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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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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營運與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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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教室預收會員費,開立發票與認列營收的差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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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企業(公司、行號、事務所)經常是創業的第一步,然而,企業僅唯一負責人的狀態,會維持多久多長,需看整體創業的佈局與規劃;但當企業只有唯一負責人時,負責人的健保該如何納保?往往是許多創業者莫衷一是的困擾,究竟應該如何納保,才符合法規上的限制?首先,需視企業負責人是否有正職而定:一、已有正職的兼職創業者例如:有些創業者平日有正職,絕大部分的工時、收入都來自於該正職,且已依【第一類被保險人(第二款: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的身分於正值納保之時,則無需再更動自己的納保身分;亦即,下班之後的斜槓創業的一人企業,無須再成立健保單位。而兼職創業者也無須擔心,平日聘僱自己的雇主,會因為自己斜槓創業,被迫更動健保納保單位的當下,進而發現自己的斜槓規劃。 二、全職創業者(自營作業者 vs 自營業主)而全職創業的一人企業,尚可區分為以下兩種狀況,各有不同,端視全職創業者的身分,是自營作業者,還是自營業主,而有差異:(一)自營作業者若個人先符合自營作業者的身分,即獨自從事勞動力且並未聘僱員工,依【第二類】被保險人的身分,已於工會加保,但僅因為自營的月營業額,達到稅籍登記門檻,依法必須登記公司或行號的話,仍可維持現有的納保身分,無須更動;直到聘僱員工,轉換為雇主身分之時,再在於企業成立健保單位,並退出工會,改以【第一類被保險人(第四款:雇主或自營業主)】的身分,於自家的公司或行號納保。 (二)自營業主若個人離開原先正職,並直接設立公司或行號,從事全職創業的話,此時,就應該以【第一類被保險人(第四款:雇主或自營業主)】的身分,在自家公司或行號納保,不能以其他被保險人的身分,如:加入工會並納保,或以眷屬身分於配偶正職納保。一人企業負責人的健保,有依法納保規範與投保級距之相關規定,若未依法納保的話,將產生相關罰則與罰款,不得不慎之。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老闆的勞健保、退休金、二代健保之解析】...more【勞保、健保、災保與退休金制度之解析】...more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12770.html 一人企業(負責人)健保的投保解析 2025-04-11 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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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全民對於個人健康的著重,以及全國運動風氣的帶動,坊間許多健身教室與健身房,如雨後春筍般的紛紛成立,無論是以行號或公司型態經營運動事業,當健身教室預收會員的年度會費時,其概念如同預收服務費,除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之外,健身教室都有開立發票的必要;而隨著發票的開立,營業稅、營所稅的申報義務,都會同步跟進,然而,其在營業稅與營所稅的申報上,卻有些微的差異。


一、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2,以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當健身教室預收年度會員費時,即應開立內含銷項稅額的統一發票,且當期營業稅即有在單月15日前,完成申報的責任;然而,營業稅的課徵與申報,僅是針對健身教室提供銷售勞務的銷售額,但銷售額未必是營業收入。

二、營所稅
開立發票後的銷售額,是否成為當年度申報營所稅的營業收入,則要視健身教室與會員所訂服務合約的完成比例,一般依合約時間而定,例如:當年度健身服務合約至年底僅完成5個月,當年度開立發票的銷售額,僅有5個月列入當年度營業收入,剩餘7個月的預收服務款,將在下年度再列入當期營業收入。

以上,健身教室比較容易忽略的關鍵,包含:
一、當年度已開立發票的銷售額,未減除【本預收款】,致當期營業收入虛增
二、上年度預收款,未加回當年度營業收入,導致營業收入漏報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健身教室與健身房之稅務申報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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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進銷、營所稅收支差異解析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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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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