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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号、公司在所得税上的创业决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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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贸易的类型,大致上,可以区分为居间介绍、买断卖断两大态样,再由两大态样延伸出各式交易模式;然而,对於国际贸易而言,营业税适用零税率的退税机制,是一项重要的资金周转来源,然而,并非所有三角贸易的交易模式,都适用零税率的退税要件。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7的规定,外销货物与外销劳务(包含: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均符合零税率的退税要件;然而,判断的关键,并非仅由金流是否由国外汇入来断定,最主要乃是:交易模式是否符合营业税法§7的要件定义。过去经常发生,与三角贸易有关之零税率适用要件的误判态样,包含:一、境外买断卖断交易误判为与外销有关的居间介绍若买方、卖方双方均在境外,国内贸易商无须负担交易商品的瑕疵与风险之责,国内贸易商纯属居间介绍,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交易之时,贸易商的交易模式即符合国内提供、国外使用的外销劳务定义,其所收受的境外汇入佣金或汇入汇出的收付价差,均适用零税率的营业税退税要件。反之,若国内贸易商独立向境外供应商买断商品,并独立转销售给境外客户,且由贸易商负担商品瑕疵与风险责任,仅商品是由境外产区直送境外客户端,虽然国内贸易商亦有汇入汇出款的收付价差,但由於该批货物未从台湾移运出境,不属外销货物,而国内贸易商亦未提供任何居间介绍的服务,以进销存的买货卖货方式入帐,亦非属外销劳务,故该笔交易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不适用零税率的退税要件。二、与进口有关佣金误判为国内提供国外使用之劳务国内贸易商协助境外供应商,顺利供货给国内另一买方后,其所获取之境外供应商自海外汇付之佣金,实属进口佣金,并不属於国内提供、於国外使用的劳务,故不适用营业税的退税要件。故三角贸易业者,若单以境外汇入款,作为适用营业税之零税率的退税要件,容易产生误判的状况,不得不慎。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三角贸易之税赋规划与申报】...more【营业税解析与申报】...more参考资料: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88366.html 三角贸易的误判零税率退税之交易模式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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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号(工作室)与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不同的组织架构,可以说是两道完全独立的平行线,故不存在行号进化为公司,或公司退缩为行号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两个组织是可同时并存的,然而,创业者在草创初期,常会在应该选择行号,还是公司上,陷入胶著。

一、行号
行号或工作室,如同个人的营利化、组织化,故行号与个人可说是完全黏著在一起;意即,行号应负责任,等同个人应负责任,
行号当年度获利,等同个人当年度获益,营利所得直接并入个人综所税,个人最高税率为40%,且没有递延的选项。

二、公司
无论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独立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事业
,故当营利事业产生当年度获利,应先缴纳20%的营利事业所得税;再由股东常会决议是否分配,若分配盈余才会设算个人综所税,若未分配的话,则可暂时产生税赋上的递延效益;虽然,未分配盈余将被加徵5%的税赋,但若后期公司产生营运上的亏损,法人结清算时,是否尚有盈余可分配股东,则可能是项变数。
再者,公司与个人之间,彼此也是完全独立的关系,故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责任上限,不会无限上纲。

是故,以一人企业的独资角度,就税赋的观点而言,若当年度获益导致个人综所税,高达30%、40%的话,以公司为营运主体,可让创业者保留盈余递延分配上的弹性,且当盈余让个人税赋高到30%或40%时,亦须考量营运上的风险,需限缩在出资额上。

如果当年度获益,对个人税赋上的影响,为5%、12%、20%的话,该营业规模以行号经营,其实是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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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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