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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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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施行后,应重新审视海外所得的问题与架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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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3年政府公布的个人结算申报个人综所税相关CFC申报表格来看,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公司之股份,无论是否逾50%,个人申报综所税时,都须提供个人与低税负国家公司之间的持股资讯,包含:一、个人及其关系人持股明细表二、个人及其关系人节透图也需提供该低税国家的公司基本资料,包含:英文名称、设立国家、申报户直接与间接持股比率、关系人基本资料与持股比率...等资讯,并自评该低税国之公司,是否为个人受控外国公司(CFC)。若不是个人的CFC,仅需揭露公司资讯、持股资讯即可,若是个人的CFC,即须再继续填写【个人受控外国企业(CFC)营利所得计算表】;该计算表包含以下五个部份,依序是: 第一部分:CFC基本资料填表说明,包含:(一)CFC公司基本资料(二)CFC公司实质营运检视(三)CFC公司财务报表检核 第二部分:当年度盈余表,包含:(一)CFC公司当年度损益、权益法下投资损益、已实现投资损益...等(二)CFC公司金融商品评价调整数(若非在评价当期申报) 第三部分:十年亏损扣除申报表,包含:(一)CFC公司各年度的申报亏损(二)CFC公司各年度的减资弥补亏损 第四部分:归课所得计算(一)若当年度盈余未逾NTD700万,免填 第五部分:个人计入CFC营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税额明细表,包含:(一)已计入海外所得的CFC营利所得(视为实现值)(二)本年度实际获配的股利与盈余 1.全数汇入金额2.属CFC制度实施之后的盈余汇入款3.属CFC制度实施之前的盈余汇入款 (三)年度处分CFC公司股份的实际获益 (四)所得来源地已缴纳的税赋   换言之,个人申报综所税时,应谨遵以下规范:一、申报低税国公司基本资讯: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如: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股份,无论持股比例的多寡,都须申报个人及其关系人的持股资讯。二、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资讯: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响力,致使该BVI公司成为个人的CFC,无论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都须申报CFC公司的相关财务与税务资讯。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须申报营利所得计算表的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与第五部份;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则须申报: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第四部份与第五部份。三、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表连动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话,即须将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再连动至个人最低税负申报系统中,计算纳税义务并一并申报。个人於申报综所税时,应多加留意申报规则。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个人受控公司(CFC)申报书之填写与应备文件】 ...more【境外公司与OBU操作分析 (折扣码:TC1157ZHA)】..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87366.html 个人-受控外国公司(CFC)申报表填写说明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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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反避税分流为『法人反避税』、『个人反避税』两个走向,一旦,当台湾施行反避税政策之后,纳税义务个人的海外所得,势必受到冲击与影响。目前,相关个人反避税的法令有二,包含:所得税法43之4实际管理处所(PEM)认定,以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12之1的个人受控公司制度(个人CFC);为避免产生重覆课税的疑虑,依据目前法令的规范:实际管理处所(PEM)在前,优先所得基本税额条例12之1(个人CFC),先行适用之。

换句话说,当纳税义务人要判断个人海外所得,是否会受到反避税政策影响前,应该先判断自己的投资架构,是否适用实际管理处所(PEM)认定;若是的话,依法即应该先针对『管理处所(PEM)在境内之海外企业,其当年度的企业获益』先缴营所税,之后分配个人股东时,即应开立扣缴凭单给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也应该针对取得源於『管理处所在境内之海外企业,获益当年度配发之现金股利』申报并缴纳个人的境内所得,此时个人获配源於管理处所(PEM)在境内之海外公司的现金股利,恐不符合海外所得的认定了。

推估举例来看,当反避税条款施行之后,若个人甲直接投资日本有价证券,当个人甲获得该日本有价证券的现金股利或资本利得时,原本符合海外所得的认定;但若个人甲透过英属维京群岛(BVI)A公司投资日本该有价证券,且当BVI的A公司管理处所(PEM)在境内的话,BVI的A公司应该先针对当年度源於日本有价证券的获益,依法缴纳营所税,之后,A公司分配给个人甲的现金股利,即为境内所得来源,应加计入个人甲的综合所得额内,依综所税适用级距税率申报缴税。

但当架构上,BVI的A公司管理处所(PEM)不在境内时,就要再看个人甲持有A公司的持股比重,若持股过半的话,依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草案的规范,即便BVI的A公司未有分配盈余,也恐视同分配个人甲,直接计入海外所得额中,依法申报缴税。

虽然以上论述,是依据我们对目前法令的解读,所进行的剖析与推估,但无论个人海外投资架构,未来是受到PEM的影响,还是个人CFC的影响,该投资架构都应该重新审视,依法正确申报并缴纳税赋。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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