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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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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與醫師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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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醫師:來自診所的各項所得之性質與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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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診所的執業醫師,包含:受僱醫師、合夥(獨資)醫師;受僱醫師與診所之間,存在聘僱關係,故應該由診所依據受僱醫師的平均薪資,為其納保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提繳勞退金,並投保全民健保。然而,診所實質擁有者:獨資執業醫師或聯合執業醫師,乃屬診所的營運負責人,可自願加保職災保險、自願提繳勞退金;然而,全民健保,原則上,應以最高級距,於自己的診所納保,但實際狀況,卻相對比較複雜。可分就以下狀況解析:一、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的診所納保全民健保(一)但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未明若診所屬當年度剛開業或剛復業,執行業務所得尚未結算,故在執行業務所得未明的情況下,可暫以每月45,800納保,但不能低於自己或診所員工其納保勞退金提繳、勞工保險、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亦即: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之全民健保每月納保級距=Max(45,800, 自己與員工納勞保、災保、勞退金提繳之級距)(二)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已明確當診所在每年5月,完成上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的結算,並完成申報之後,應在5月底之前,依該執行業務所得的金額,調整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並回溯自當年度3月起生效適用。亦即,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需自我審視並調整為: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之全民健保每月納保級距=Max(執行業務所得, 45,800, 自己與員工納勞保、災保、勞退金提繳之級距)若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未依據實際執行業務所得納保,且未調整全民健保投保級距而有漏繳保費的話,則將產生相關罰則。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診所納保全民健保若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是以正職員工身份,於其他單位納保,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診所投保全民健保的話:在每年5月,診所完成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並依據出資比例配發執行業務所得時,診所負責人(扣費義務人)需先扣下執行業務所得(分配額)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並於次月月底前完成繳納,隔年一月底之前,完成明細申報。若診所應扣未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話,則將產生相關罰則。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執行業務收入的認定、申報與二代健保】 ...more【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0737.html 診所醫師的全民健保、二代健保之納保解析 2025-04-11 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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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執業的診所,由各合夥醫師們,依出資比例共同合資經營,然而對合夥人而言,源自診所的所得,應該算是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這可就以下的幾項態樣,來判斷其所得的性質。

一、依合約共同約定的合夥人月薪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8的規定:聯合執業的診所,得在合夥契約上載明,各合夥人共同約定,且合乎同業水準的薪資金額。這項所得來源,性質屬於薪資所得(所得扣繳類別50):
(一)扣繳申報
當給付金額超過門檻以上,應按薪資所得稅額表查表,或以超過NTD四萬為門檻預扣5%稅金,並於次月十日之前繳納,同時,在隔年一月底之前,將明細申報給國稅局。
(二)全民健保
原則上,各合夥人的全民健保,應依該項薪資所得,作為應有的納保級距,但實際上,仍要判斷是否已有比最高薪員工的納保級距更高。
(三)免稅額:納入當年度的薪資特別扣除額中,定額扣除。

二、依合約共同約定的合夥人獎金與紅利
這項所得來源,性質亦屬薪資所得(所得扣繳類別50):
(一)扣繳申報
若單次給付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稅額表的最低扣稅級距,即應預扣5%的稅金,並在次月十日前完成繳納,同時,在隔年一月底之前,申報明細給國稅局。
(二)二代健保
若合夥人領取的獎金紅利,當年度已累積超過全民健保納保級距四倍以上的話,則應扣取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並在次月底之前完成繳納,同時,於隔年一月底之前,申報明細給健保局。
(三)免稅額:納入當年度的薪資特別扣除額中,定額扣除。

三、依合約所載之比例所分配的診所盈餘
這項所得來源,性質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扣繳類別9A):
(一)扣繳申報
實屬診所結算執行業務所得後的盈餘分配數,故並無扣繳憑單;故由各合夥人依出資比例,領取所分配到的盈餘之後,再自行計入個人綜所稅並依法完成申報與納稅的程序。
(二)二代健保
依各合夥人出資比例所分配的診所盈餘,屬執行業務所得;若單次給付超過NTD二萬,應預扣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並於診所盈餘分配(五月)後的次月(六月)月底之前,代繳給健保局;
同時,於隔年一月底之前,完成明細的申報。
(三)免稅額
無論診所是依部頒費用率,亦或是帳載核實數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收入相關的費用均已扣除,不可在診所盈餘分配之後,再行減除執行業務的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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