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连结:http://vip.asia-learning.com/cfat/article/detail/277219096
台湾反避税条款(所得税法43之3、4)预计正式上路,该条款的施行,对境外公司与OBU操作者而言,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法令。
所得税法43之3主要在规范:受控外国公司的未分配盈余。以往操作者利用境外公司递延海外收益课税的模式,将因该法令的修正而走入历史。另外,所得税法43之4主要在规范:依操作者实际管理处所的位置,作为所得课税的准据,换句话说,当境外公司实际管理处所在台湾境内,其盈余都应依法纳税。
两法令若於正式施行之后,下述操作模式的所得,都应依法诚实申报纳税,值得操作留意、重视:
一、台湾母公司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中国,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中国与境外纸上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母公司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并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二、台湾母公司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其他国家,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海外与境外纸上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母公司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并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三、台湾个人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中国,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中国与境外纸上公司盈余未分配,个人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纳税(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认定所得性质)。
四、台湾个人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其他国家,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海外与境外纸上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个人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海外所得并纳税。
五、台湾个人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台湾子公司,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境外纸上母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个人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所得并纳税。
六、台湾个人经由境外纸上公司在台湾登记分公司,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境外纸上总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个人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所得并纳税。
反避税条款的施行,对於租税公平有绝对的助益与帮忙,这也是世界防堵避税的趋势,值得境外公司与OBU操作者多加留心与关注,以避免在法令修正后仍违法操作境外公司。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个人反避税政策:法令解析与实务影响】...more
参考资料: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