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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五月,当诊所申报年度执行业务所得之时,无论是以部颁费用率申报,或以帐载核实数申报,只要诊所存在合伙投资状况的话,都须同时申报合伙人的个人资讯、合伙比例...等资讯;并将诊所的执行业务所得,依合伙比例分配给各个合伙人;各合伙人再将所分得的执行业务所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额中,连同其他所得来源,一并申报综所税。
而当诊所申报执行业务所得时,若申报年度有合伙状态改变,如:独资变合伙、合伙人数与比例增减...等,都须在申报时,一并将合伙合约检附给税务机关,以供查核。而诊所的合伙合约中,至少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包含:
1.合伙人的个人资讯,包含:姓名、身分证字号、执业证照号码、联系方式
2.合伙人的出资资讯,包含: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共同约定,包含:诊所名称、薪资、权利义务、代表人
4.合伙人的进退约定,包含:退出合伙、转让出资比例、增加合伙
5.其他
然而,实务上,假若诊所并未有合伙事实,却在申报执行业务所得时,以虚假的合约,分散实际受益人的所得的话,这绝对是违法的行为。常见的查核方式,包含:
一、确认合伙出资的真实性:是否能提供出资金流或出资财产的证明
二、确认盈余配发的真实性:是否能提供依合伙比例分配的金流证明
三、确认合伙事实的真实性:合伙合约内是否有不均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其他,如:实际受益人的登记资产,是否与其申报所得失衡...等
是故,若仅以书面合约载明合伙比例,藉此分散执行业务所得,但实际上的获益,却都回流给实际受益人,除了是严重违法的漏税行为之外,也无法应对实质的稽徵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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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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