別而定:一、被動式收入來源如:營利所得(股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財產交易、權利金...等,在法人化的過程當中,遇到的阻礙相對較少。無論是以資產作價,或轉移定價,將被動式收入轉以公司名義收取的過程,絕大部分的問題會是在轉移之後的稅務疑慮、實質認定風險,以及不法書審申報的避免。二、主動視收入來源如:執行業務收入、薪資所得、佣金,在法人化的過程中,遇到的阻礙與變數較多,包含:(一)雇主或給付方,是否願意轉向法人簽約付款(二)聘僱關係、委任關係是否可以清楚界定(三)原先聘僱關係下的勞健保,該如何異動(四)不法書審申報的避免,以及稅務疑慮、實質認定風險仍存在而高所得者欲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不外乎想藉由費用稅盾、稅賦遞延以進行稅賦規劃,然而,依法論法,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稅法上,都有相關的規範,包含:所得稅法§38、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62,已對費用認列設有限制;再者,所得稅法§14之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也防堵了盈餘遞延的效果。再者,就實質稅率來說,個人稅賦、法人架構稅賦,存在極大差異:一、個人綜所稅境內所得來源級距為5%-40%,股利可以28%分離計算;而基本所得來源,亦是在扣除NTD750萬之後,再課徵20%,結構相對單純。二、個人所得法人化架構(一)個人與境內公司架構實質稅賦:需考慮營業稅(5%)、營所稅(20%)、未分配加徵(5%)、股利分離計算(28%)、法人的勞健保負擔、資產評價變數、國稅局實質認定之後的稅賦風險...等問題。(二)個人與境外公司架構實質稅賦:需考慮就源扣繳稅賦、CFC申報成本與海外所得稅賦,以及國稅局實質認定之後的稅賦風險...等問題。是故,將個人所得法人化,是否真的有利,需謹慎判斷與評估,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進行相關規劃。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線上-個人所得法人(公司)化的深入剖析】...more【影音-所得法人化:是節稅秘笈還是稅務地雷?】...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34936.html 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的稅賦疑慮與省思 2026-06-07 202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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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業下的一人公司,可以說是實務上,經常可見的狀況,特別是在電商經濟交易頻繁的現下,實體商品的月營業額達NTD8萬,業務服務的月營業額達NTD4萬,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最好連帶一併完成工商登記,如:行號、有限公司的登記為宜,故一人行號或有限公司,僅一位股東兼董事(負責人),但零員工,可說是比比皆是的架構。

一人企業下,負責人的勞保與健保,該如何納保?是一人企業負責人經常可見的困擾,然而,就各項保險而言,分成以下各點,均有不同的規定:


一、就業保險:
納保者必須是勞工,但負責人是資方,無勞工身份,故恐無納保資格。

二、勞工保險(普通事故)
納保者必須是勞工,但負責人是資方,並無勞工的身份,故原則上,無納保的資格;雖然,負責人可隨員工於自己公司納保,但因為零員工,故無法成立投保單位,無法加保。

三、職業災害保險
負責人畢竟有在自家公司就職,執業存在職業災害的風險,應有受到保障的必要,故負責人,可自願加保在自己的一人企業。

四、全民健康保險
負責人的健保,原則上,應該在自己的一人企業,以負責人的名義納保。

五、補充保險費部分
負責人的薪資,若出現符合高額獎金定義的收入,當年度獎金累計,超過一代健保投保金額四倍以上,則會產生二代健保的扣費。


一人企業的負責人,不應於工會投保勞健保,因為負責人為資方,並非無一定雇主的勞工,不符合納保資格;另外,若一人企業的負責人,同時也是其他企業的正職員工的話,則應該在正職工作的企業納保。

例如:有些日常上班時間,於企業擔任正職的員工,會在下班後,經營自己的電商事業,此時,就可能發生前述的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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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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