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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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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營運與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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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未申報外銷貨物、外銷勞務的查核風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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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所稅的來源相當多元,然而,綜所稅可扣除的額度有限,包含:免稅額、扣除額(標準、列舉、特別)與基本生活費差額,然而,許多高所得者認為,若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的話,是否更有稅賦規劃的效益?事實上,實務執行時,有諸多待解的變數,首先要視,個人的所得類別而定:一、被動式收入來源如:營利所得(股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財產交易、權利金...等,在法人化的過程當中,遇到的阻礙相對較少。無論是以資產作價,或轉移定價,將被動式收入轉以公司名義收取的過程,絕大部分的問題會是在轉移之後的稅務疑慮、實質認定風險,以及不法書審申報的避免。二、主動視收入來源如:執行業務收入、薪資所得、佣金,在法人化的過程中,遇到的阻礙與變數較多,包含:(一)雇主或給付方,是否願意轉向法人簽約付款(二)聘僱關係、委任關係是否可以清楚界定(三)原先聘僱關係下的勞健保,該如何異動(四)不法書審申報的避免,以及稅務疑慮、實質認定風險仍存在而高所得者欲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不外乎想藉由費用稅盾、稅賦遞延以進行稅賦規劃,然而,依法論法,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稅法上,都有相關的規範,包含:所得稅法§38、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62,已對費用認列設有限制;再者,所得稅法§14之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也防堵了盈餘遞延的效果。再者,就實質稅率來說,個人稅賦、法人架構稅賦,存在極大差異:一、個人綜所稅境內所得來源級距為5%-40%,股利可以28%分離計算;而基本所得來源,亦是在扣除NTD750萬之後,再課徵20%,結構相對單純。二、個人所得法人化架構(一)個人與境內公司架構實質稅賦:需考慮營業稅(5%)、營所稅(20%)、未分配加徵(5%)、股利分離計算(28%)、法人的勞健保負擔、資產評價變數、國稅局實質認定之後的稅賦風險...等問題。(二)個人與境外公司架構實質稅賦:需考慮就源扣繳稅賦、CFC申報成本與海外所得稅賦,以及國稅局實質認定之後的稅賦風險...等問題。是故,將個人所得法人化,是否真的有利,需謹慎判斷與評估,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進行相關規劃。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線上-個人所得法人(公司)化的深入剖析】...more【影音-所得法人化:是節稅秘笈還是稅務地雷?】...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34936.html 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的稅賦疑慮與省思 2026-06-07 202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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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貨物與外銷勞務,若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33款的態樣,包含:企業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當期申報營業稅外銷適用零稅率的銷售額,可退還營業稅。

然而,也因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故企業容易忽略或漏未申報這項營業收入,導致營所稅漏報。但營業稅申報銷售額、營所稅收報營業收入,是兩項不同的申報事項,故即便未於當期申報外銷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不會有營業稅漏未申報的罰則,只是無法適用零稅率而退還進項稅額。

然而,營所稅漏報營業收入是事實,有收入就有申報繳納所得稅的責任,恐產生營所稅漏報的罰則;一般查核漏未申報該項外銷營業收入的方式,包含:

一、比對海關外銷申報軌跡
即便營業稅未申報外銷的銷售額,仍會有海關貨物移運的軌跡,是故透過比對海關申報外銷的記錄,即可掌握企業漏未申報外銷貨物之營業收入的可能。

二、比對外匯收款記錄軌跡
即便營業稅未申報外銷的銷售額,仍會有銀行收取外匯的金流軌跡,是故透過比對銀行水單的收款記錄或外匯總歸戶的軌跡,即可掌握企業漏未申報外銷貨物、外銷勞務之營業收入的可能。

三、比對營所稅申報的匯兌損益
即便營業稅未申報外銷的銷售額,仍會有銀行收取外匯的存款記錄,是故透過比對營所稅申報書上的匯兌損益,即有掌握企業漏未申報外銷貨物、外銷勞務之營業收入的可能。

故即便外銷的銷售額未有申報或事後補申報,仍應誠實於當期營所稅申報時,納入該外銷的營業收入,避免產生漏未申報的罰則與風險。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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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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