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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依持股比例认列亏损时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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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3年政府公布的个人结算申报个人综所税相关CFC申报表格来看,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公司之股份,无论是否逾50%,个人申报综所税时,都须提供个人与低税负国家公司之间的持股资讯,包含:一、个人及其关系人持股明细表二、个人及其关系人节透图也需提供该低税国家的公司基本资料,包含:英文名称、设立国家、申报户直接与间接持股比率、关系人基本资料与持股比率...等资讯,并自评该低税国之公司,是否为个人受控外国公司(CFC)。若不是个人的CFC,仅需揭露公司资讯、持股资讯即可,若是个人的CFC,即须再继续填写【个人受控外国企业(CFC)营利所得计算表】;该计算表包含以下五个部份,依序是: 第一部分:CFC基本资料填表说明,包含:(一)CFC公司基本资料(二)CFC公司实质营运检视(三)CFC公司财务报表检核 第二部分:当年度盈余表,包含:(一)CFC公司当年度损益、权益法下投资损益、已实现投资损益...等(二)CFC公司金融商品评价调整数(若非在评价当期申报) 第三部分:十年亏损扣除申报表,包含:(一)CFC公司各年度的申报亏损(二)CFC公司各年度的减资弥补亏损 第四部分:归课所得计算(一)若当年度盈余未逾NTD700万,免填 第五部分:个人计入CFC营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税额明细表,包含:(一)已计入海外所得的CFC营利所得(视为实现值)(二)本年度实际获配的股利与盈余 1.全数汇入金额2.属CFC制度实施之后的盈余汇入款3.属CFC制度实施之前的盈余汇入款 (三)年度处分CFC公司股份的实际获益 (四)所得来源地已缴纳的税赋   换言之,个人申报综所税时,应谨遵以下规范:一、申报低税国公司基本资讯: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如: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股份,无论持股比例的多寡,都须申报个人及其关系人的持股资讯。二、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资讯: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响力,致使该BVI公司成为个人的CFC,无论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都须申报CFC公司的相关财务与税务资讯。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须申报营利所得计算表的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与第五部份;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则须申报: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第四部份与第五部份。三、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表连动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话,即须将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再连动至个人最低税负申报系统中,计算纳税义务并一并申报。个人於申报综所税时,应多加留意申报规则。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个人受控公司(CFC)申报书之填写与应备文件】 ...more【境外公司与OBU操作分析 (折扣码:TC1157ZHA)】..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87366.html 个人-受控外国公司(CFC)申报表填写说明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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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反避税制度中的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规范在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中;该法令的适用要件,包含以下各项;倘若台湾公司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架构,符合以下各项要件的话,即可能受到该法令的影响与冲击,包含:

1.当年度持有低税赋国家之子公司,股权过半或具实质控制权,且
2.当年度该子公司的实际管理处所(PEM)位於境外,且
3.当年度该子公司的获益,非实质营运活动所产生,且
4.当年度该子公司的获益,超过NTD700万以上。


是故,当营利事业符合以上要件时,即应按境外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认列源於境外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并依法申报税赋;一旦此项规范落实执行,等同原先财税差异的合法递延课税效果即失效;此项反避税政策,虽未加增台湾企业的税赋负担,但对以境外公司间接持有海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而言,却也消拟长期迟延课税的不公平现象。

当被投资境外子公司当年度获益时,无论盈余是否汇回,台湾母公司除依会计准则认列投资收益之外,台湾母公司也要依法在当年度税务申报时,同步认列该投资收益。

同样的,若被投资境外子公司当年度产生亏损时,台湾母公司除依会计准则认列投资损失之外,当年度税务申报书亦依法同步在税上承认该投资损失,并於未来十年内,均可抵扣该境外子公司之盈余。然而,该亏损於税务申报上的适用与抵扣,须同时符合以下要件:

1.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且
2.依规定之格式填报,且
3.经所在地稽徵机关核定。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个人反避税政策:法令解析与实务影响】...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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