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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国境内组织,支付外国个人或营利事业『所§8条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且该境内所得来源,又属於所§88条:应扣缴所得之时,给付组织即应就支付所得来源,扣缴税金,并於十日之内,完成扣缴申报的程序,由此可知,境内组织的责任,是可想而知的沉重,故给付方又被称为扣缴义务人;但若不符合所§88条之应扣缴所得项目时,则由外国个人或营利事业,自行结算申报,给付方则无需就源扣缴。
其中,扣缴税率,也会因为所得性质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包含:
一、薪资所得;6%(未逾基本工资1.5倍);或18%(逾基本工资1.5倍)
二、营利所得:20%(大陆股东);或21%(非大陆股东)
三、执行业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权利金收入...等:20%
就以支付权利金为例,理论上,如果支付外国人或营利事业的权利金是NTD100万的话,给付方仅能汇出NTD80万,另外,预扣NTD20万的税金,给付方需再给付之日起,十天之内,完成扣缴申报的程序。
虽然,对於外国人或国外营利事业来说,在台湾预扣的NTD20万税金,可以在其所属国抵扣应纳税金;然而,实务上,收取权利金的外国人,多半会要求境内给付企业,必须给付净额NTD100万,并代为吸收扣缴税金。
是故,给付方则需还原加总(Gross Up),以便计算出正确的扣缴税基。还原加总的恒等式,如下:
税基=实拿净现金+扣缴税率*税基
X=100万+20%*X
X=125万
代吸收的税金=125万*20%;为25万
换句话说,境内组织在给付NTD100万给国外后,十天之内,必须将代吸收的NTD25万扣缴税金,缴纳国库并完成申报程序;若应扣缴未扣缴、应收报未申报,给付方都将承受相关罚则;也就是说,给付方只有以下三种结果:
一、给付方尽力与外国人或营利事业,达成就源扣缴(Withholding Tax)的共识
二、给付方倒算还原加总(Gross Up)后,计算代吸收的预扣税金
三、给付方未依法完成扣缴与申报,承受违法的罚款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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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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