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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区分为法人CFC、个人CFC两种制度;法人CFC制度,规范在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之中,而个人CFC制度则规范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内;区隔的判断,主要是依据股东身份来做区分,如果持股者是营利事业,乃受法人CFC制度的规范,若持股者是个人股东,则受个人CFC制度的框架。
但无论是法人CFC制度,亦或是个人CFC制度,都会遇到两个重要关键:
一、位於低税赋国家为首要
这是最首要的关键,若外国公司并非位於低税赋国家,则无需再判断是否受控於某营利事业或某个人。而所谓位於低税赋国家的外国公司(下简称:低税公司),乃指:
(一)该国税率比台湾低70%以下,或
(二)仅针对境内所得课税者。
一般常见的租税天堂,几乎都纳入低税赋的定义范围之内。
二、判断是否为受控公司
当外国企业属於低税公司的话,即需要再进一步断定:是否『受控』於某营利事业或某个人。受控的定义,包含:
(一)持股超过50%以上,或
(二)具有重大影响力
单就持股是否超过50%以上,判断低税公司是否受控於某营利事业,或某个人,乃采行合并计算的方式认定,包含:
(一)某营利事业的直接持股比例,再加计
(二)某营利事业,藉由其他关系企业或关系人的持股比例
共同合并计算。
举例而言,某营利事业(主角),直接持股低税(甲)公司45%,某营利事业持有A关系企业30%股份且A关系企业持有低税(甲)公司30%时;某营利事业(主角)持有低税(甲)公司的合并占比为:45%+30%*30%=54%,直接间接持股已过半。故对於某营利事业(主角)而言,低税(甲)公司,是CFC公司。
某个人,亦然采行合并计算的方式认定,包含:
(一)某个人的直接持股比例,再加计
(二)某个人,藉由其他关系企业或关系人的持股比例
共同合并计算。
举例而言,某个人(主角),直接持股低税(甲)公司45%,某个人持有A关系企业30%股份且A关系企业持有低税(甲)公司30%时;某个人(主角)持有低税(甲)公司的合并占比为:45%+30%*30%=54%,直接间接持股已过半。故对於某个人(主角)而言,低税(甲)公司,是CFC公司。
一旦确认低税公司,是某营利事业或某个人的CFC公司之后,再进一步依法穿透计算应纳税的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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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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