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近期研讨会与专栏
2
反避税制度
3
反避税制度,对境外公司台湾分公司的税赋影响4
https://www.uniore.url.tw/cn/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区木栅路2段57号10楼
从2023年政府公布的个人结算申报个人综所税相关CFC申报表格来看,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公司之股份,无论是否逾50%,个人申报综所税时,都须提供个人与低税负国家公司之间的持股资讯,包含:一、个人及其关系人持股明细表二、个人及其关系人节透图也需提供该低税国家的公司基本资料,包含:英文名称、设立国家、申报户直接与间接持股比率、关系人基本资料与持股比率...等资讯,并自评该低税国之公司,是否为个人受控外国公司(CFC)。若不是个人的CFC,仅需揭露公司资讯、持股资讯即可,若是个人的CFC,即须再继续填写【个人受控外国企业(CFC)营利所得计算表】;该计算表包含以下五个部份,依序是: 第一部分:CFC基本资料填表说明,包含:(一)CFC公司基本资料(二)CFC公司实质营运检视(三)CFC公司财务报表检核 第二部分:当年度盈余表,包含:(一)CFC公司当年度损益、权益法下投资损益、已实现投资损益...等(二)CFC公司金融商品评价调整数(若非在评价当期申报) 第三部分:十年亏损扣除申报表,包含:(一)CFC公司各年度的申报亏损(二)CFC公司各年度的减资弥补亏损 第四部分:归课所得计算(一)若当年度盈余未逾NTD700万,免填 第五部分:个人计入CFC营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税额明细表,包含:(一)已计入海外所得的CFC营利所得(视为实现值)(二)本年度实际获配的股利与盈余 1.全数汇入金额2.属CFC制度实施之后的盈余汇入款3.属CFC制度实施之前的盈余汇入款 (三)年度处分CFC公司股份的实际获益 (四)所得来源地已缴纳的税赋   换言之,个人申报综所税时,应谨遵以下规范:一、申报低税国公司基本资讯: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如: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股份,无论持股比例的多寡,都须申报个人及其关系人的持股资讯。二、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资讯: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响力,致使该BVI公司成为个人的CFC,无论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都须申报CFC公司的相关财务与税务资讯。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须申报营利所得计算表的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与第五部份;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则须申报: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第四部份与第五部份。三、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表连动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话,即须将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再连动至个人最低税负申报系统中,计算纳税义务并一并申报。个人於申报综所税时,应多加留意申报规则。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个人受控公司(CFC)申报书之填写与应备文件】 ...more【境外公司与OBU操作分析 (折扣码:TC1157ZHA)】..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87366.html 个人-受控外国公司(CFC)申报表填写说明 2024-04-14 2025-04-14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区木栅路2段57号10楼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87366.html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区木栅路2段57号10楼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87366.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4-1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87366.html

相关连结:http://vip.asia-learning.com/cfat/article/detail/277219206


当反避税条例修法通过并正式施行之后,对境外公司台湾分公司来说,这样的组织结构,可能被迫必须面对极大的税赋冲击,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可能性,最主要原因就在於,所得税法43之3条、43之4条的税赋综效所导致。

以往,境外总公司的台湾分公司,仅需缴纳营所税后,即可将剩余利润直接返还境外总公司。然而,当所得税法43之3条-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制度,以及所得税法43之4条-实际管理处所认定,这两条法案一旦通过且执行,境外公司台湾分公司的组织结构,将可能面临以下的税赋问题:

一、台湾分公司课徵营所税,当年度剩余的净利返还境外总公司。

二、当境外总公司实际管理处所在台湾时,依据所得税法43之4条的规范,净利的分配需开立扣缴凭单并完成扣缴申报。

三、若境外总公司盈余未分配的话,可能尚有未分配盈余加增的考量。

境外公司的税制,将於台湾公司趋於一致,再再都牵动著境外公司台湾分公司操作者的税赋风险,实不容轻忽与漠视。

相关细节解析,欢迎报名以下研讨: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个人反避税政策:法令解析与实务影响】...more



参考资料: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