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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具有法人格的被投资目标,故公司可以被任一股东所投资,股东为多人,组成股东会之后,选任董事;董事有多人,组成董事会之后,再推举一人为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而公司的所有权,属於股东会,但经营权乃属於董事(会);架构上,实属经营所、所有权分离的永续经营法人格主体。
但排除医疗法人的体系,单纯就私人诊所的组织型态而言,私人诊所乃是医师执行业务的业务所,换句话说,诊所就代表著医师个人,虽可多数医师合伙执业,但能成立个人业务所的,也只有具医师执业资格的个人而已,故当医师结束执业之时,私人诊所也将随之消灭,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也没有永续经营与股份传承的概念,这与一般公司具独立法人格的架构或医疗法人的体系,有著根本性的不同;由此可知,私人诊所是医师执业的业务所,是无法被他人所投资的。
正由於私人诊所与医师,是绑定在一起的,诊所的责任,就是医师个人的责任;医师个人责任是一生,私人诊所的责任也就无限;是故,依据公司法§13的规范,公司也不能投资私人诊所。
但若私人诊所需要昂贵的医疗器材,除了考量租赁方案之外,势必会有引进外部资金的需求,而提供外部资金的出资者,此时的角色,就非常尴尬且难以界定。而这种角色上的困窘,经常衍生出许许多多的争议与问题,包含:
一、资金性质
依据医疗法的规范,私人诊所不能有除执业医师之外的外部股东,故出资者的这笔出资额,该如何解释其性质? 若解释为借贷关系,执业医师是否有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的责任?
二、所得性质
依据医疗法的规范,私人诊所不可能存在不具执业医师资格的外部股东,那诊所每年结算的执行业务所得,怎么可能转化成为分派外部出资者的盈余?
三、税赋责任
依据医疗法的规范,私人诊所的合伙人是执业医师的话,诊所每年结算的执行业务所得,都应算是合伙医师的个人所得,故税赋缴纳的义务,势必应由合伙医师个人扛责;这对於回收盈余的出资者而言,又该如何界定与医师彼此之间,在税赋上的关系?
以上,都是在成立私人诊所之前,执业医师必须事先慎思与深思的核心,以避免后续税赋上的疑虑,甚至产生违反医疗法的争议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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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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