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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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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與醫師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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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出資者,須具執業醫師資格-論投資人門檻與實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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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診所的執業醫師,包含:受僱醫師、合夥(獨資)醫師;受僱醫師與診所之間,存在聘僱關係,故應該由診所依據受僱醫師的平均薪資,為其納保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提繳勞退金,並投保全民健保。然而,診所實質擁有者:獨資執業醫師或聯合執業醫師,乃屬診所的營運負責人,可自願加保職災保險、自願提繳勞退金;然而,全民健保,原則上,應以最高級距,於自己的診所納保,但實際狀況,卻相對比較複雜。可分就以下狀況解析:一、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的診所納保全民健保(一)但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未明若診所屬當年度剛開業或剛復業,執行業務所得尚未結算,故在執行業務所得未明的情況下,可暫以每月45,800納保,但不能低於自己或診所員工其納保勞退金提繳、勞工保險、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亦即: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之全民健保每月納保級距=Max(45,800, 自己與員工納勞保、災保、勞退金提繳之級距)(二)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已明確當診所在每年5月,完成上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的結算,並完成申報之後,應在5月底之前,依該執行業務所得的金額,調整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並回溯自當年度3月起生效適用。亦即,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需自我審視並調整為: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之全民健保每月納保級距=Max(執行業務所得, 45,800, 自己與員工納勞保、災保、勞退金提繳之級距)若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未依據實際執行業務所得納保,且未調整全民健保投保級距而有漏繳保費的話,則將產生相關罰則。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診所納保全民健保若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是以正職員工身份,於其他單位納保,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診所投保全民健保的話:在每年5月,診所完成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並依據出資比例配發執行業務所得時,診所負責人(扣費義務人)需先扣下執行業務所得(分配額)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並於次月月底前完成繳納,隔年一月底之前,完成明細申報。若診所應扣未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話,則將產生相關罰則。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執行業務收入的認定、申報與二代健保】 ...more【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0737.html 診所醫師的全民健保、二代健保之納保解析 2025-04-11 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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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是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機構(
醫療法§2),亦即,私人診所乃是執業醫師進行診療的場域,故私人診所的出資者,必須是具執業資格的醫師,而申請私人診所設立者,即為負責醫師(醫療法§18)。

由此可知,私人診所的體系,異於公司法人,公司可容納外部投資人,甚至對不特定的第三方,依法公開發行股份,但診所即是執業醫師個人,故診所並不具備所謂被投資的體制與適法性。

多家診所雖可採行聯合執業的方式運行(醫療法§13),但聯合執業的合約,必須載明執行業務者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分配盈餘比例...等資訊,並於申報診所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之時,檢附國稅局辦理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5)。

倘若,不具備執業資格者,列名於申報資料與合約中時,依據
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之所得認定原則§7,將發生以下的風險與疑慮:

一、聯合執業的稅上認定被抹除
國稅局一旦發現,有執業資格者,與非具執業資格的人,共同列名在執行業務所得的申報資料上時,未具資格者將不被視為聯合執業而被直接抹除;亦即,當未具執業醫師資格的投資人,被列在診所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的資料上時,國稅局會將該名不具執業醫師資格的人
,直接視為非聯合執業。
 
二、通報執行業務的主管機關
除了在稅上不被認定為聯合執業以外,國稅局也會通報執行業務(診所)的主管機關,包含:主管私人診所執行業務的衛生福利部、各縣市政府。

三、執業醫師名義上為承受所得與稅捐之出資人
再者,實務上,未具醫師資格的投資人,可能以合約方式,雙方約定由執業醫師待持出資額,申報資料上,也僅呈現執業醫師為出資人,若產生超過執業醫師所應負擔的綜所稅,則由投資人補貼執業醫師的稅賦損失;但如果投資人未補貼醫師的稅賦損失,甚至發生投資人相應不理診所發生的醫療糾紛,執業醫師也無法免責,僅能依合約要求返還。同樣的,如果執業醫師不將待持出資額的所得分配給投資人,投資人也只能依合約主張權利,這都將會是很辛苦的過程。

現實上,有些未具醫師資格的投資人,有出資的實力與意願,而私人診所確實也需要投資人的資金支援,畢竟,診所門面的裝潢與租賃、診療設備的購買與建置、人事成本的支出...等,都是巨資。而實務上,投資人多半會以成立控股公司或醫管公司的方式,先替診所解決初期巨額資金的投資問題,再回過頭,以分期顧問費的名義向診所請回款項,並回收投資獲益。

然而,這樣的運作模式,也並非毫無風險可言,例如:控股公司或醫管公司究竟提供哪些實質顧問諮詢服務,足以證實該費用與診所執行業務收入相關,若無關或無法具體說明的話,仍存在稅務機關剔除補稅的風險。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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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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