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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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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營運與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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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虛擬貨幣,無法作為外銷勞務的申請退稅證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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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的類型,大致上,可以區分為居間介紹、買斷賣斷兩大態樣,再由兩大態樣延伸出各式交易模式;然而,對於國際貿易而言,營業稅適用零稅率的退稅機制,是一項重要的資金週轉來源,然而,並非所有三角貿易的交易模式,都適用零稅率的退稅要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7的規定,外銷貨物與外銷勞務(包含: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均符合零稅率的退稅要件;然而,判斷的關鍵,並非僅由金流是否由國外匯入來斷定,最主要乃是:交易模式是否符合營業稅法§7的要件定義。過去經常發生,與三角貿易有關之零稅率適用要件的誤判態樣,包含:一、境外買斷賣斷交易誤判為與外銷有關的居間介紹若買方、賣方雙方均在境外,國內貿易商無須負擔交易商品的瑕疵與風險之責,國內貿易商純屬居間介紹,由買賣雙方自行完成交易之時,貿易商的交易模式即符合國內提供、國外使用的外銷勞務定義,其所收受的境外匯入佣金或匯入匯出的收付價差,均適用零稅率的營業稅退稅要件。反之,若國內貿易商獨立向境外供應商買斷商品,並獨立轉銷售給境外客戶,且由貿易商負擔商品瑕疵與風險責任,僅商品是由境外產區直送境外客戶端,雖然國內貿易商亦有匯入匯出款的收付價差,但由於該批貨物未從台灣移運出境,不屬外銷貨物,而國內貿易商亦未提供任何居間介紹的服務,以進銷存的買貨賣貨方式入帳,亦非屬外銷勞務,故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適用零稅率的退稅要件。二、與進口有關佣金誤判為國內提供國外使用之勞務國內貿易商協助境外供應商,順利供貨給國內另一買方後,其所獲取之境外供應商自海外匯付之佣金,實屬進口佣金,並不屬於國內提供、於國外使用的勞務,故不適用營業稅的退稅要件。故三角貿易業者,若單以境外匯入款,作為適用營業稅之零稅率的退稅要件,容易產生誤判的狀況,不得不慎。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三角貿易之稅賦規劃與申報】...more【營業稅解析與申報】...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8366.html 三角貿易的誤判零稅率退稅之交易模式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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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勞務,包含: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是境內提供境外使用的勞務,其營業稅率均適用零稅率,故在當期申報營業稅之後,都可在退稅限額之內,退還相關進項稅額。
 
但由於外銷勞務,不會有報經海關的實體出口記錄,故依據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須提供以下文件,以供退稅查核,包含:
 
1.取得外匯結售的話,須提供外匯銀行掣發的外匯證明文件

2.取得外匯結售並存入政府指定銀行的話,須提供該外匯銀行掣發的外匯證明文件

3.外匯未經結售而直接匯入的話,須提供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4.外匯未經結售而直接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的話,須提供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若無法提供上述文件的話,該外銷勞務的銷售額,將無法申請適用零稅率並當期申請退稅。

以往曾發生一營業稅的查核案例:境內甲軟體公司,受託承接外國A企業的電腦軟體系統案件,但合約卻載明,外國A企業支付軟體價金之時,部份服務費由海外匯入境內軟體公司的外幣帳戶,另一部分的服務費,則由海外匯入員工個人的外幣帳戶,致使境內甲軟體公司因無法提供外國A企業匯給公司的外匯證明文件,導致後者的部分服務費,無法適用外銷勞務的零稅率,進而產生營業稅的稅負問題。
 
近年來,虛擬貨幣的持有與投資,可以說是蔚為風尚,以虛擬貨幣作為支付價金的交易條件,以越趨於頻繁;然而,若營業人以收取虛擬貨幣,作為外銷勞務之價金的話,恐將產生因無法提供金融機構結售外匯證明文件,或外匯收入款憑證,導致外銷勞務無法適用零稅率的結果,故營業人在簽署貿易合約時,應多加留意。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虛擬貨幣的交易課稅解析】...more

進口、出口貿易之營業稅申報與解析】...more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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