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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管理处所(所得税法43之4)对境外公司盈余分配影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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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3年政府公布的个人结算申报个人综所税相关CFC申报表格来看,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公司之股份,无论是否逾50%,个人申报综所税时,都须提供个人与低税负国家公司之间的持股资讯,包含:一、个人及其关系人持股明细表二、个人及其关系人节透图也需提供该低税国家的公司基本资料,包含:英文名称、设立国家、申报户直接与间接持股比率、关系人基本资料与持股比率...等资讯,并自评该低税国之公司,是否为个人受控外国公司(CFC)。若不是个人的CFC,仅需揭露公司资讯、持股资讯即可,若是个人的CFC,即须再继续填写【个人受控外国企业(CFC)营利所得计算表】;该计算表包含以下五个部份,依序是: 第一部分:CFC基本资料填表说明,包含:(一)CFC公司基本资料(二)CFC公司实质营运检视(三)CFC公司财务报表检核 第二部分:当年度盈余表,包含:(一)CFC公司当年度损益、权益法下投资损益、已实现投资损益...等(二)CFC公司金融商品评价调整数(若非在评价当期申报) 第三部分:十年亏损扣除申报表,包含:(一)CFC公司各年度的申报亏损(二)CFC公司各年度的减资弥补亏损 第四部分:归课所得计算(一)若当年度盈余未逾NTD700万,免填 第五部分:个人计入CFC营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税额明细表,包含:(一)已计入海外所得的CFC营利所得(视为实现值)(二)本年度实际获配的股利与盈余 1.全数汇入金额2.属CFC制度实施之后的盈余汇入款3.属CFC制度实施之前的盈余汇入款 (三)年度处分CFC公司股份的实际获益 (四)所得来源地已缴纳的税赋   换言之,个人申报综所税时,应谨遵以下规范:一、申报低税国公司基本资讯: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如: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股份,无论持股比例的多寡,都须申报个人及其关系人的持股资讯。二、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资讯: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响力,致使该BVI公司成为个人的CFC,无论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都须申报CFC公司的相关财务与税务资讯。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须申报营利所得计算表的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与第五部份;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则须申报: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第四部份与第五部份。三、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表连动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话,即须将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再连动至个人最低税负申报系统中,计算纳税义务并一并申报。个人於申报综所税时,应多加留意申报规则。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个人受控公司(CFC)申报书之填写与应备文件】 ...more【境外公司与OBU操作分析 (折扣码:TC1157ZHA)】..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87366.html 个人-受控外国公司(CFC)申报表填写说明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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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实际管理处所(PEM)』的所得税法43之4,已於2016年三读通过,但尚未确认执行的时间点;然而,一旦『实际管理处所』开始执行之后,只要境外公司营运符合『实际管理处所』在境内的状况,都将被视为国内营立事业,依法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而所谓实际管理处所的定义,乃指一家境外公司,若同时符合以下要件的话,即表实际管理处所(PEM)在境内,包含:

一、决策者为台湾境内居民或营利事业。

二、会议记录、会计帐册於境内制作或储放。

三、在境内有经营活动的发生。

然而,值得境外公司董事会与投资架构者进一步省思的,除了是否符合『实际管理处所』定义之外,当股权结构上,台湾公司为投资者(母公司),境外公司为被投资者(子公司),一旦境外公司(子公司)依所得税法43之4(PEM)缴纳营所税之后,结构中的台湾公司(母公司),是否仍适用所得税法42 条:公司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股利净额不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的适用状况?

这项考量的主要的关键在於,依据所得税法42条的规定,台湾公司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才适用相关规范。而『实际管理处所』在境内的境外公司,虽然在税赋身份上, 被视为国内营利事业,但在组织结构定义上,是否会被视为一个
『国内其他营利事业』?

如果一个不是依中华民国公司法所设立的境外公司,不符合『国内其他营利事业』定义的话,投资该境外公司的台湾母公司,可能就不适用所得税法42条的规范。此时,台湾母公司会不会产生重复课税的问题?就值得架构境外公司的投资者,进一步了解与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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