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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的冲击与影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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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3年政府公布的个人结算申报个人综所税相关CFC申报表格来看,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公司之股份,无论是否逾50%,个人申报综所税时,都须提供个人与低税负国家公司之间的持股资讯,包含:一、个人及其关系人持股明细表二、个人及其关系人节透图也需提供该低税国家的公司基本资料,包含:英文名称、设立国家、申报户直接与间接持股比率、关系人基本资料与持股比率...等资讯,并自评该低税国之公司,是否为个人受控外国公司(CFC)。若不是个人的CFC,仅需揭露公司资讯、持股资讯即可,若是个人的CFC,即须再继续填写【个人受控外国企业(CFC)营利所得计算表】;该计算表包含以下五个部份,依序是: 第一部分:CFC基本资料填表说明,包含:(一)CFC公司基本资料(二)CFC公司实质营运检视(三)CFC公司财务报表检核 第二部分:当年度盈余表,包含:(一)CFC公司当年度损益、权益法下投资损益、已实现投资损益...等(二)CFC公司金融商品评价调整数(若非在评价当期申报) 第三部分:十年亏损扣除申报表,包含:(一)CFC公司各年度的申报亏损(二)CFC公司各年度的减资弥补亏损 第四部分:归课所得计算(一)若当年度盈余未逾NTD700万,免填 第五部分:个人计入CFC营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税额明细表,包含:(一)已计入海外所得的CFC营利所得(视为实现值)(二)本年度实际获配的股利与盈余 1.全数汇入金额2.属CFC制度实施之后的盈余汇入款3.属CFC制度实施之前的盈余汇入款 (三)年度处分CFC公司股份的实际获益 (四)所得来源地已缴纳的税赋   换言之,个人申报综所税时,应谨遵以下规范:一、申报低税国公司基本资讯: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如: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股份,无论持股比例的多寡,都须申报个人及其关系人的持股资讯。二、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资讯: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响力,致使该BVI公司成为个人的CFC,无论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都须申报CFC公司的相关财务与税务资讯。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须申报营利所得计算表的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与第五部份;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则须申报: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第四部份与第五部份。三、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表连动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话,即须将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再连动至个人最低税负申报系统中,计算纳税义务并一并申报。个人於申报综所税时,应多加留意申报规则。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个人受控公司(CFC)申报书之填写与应备文件】 ...more【境外公司与OBU操作分析 (折扣码:TC1157ZHA)】..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87366.html 个人-受控外国公司(CFC)申报表填写说明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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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反避税条款(所得税法43之3、4)预计正式上路,该条款的施行,对境外公司与OBU操作者而言,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法令。

所得税法43之3主要在规范:受控外国公司的未分配盈余。以往操作者利用境外公司递延海外收益课税的模式,将因该法令的修正而走入历史。另外,所得税法43之4主要在规范:依操作者实际管理处所的位置,作为所得课税的准据,换句话说,当境外公司实际管理处所在台湾境内,其盈余都应依法纳税。

两法令若於正式施行之后,下述操作模式的所得,都应依法诚实申报纳税,值得操作留意、重视:

一、台湾母公司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中国,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中国与境外纸上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母公司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并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二、台湾母公司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其他国家,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海外与境外纸上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母公司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并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三、台湾个人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中国,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中国与境外纸上公司盈余未分配,个人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纳税(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认定所得性质)。

四、台湾个人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其他国家,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海外与境外纸上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个人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海外所得并纳税。

五、台湾个人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台湾子公司,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境外纸上母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个人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所得并纳税。

六、台湾个人经由境外纸上公司在台湾登记分公司,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境外纸上总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个人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所得并纳税。

反避税条款的施行,对於租税公平有绝对的助益与帮忙,这也是世界防堵避税的趋势,值得境外公司与OBU操作者多加留心与关注,以避免在法令修正后仍违法操作境外公司。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个人反避税政策:法令解析与实务影响】...more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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