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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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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與醫師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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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結算申報之前的自我檢查與核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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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診所的執業醫師,包含:受僱醫師、合夥(獨資)醫師;受僱醫師與診所之間,存在聘僱關係,故應該由診所依據受僱醫師的平均薪資,為其納保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提繳勞退金,並投保全民健保。然而,診所實質擁有者:獨資執業醫師或聯合執業醫師,乃屬診所的營運負責人,可自願加保職災保險、自願提繳勞退金;然而,全民健保,原則上,應以最高級距,於自己的診所納保,但實際狀況,卻相對比較複雜。可分就以下狀況解析:一、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的診所納保全民健保(一)但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未明若診所屬當年度剛開業或剛復業,執行業務所得尚未結算,故在執行業務所得未明的情況下,可暫以每月45,800納保,但不能低於自己或診所員工其納保勞退金提繳、勞工保險、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亦即: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之全民健保每月納保級距=Max(45,800, 自己與員工納勞保、災保、勞退金提繳之級距)(二)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已明確當診所在每年5月,完成上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的結算,並完成申報之後,應在5月底之前,依該執行業務所得的金額,調整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並回溯自當年度3月起生效適用。亦即,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需自我審視並調整為: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之全民健保每月納保級距=Max(執行業務所得, 45,800, 自己與員工納勞保、災保、勞退金提繳之級距)若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未依據實際執行業務所得納保,且未調整全民健保投保級距而有漏繳保費的話,則將產生相關罰則。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診所納保全民健保若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是以正職員工身份,於其他單位納保,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診所投保全民健保的話:在每年5月,診所完成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並依據出資比例配發執行業務所得時,診所負責人(扣費義務人)需先扣下執行業務所得(分配額)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並於次月月底前完成繳納,隔年一月底之前,完成明細申報。若診所應扣未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話,則將產生相關罰則。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執行業務收入的認定、申報與二代健保】 ...more【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0737.html 診所醫師的全民健保、二代健保之納保解析 2024-11-03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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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五月,均為所得稅結算申報的重要時點,對於診所而言,也須先完成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結算之後,才能將所得金額,併入合夥醫師的個人綜所稅之內,再完成個人綜所稅的申報。大致上,一般診所的結算,有兩大類的申報方式:採行財政部頒定的費用率結算,或採行帳載核實數結算。

前者的申報方式,相對比較簡易,只要掌握各項收入來源,填打收入明細之後,即可利用財政部所頒定的費用率,直接扣除估計的費用之後,結算診所的當年度執業所得;但若採行後者申報方式的話,所需填寫的申報資料相對比較多,包含:收入明細表、薪資調查表、財產目錄、所得損益表...等,故申報程序相對比較複雜。
 
然而,再完成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時,都需要再留意一下,申報資訊是否核對正確,畢竟,診所每年申報的稅賦,至少包含:印花稅、各類所得扣繳,以及執行業務所得結算,再連動到出資醫師的個人綜所稅,故未避免產生申報上的資訊異常,仍需自我檢視一下,相關申報資訊是否可以彼此勾稽。
 
 
一、採行財政部頒定費用率申報
若採行部頒費用率結算申報的話,至少須核對:
(一)診所的收入明細表加總數,是否與有扣繳憑單的收入軌跡、無扣繳憑單的收入資訊加總一致,特別是後者,較容易產生漏未申報的疏失。
(二)若診所的印花稅,是以總繳方式申報繳納的話,也需再核對一次各期印花稅申報加總數,是否可核至收入明細表中的執行業務收入一致。
(三)診所盈餘分配表資訊,是否與診所合夥合約一致。
(四)診所完成執行業務所得結算後的分配數,是否與出資醫師個人綜所稅的執業所得申報資訊一致。


二、採行帳載核實數申報
若採行帳載核實數結算申報的話,至少也須核對:
(一)診所的收入明細表加總數,是否與扣繳憑單的收入、無扣繳憑單的收入加總一致;仍須留意後者,是否據實申報。
(二)若診所印花稅,乃以總繳方式申報繳納的話,需再核對一次各期印花稅申報加總數,是否可核至收入明細表一致。
(三)薪資調查表的明細,是否核至與一月各類所得扣繳申報總表內的薪資加總數一致,若有留存薪資扣繳憑單,亦可再核對一次。
(
四)所得損益計算表中的租金費用、複委託費、勞務費、捐贈,是否核至一月各類所得扣繳申報總表。
(五)所得損益計算表中,自行調整後金額,是否已將超過限額的費用剔除。
(六)財產目錄的折舊費用明細加總,是否核至所得損益計算表的折舊費用一致。
(七)診所盈餘分配表資訊,是否核至診所合夥合約一致。
(八)診所完成執行業務所得結算後的分配數,是否與出資醫師個人綜所稅的執業所得申報資訊一致。
 
原則上,診所須先完成結算申報,才併入出資醫師個人綜所稅之內,故在完成診所結算之前,先核對一下申報資訊是否可以彼此勾稽,方可避免申報上的錯誤。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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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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