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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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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營運與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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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代吸收境外AI服務費扣繳稅款的應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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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企業(公司、行號、事務所)經常是創業的第一步,然而,企業僅唯一負責人的狀態,會維持多久多長,需看整體創業的佈局與規劃;但當企業只有唯一負責人時,負責人的健保該如何納保?往往是許多創業者莫衷一是的困擾,究竟應該如何納保,才符合法規上的限制?首先,需視企業負責人是否有正職而定:一、已有正職的兼職創業者例如:有些創業者平日有正職,絕大部分的工時、收入都來自於該正職,且已依【第一類被保險人(第二款: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的身分於正值納保之時,則無需再更動自己的納保身分;亦即,下班之後的斜槓創業的一人企業,無須再成立健保單位。而兼職創業者也無須擔心,平日聘僱自己的雇主,會因為自己斜槓創業,被迫更動健保納保單位的當下,進而發現自己的斜槓規劃。 二、全職創業者(自營作業者 vs 自營業主)而全職創業的一人企業,尚可區分為以下兩種狀況,各有不同,端視全職創業者的身分,是自營作業者,還是自營業主,而有差異:(一)自營作業者若個人先符合自營作業者的身分,即獨自從事勞動力且並未聘僱員工,依【第二類】被保險人的身分,已於工會加保,但僅因為自營的月營業額,達到稅籍登記門檻,依法必須登記公司或行號的話,仍可維持現有的納保身分,無須更動;直到聘僱員工,轉換為雇主身分之時,再在於企業成立健保單位,並退出工會,改以【第一類被保險人(第四款:雇主或自營業主)】的身分,於自家的公司或行號納保。 (二)自營業主若個人離開原先正職,並直接設立公司或行號,從事全職創業的話,此時,就應該以【第一類被保險人(第四款:雇主或自營業主)】的身分,在自家公司或行號納保,不能以其他被保險人的身分,如:加入工會並納保,或以眷屬身分於配偶正職納保。一人企業負責人的健保,有依法納保規範與投保級距之相關規定,若未依法納保的話,將產生相關罰則與罰款,不得不慎之。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老闆的勞健保、退休金、二代健保之解析】...more【勞保、健保、災保與退休金制度之解析】...more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12770.html 一人企業(負責人)健保的投保解析 2025-04-11 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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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支付境外AI平台的服務費、勞務費,若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話,企業必須在給付之日起的十日之內,完成就源扣繳的程序;對給付企業而言,雖然原則上應該是源頭扣稅,但實務上,給付企業都被迫必須代為吸收稅金,且須全額到付,是故,處理支付境外AI服務費的方式,往往必須往上加乘。

舉例而言,當企業支付境外AI平台服務費100萬,且代為吸收就源扣繳的稅金時,若以就源扣繳稅率20%為例的話,其計算公式為:

支付費用=現金+20%就源扣繳稅金
X=100萬+20%X
X=125萬

換句話說,給付企業必須匯出100萬給境外AI平台,並在十日之內將25萬代繳納給國稅局,且完成申報作業。至此,給付企業須再多留意以下幾項關鍵:

一、帳面支出勢必增加
給付企業代為吸收稅金之後,原先企業的帳面支出將從原本的100萬,增加到125萬,故企業在編列相關支出預算時,需往上加乘,以避免超過預算估計值太多。

二、稅上未必有抵扣權
即便給付企業已代為吸收25萬稅金,然而,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0之規定,給付企業代為吸收的稅金,不能作為企業報稅上的損失或費用;故申報營所稅時,必須做稅上的剔除調整。

三、未代為扣繳之罰則
若企業認為,代吸收境外AI平台服務費就源扣繳稅金,既划不來又不能抵稅,鋌而走險而漏未辦理就源扣繳申報的話,一旦被查到,則將依所得稅法§114,就所應扣繳之稅金,最高處3倍罰款。

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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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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