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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全民对於个人健康的著重,以及全国运动风气的带动,坊间许多健身教室与健身房,如雨后春笋般的纷纷成立,无论是以行号或公司型态经营运动事业,当健身教室预收会员的年度会费时,其概念如同预收服务费,除免用统一发票营业人之外,健身教室都有开立发票的必要;而随著发票的开立,营业税、营所税的申报义务,都会同步跟进,然而,其在营业税与营所税的申报上,却有些微的差异。
一、营业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32,以及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之规定,当健身教室预收年度会员费时,即应开立内含销项税额的统一发票,且当期营业税即有在单月15日前,完成申报的责任;然而,营业税的课徵与申报,仅是针对健身教室提供销售劳务的销售额,但销售额未必是营业收入。
二、营所税
开立发票后的销售额,是否成为当年度申报营所税的营业收入,则要视健身教室与会员所订服务合约的完成比例,一般依合约时间而定,例如:当年度健身服务合约至年底仅完成5个月,当年度开立发票的销售额,仅有5个月列入当年度营业收入,剩余7个月的预收服务款,将在下年度再列入当期营业收入。
以上,健身教室比较容易忽略的关键,包含:
一、当年度已开立发票的销售额,未减除【本预收款】,致当期营业收入虚增
二、上年度预收款,未加回当年度营业收入,导致营业收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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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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