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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吸收支付国外授权金、服务费的扣缴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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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贸易的类型,大致上,可以区分为居间介绍、买断卖断两大态样,再由两大态样延伸出各式交易模式;然而,对於国际贸易而言,营业税适用零税率的退税机制,是一项重要的资金周转来源,然而,并非所有三角贸易的交易模式,都适用零税率的退税要件。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7的规定,外销货物与外销劳务(包含: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均符合零税率的退税要件;然而,判断的关键,并非仅由金流是否由国外汇入来断定,最主要乃是:交易模式是否符合营业税法§7的要件定义。过去经常发生,与三角贸易有关之零税率适用要件的误判态样,包含:一、境外买断卖断交易误判为与外销有关的居间介绍若买方、卖方双方均在境外,国内贸易商无须负担交易商品的瑕疵与风险之责,国内贸易商纯属居间介绍,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交易之时,贸易商的交易模式即符合国内提供、国外使用的外销劳务定义,其所收受的境外汇入佣金或汇入汇出的收付价差,均适用零税率的营业税退税要件。反之,若国内贸易商独立向境外供应商买断商品,并独立转销售给境外客户,且由贸易商负担商品瑕疵与风险责任,仅商品是由境外产区直送境外客户端,虽然国内贸易商亦有汇入汇出款的收付价差,但由於该批货物未从台湾移运出境,不属外销货物,而国内贸易商亦未提供任何居间介绍的服务,以进销存的买货卖货方式入帐,亦非属外销劳务,故该笔交易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不适用零税率的退税要件。二、与进口有关佣金误判为国内提供国外使用之劳务国内贸易商协助境外供应商,顺利供货给国内另一买方后,其所获取之境外供应商自海外汇付之佣金,实属进口佣金,并不属於国内提供、於国外使用的劳务,故不适用营业税的退税要件。故三角贸易业者,若单以境外汇入款,作为适用营业税之零税率的退税要件,容易产生误判的状况,不得不慎。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三角贸易之税赋规划与申报】...more【营业税解析与申报】...more参考资料: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88366.html 三角贸易的误判零税率退税之交易模式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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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国境内组织,支付外国个人或营利事业『所§8条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且该境内所得来源,又属於所§88条:应扣缴所得之时,给付组织即应就支付所得来源,扣缴税金,并於十日之内,完成扣缴申报的程序,由此可知,境内组织的责任,是可想而知的沉重,故给付方又被称为扣缴义务人;但若不符合所§88条之应扣缴所得项目时,则由外国个人或营利事业,自行结算申报,给付方则无需就源扣缴。

其中,扣缴税率,也会因为所得性质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包含:

一、薪资所得;6%(未逾基本工资1.5倍);或18%
(逾基本工资1.5倍)

二、营利所得:20%(大陆股东);或21%(非大陆股东)

三、执行业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权利金收入...等:20%

就以支付权利金为例,理论上,如果支付外国人或营利事业的权利金是NTD100万的话,给付方仅能汇出NTD80万,另外,预扣NTD20万的税金,给付方需再给付之日起,十天之内,完成扣缴申报的程序。

虽然,对於外国人或国外营利事业来说,在台湾预扣的NTD20万税金,可以在其所属国抵扣应纳税金;然而,实务上,收取权利金的外国人,多半会要求境内给付企业,必须给付净额NTD100万,并
代为吸收扣缴税金

是故,给付方则需还原加总(Gross Up),以便计算出正确的扣缴税基。还原加总的恒等式,如下:

税基=实拿净现金+扣缴税率*税基

X=100万+20%*X

X=125万


代吸收的税金=125万*20%;为25万

换句话说,境内组织在给付NTD100万给国外后,十天之内,必须将代吸收的NTD25万扣缴税金,缴纳国库并完成申报程序;若应扣缴未扣缴、应收报未申报,给付方都将承受相关罚则;也就是说,给付方只有以下三种结果:

一、给付方尽力与外国人或营利事业,达成就源扣缴(Withholding Tax)的共识

二、给付方倒算还原加总(Gross Up)后,计算代吸收的预扣税金

三、给付方未依法完成扣缴与申报,承受违法的罚款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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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外国人、外国企业之就源扣缴解析...more

各类所得扣缴申报...more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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