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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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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與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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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境外公司海外銀行查核困境:稅籍編號、稅務居民地的關鍵挑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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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政府力推進駐高雄金融特區的亞太資產管理中心(OMU)之內,進行海外金融商品的投資與理財規劃,是一個不錯的選項,雖然依據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第五條的規定,OMU服務的對象僅限高資產客戶,然而,亞資中心(OMU)所提供的客製化理財規劃,各式私募基金的選項,3O(OBU、OSU、OIU)單一窗口服務,甚至是金融資產的彈性融資,對於高資產客戶而言,更提供了多元、專業且方便的資產佈局規劃方向。然而,對於高資產客戶來說,以個人名義於亞資中心進行海外金融理財,或是以境外公司名義在亞資中心擘劃資產藍圖,無論是持有下的配息或出售後的資本利得,原則上,均屬個人海外所得的範疇,原則上,差異性並不大;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台灣在2023年落實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也就是俗稱的個人CFC制度,致使過去可透過間接投資架構,合法遞延海外所得的空間,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壓縮。是故,即便高資產客戶以境外公司名義持有亞資中心(OMU)的金融商品,相關理財獲益仍需依法歸課至股東個人,避免股東個人無限遞延所得發生的時點,然而,相較於以個人名義規劃理財,以境外公司於亞資中心(OMU)進行理財規劃,仍具備以下幾項優勢:一、可設計境外公司的閉鎖性架構基於在亞資中心(OMU)規劃家族辦公室的概念,高資產客戶可思考透過境外公司章程限制股份移轉的自由度,透過閉鎖性的架構,讓家族的資產可以聚攏黏著,避免家族資產的分散或移轉他人。二、留意CFC制度的合法豁免要件即便個人依法須申報CFC資訊給稅務單位,但若境外公司符合豁免要件,也不會產生歸課股東的問題,但以境外公司於亞資中心(OMU)理財的高資產者態樣而言,應僅剩當年度盈餘未逾法定門檻,這項豁免要件可適用。三、可善用間接投資架構佈局他國資產高資產者若於亞資中心(OMU)佈局金融商品,也可善用亞資中心(OMU)金融資產融資的彈性,並以多層境外公司架構,持有他國資產與不動產,嗣後再以轉換下層境外公司持股的方式,彈性便利回收資本利得。在政府力推亞資中心(OMU)的政策之下,高資產者多可善用其中的金融優勢,在合法規劃的前提之下,進行金融商品的理財佈局。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境外公司持有資產之架構與風險解析】...more【線上-海外所得申報、舉證與查核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685.html 進駐高雄金融特區亞太資產管理中心(OMU):高資產客戶的海外投資理財新選項 2026-01-11 202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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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來,部分以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在海外銀行開立帳戶的台商,紛紛面臨到海外銀行年度定期審查的窘境;主因在於,海外銀行的定檢小組,此次多聚焦境外公司稅務居民所在地(Jurisdiction of Tax Residence)、稅籍編號(TIN),以及報稅國家...等敏感資訊,進行深度查核與確認。

當遇到海外銀行定檢小組的詢問時,許多台商感到疑惑與困擾:設立在租稅天堂(Tax Havens)的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不是全球免稅嗎?怎麼可能會有報稅資訊?怎麼可能會有稅籍編號呢?

是故,當面臨海外銀行定檢小組,進行稅務身分查核與確認之時,台商常以下述三種方式,因應海外銀行的查核:

一、境外公司無須繳稅故並無稅籍編號
這樣的回覆方式,絕大部分的海外銀行定檢小組,並不接受;畢竟,一個有巨額資金進出帳戶的法人主體,卻無稅賦申報身分,確實不合理;再者,所謂租稅天堂並非全球免稅,頂多只能說是無須向註冊國政府申報而已,但並非全球不用申報,主要關鍵是應向哪一個【稅務居民所在地政府】進行申報而已。

二、提供公司執照號碼充作是稅籍編號
這樣的回覆方式,絕大部分海外銀行定檢小組,也不接受;畢竟,公司執照號碼僅是公司的註冊號碼,發自於註冊機關,而非由稅務機關所核發,足以代表該主體為合規稅賦身分的編碼。

三、申請註冊地稅籍編號因應銀行查核
這樣的回覆方式,絕大部分的海外銀行定檢小組,亦會進一步確認;若開戶法人的聯繫地址、聯繫電話、聘僱員工所在地...等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並非在註冊地,申請註冊地稅籍編號亦無功效,除非,開戶法人能提供足以證明註冊地即是實際管理處所的佐證,否則,申請註冊地稅籍編號亦無意義。

海外銀行定檢小組之所以會要求境外公司開戶法人,提供前述資料以供查核的原因,主要是為了打擊避稅作為,同時進行共同申報準則機制(CRS)的客戶分流。畢竟,一個有資金進出的商業主體,卻完全沒有稅籍編號,實屬異常;再者,CRS法人自我證明表格(CRS Self-Certification Form- Entity)當中,也要求金融機構,必須掌握法人的稅務居民所在地與稅籍編號,以進行CRS客戶分流,才能精準向當地稅務機關盡職回報。

是故,開立海外帳戶的境外公司,若無法提供與實際管理處所一致的稅務居民所在地(Jurisdiction of Tax Residence)、稅籍編號(TIN)...等合規資訊,恐將無法通過海外銀行的定檢程序,後續勢必會面對到海外銀行帳戶的銷戶問題,以及資金匯流的諸多風險。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線上-境外公司OBU操作解析與查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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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CRS 共同申報準則填表解析、帳戶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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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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