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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与医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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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诊所的投资限制与税赋疑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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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五月,均为所得税结算申报的重要时点,对於诊所而言,也须先完成诊所的执行业务所得结算之后,才能将所得金额,并入合伙医师的个人综所税之内,再完成个人综所税的申报。大致上,一般诊所的结算,有两大类的申报方式:采行财政部颁定的费用率结算,或采行帐载核实数结算。 前者的申报方式,相对比较简易,只要掌握各项收入来源,填打收入明细之后,即可利用财政部所颁定的费用率,直接扣除估计的费用之后,结算诊所的当年度执业所得;但若采行后者申报方式的话,所需填写的申报资料相对比较多,包含:收入明细表、薪资调查表、财产目录、所得损益表...等,故申报程序相对比较复杂。   然而,再完成诊所的执行业务所得结算申报时,都需要再留意一下,申报资讯是否核对正确,毕竟,诊所每年申报的税赋,至少包含:印花税、各类所得扣缴,以及执行业务所得结算,再连动到出资医师的个人综所税,故未避免产生申报上的资讯异常,仍需自我检视一下,相关申报资讯是否可以彼此勾稽。     一、采行财政部颁定费用率申报 若采行部颁费用率结算申报的话,至少须核对:(一)诊所的收入明细表加总数,是否与有扣缴凭单的收入轨迹、无扣缴凭单的收入资讯加总一致,特别是后者,较容易产生漏未申报的疏失。 (二)若诊所的印花税,是以总缴方式申报缴纳的话,也需再核对一次各期印花税申报加总数,是否可核至收入明细表中的执行业务收入一致。(三)诊所盈余分配表资讯,是否与诊所合伙合约一致。(四)诊所完成执行业务所得结算后的分配数,是否与出资医师个人综所税的执业所得申报资讯一致。 二、采行帐载核实数申报若采行帐载核实数结算申报的话,至少也须核对:(一)诊所的收入明细表加总数,是否与扣缴凭单的收入、无扣缴凭单的收入加总一致;仍须留意后者,是否据实申报。(二)若诊所印花税,乃以总缴方式申报缴纳的话,需再核对一次各期印花税申报加总数,是否可核至收入明细表一致。(三)薪资调查表的明细,是否核至与一月各类所得扣缴申报总表内的薪资加总数一致,若有留存薪资扣缴凭单,亦可再核对一次。(四)所得损益计算表中的租金费用、复委托费、劳务费、捐赠,是否核至一月各类所得扣缴申报总表。(五)所得损益计算表中,自行调整后金额,是否已将超过限额的费用剔除。(六)财产目录的折旧费用明细加总,是否核至所得损益计算表的折旧费用一致。(七)诊所盈余分配表资讯,是否核至诊所合伙合约一致。(八)诊所完成执行业务所得结算后的分配数,是否与出资医师个人综所税的执业所得申报资讯一致。   原则上,诊所须先完成结算申报,才并入出资医师个人综所税之内,故在完成诊所结算之前,先核对一下申报资讯是否可以彼此勾稽,方可避免申报上的错误。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私人诊所的税赋申报解析】...more     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88516.html 诊所结算申报之前的自我检查与核对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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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具有法人格的被投资目标,故公司可以被任一股东所投资,股东为多人,组成股东会之后,选任董事;董事有多人,组成董事会之后,再推举一人为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而公司的所有权,属於股东会,但经营权乃属於董事(会);架构上,实属经营所、所有权分离的永续经营法人格主体。

但排除医疗法人的体系,单纯就私人诊所的组织型态而言,私人诊所乃是医师执行业务的业务所,换句话说,诊所就代表著医师个人,虽可多数医师合伙执业,但能成立个人业务所的,也只有具医师执业资格的个人而已,故当医师结束执业之时,私人诊所也将随之消灭,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也没有永续经营与股份传承的概念,这与一般公司具独立法人格的架构或医疗法人的体系,有著根本性的不同;由此可知,私人诊所是医师执业的业务所,是无法被他人所投资的。

正由於私人诊所与医师,是绑定在一起的,诊所的责任,就是医师个人的责任;医师个人责任是一生,私人诊所的责任也就无限;是故,依据公司法§13的规范,公司也不能投资私人诊所。

但若私人诊所需要昂贵的医疗器材,除了考量租赁方案之外,势必会有引进外部资金的需求,而提供外部资金的出资者,此时的角色,就非常尴尬且难以界定。而这种角色上的困窘,经常衍生出许许多多的争议与问题,包含:

一、资金性质
依据医疗法的规范,私人诊所不能有除执业医师之外的外部股东,故出资者的这笔出资额,该如何解释其性质? 若解释为借贷关系,执业医师是否有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的责任?

二、所得性质
依据医疗法的规范,私人诊所不可能存在不具执业医师资格的外部股东,那诊所每年结算的执行业务所得,怎么可能转化成为分派外部出资者的盈余?

三、税赋责任
依据医疗法
的规范,私人诊所的合伙人是执业医师的话,诊所每年结算的执行业务所得,都应算是合伙医师的个人所得,故税赋缴纳的义务,势必应由合伙医师个人扛责;这对於回收盈余的出资者而言,又该如何界定与医师彼此之间,在税赋上的关系?

以上,都是在成立私人诊所之前,执业医师必须事先慎思与深思的核心,以避免后续税赋上的疑虑,甚至产生违反医疗法的争议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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