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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受控外国公司制度,具备哪些排除适用的要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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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3年政府公布的个人结算申报个人综所税相关CFC申报表格来看,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公司之股份,无论是否逾50%,个人申报综所税时,都须提供个人与低税负国家公司之间的持股资讯,包含:一、个人及其关系人持股明细表二、个人及其关系人节透图也需提供该低税国家的公司基本资料,包含:英文名称、设立国家、申报户直接与间接持股比率、关系人基本资料与持股比率...等资讯,并自评该低税国之公司,是否为个人受控外国公司(CFC)。若不是个人的CFC,仅需揭露公司资讯、持股资讯即可,若是个人的CFC,即须再继续填写【个人受控外国企业(CFC)营利所得计算表】;该计算表包含以下五个部份,依序是: 第一部分:CFC基本资料填表说明,包含:(一)CFC公司基本资料(二)CFC公司实质营运检视(三)CFC公司财务报表检核 第二部分:当年度盈余表,包含:(一)CFC公司当年度损益、权益法下投资损益、已实现投资损益...等(二)CFC公司金融商品评价调整数(若非在评价当期申报) 第三部分:十年亏损扣除申报表,包含:(一)CFC公司各年度的申报亏损(二)CFC公司各年度的减资弥补亏损 第四部分:归课所得计算(一)若当年度盈余未逾NTD700万,免填 第五部分:个人计入CFC营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税额明细表,包含:(一)已计入海外所得的CFC营利所得(视为实现值)(二)本年度实际获配的股利与盈余 1.全数汇入金额2.属CFC制度实施之后的盈余汇入款3.属CFC制度实施之前的盈余汇入款 (三)年度处分CFC公司股份的实际获益 (四)所得来源地已缴纳的税赋   换言之,个人申报综所税时,应谨遵以下规范:一、申报低税国公司基本资讯: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如: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股份,无论持股比例的多寡,都须申报个人及其关系人的持股资讯。二、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资讯: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响力,致使该BVI公司成为个人的CFC,无论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都须申报CFC公司的相关财务与税务资讯。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须申报营利所得计算表的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与第五部份;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则须申报: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第四部份与第五部份。三、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表连动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话,即须将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再连动至个人最低税负申报系统中,计算纳税义务并一并申报。个人於申报综所税时,应多加留意申报规则。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个人受控公司(CFC)申报书之填写与应备文件】 ...more【境外公司与OBU操作分析 (折扣码:TC1157ZHA)】..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87366.html 个人-受控外国公司(CFC)申报表填写说明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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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反避税制度,可区分为法人反避税制度,以及个人反避税制度,两大区块;其中,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下称:CFC),均可能同时影响到法人、个人,其持有低税赋国家架构下的税赋状况。法人CFC制度,乃规范在所得税法第43之3条当中,而个人的CFC制度,则规范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之上,两者所规范的逻辑,近似且相同,都同时在落实公平实质的穿透原则。

以往,藉由注册在低税负国家之关系企业的投资架构,尤其是以境外公司间接持股的模式,或可将盈余保留在境外,以达到递延课税的效果。包含:

一、法人在合并关系企业报表时,财报呈现,但税报未实现,所导致租税递延。

二、个人未分配关系企业盈余,所延缓海外所得实现时点,而导致租税递延。

该些租税规避的不公平现状,都将在CFC制度落实之后,让课税的时间点,公平地落实在实质课税之时点。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境外投资架构,都会受到CFC制度的影响;
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若处於低税负国家的关系企业(统称:境外公司),其所得年度符合以下各项要件之一,CFC制度即排除适用


一、已适用实际管理处所(PEM)在台缴税
若境外公司,当年度已适用所得税法第43之4实际管理处所(PEM)制度,即在台已缴纳营所税的话,则排除CFC制度的适用。


二、於境外处所确有实际营运活动
若境外公司,於境外实际管理处所,确有实质营运活动的话,也排除适用CFC制度;而所谓在境外实际管理处所,具实质营运活动,乃指:
(一)在境外确有固定的营运处所,且聘用员工在该地营运。
(二)被动式收入(股利、利息、投资收入...等),占比小於10%。


三、於境外处所之当年度盈余一定基准以下
若境外公司,於境外实际管理处所,其当年度盈余,在一定基准以下
的话,也排除适用CFC制度;而所谓一定基准,乃指NTD700万。

是故,由此可知虽然CFC制度是否排除适用,对境外公司设立者而言,仍需细细评估。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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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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