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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兼职员工薪资,还是兼职薪资,两者在扣缴凭单上的所得类别,都属(50)薪资;是故,若从以下几个观点来看,似乎并无差异,包含:
一、以个人税赋而言:
均可先扣除薪资特别扣除额。
二、以扣缴义务人而言:
均以单次给付超过定额,代扣缴5%税额;若以2023年为例的话,定额给付为NTD86,000。
三、以扣费义务人而言:
除所得者符合免扣费要件以外,均以单次给付超过基本工资,则需代扣缴二代健保的补充保费。
然而,这两者最关键的差异在於:所得者、给付方之间,是否存在著劳方与资方的聘雇关系。以下,我们分就两种类别各做引述:
一、有聘雇关系下的兼职薪资
若双方存在著劳资下的聘雇关系的话,即便所得者是兼职的身分,资方除了应给付兼职所得之外,尚需给予劳方应有的社会保险,包含:就业保险、劳工保险、职业灾害保险、劳退金提缴,例如:打工学生的时薪、临时帮忙的钟点工作人员...等。
二、未有聘雇关系下的兼职薪资
但若所得者、给付方之间,并不存在劳资下的聘雇关系,即便给付方支付属兼职薪资的所得,也不须再跟进劳工应纳保的社会保险,例如:公司的董监车马费、企业内训的讲师钟点费、研究补助费...等。
是故,我们可以说:有聘雇关系就有兼职薪资,但有兼职薪资未必有聘雇关系,两者对给付方所应承受的营运责任,有著不同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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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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