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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交易,如何申报个人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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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贸易的类型,大致上,可以区分为居间介绍、买断卖断两大态样,再由两大态样延伸出各式交易模式;然而,对於国际贸易而言,营业税适用零税率的退税机制,是一项重要的资金周转来源,然而,并非所有三角贸易的交易模式,都适用零税率的退税要件。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7的规定,外销货物与外销劳务(包含: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均符合零税率的退税要件;然而,判断的关键,并非仅由金流是否由国外汇入来断定,最主要乃是:交易模式是否符合营业税法§7的要件定义。过去经常发生,与三角贸易有关之零税率适用要件的误判态样,包含:一、境外买断卖断交易误判为与外销有关的居间介绍若买方、卖方双方均在境外,国内贸易商无须负担交易商品的瑕疵与风险之责,国内贸易商纯属居间介绍,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交易之时,贸易商的交易模式即符合国内提供、国外使用的外销劳务定义,其所收受的境外汇入佣金或汇入汇出的收付价差,均适用零税率的营业税退税要件。反之,若国内贸易商独立向境外供应商买断商品,并独立转销售给境外客户,且由贸易商负担商品瑕疵与风险责任,仅商品是由境外产区直送境外客户端,虽然国内贸易商亦有汇入汇出款的收付价差,但由於该批货物未从台湾移运出境,不属外销货物,而国内贸易商亦未提供任何居间介绍的服务,以进销存的买货卖货方式入帐,亦非属外销劳务,故该笔交易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不适用零税率的退税要件。二、与进口有关佣金误判为国内提供国外使用之劳务国内贸易商协助境外供应商,顺利供货给国内另一买方后,其所获取之境外供应商自海外汇付之佣金,实属进口佣金,并不属於国内提供、於国外使用的劳务,故不适用营业税的退税要件。故三角贸易业者,若单以境外汇入款,作为适用营业税之零税率的退税要件,容易产生误判的状况,不得不慎。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三角贸易之税赋规划与申报】...more【营业税解析与申报】...more参考资料: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88366.html 三角贸易的误判零税率退税之交易模式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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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虚拟货币的交易,可说是相当热络且蔚为风行,然而,无论是透过境外平台交易,亦或是透过国内币商交易,若交易产生获益的话,即产生税赋上的申报与缴纳责任。

然而,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得,应如何申报所得?首先,须先厘清以下两个关键:一者,乃是所得性质;二者,即为所得类别:

一、所得性质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的性质,会因为交易平台与通货币别,而有差异。若是境外平台交易且以外币出金,则属海外所得;但若是以境内平台交易,则属境内所得;於申报时,则需举证交易相关资料,以确认申报的所得性质,以及申报所得之金额。


二、所得类别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的所得类别,也会视虚拟货币的型态而有差异;一般虚拟货币的型态,分成支付型、功能型的『虚拟商品』,以及证券型的『有价证券』;若属前者之虚拟商品交易,其所得类别属於财产交易所得,若属后者之证券型的交易,其所得类别则证券交易所得。

(一)财产交易所得:
境内财产交易所得的税率为5%-40%,而境外财产交易所得,则列入基本所得来源,超过NTD670万,适用税率为20%。

(二)证券交易所得:
目前属停徵,但将课徵证券交易税0.3%;然而,截至2023年上半年为止,台湾尚未有证券型的虚拟货币商品。

现阶段,申报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得,需自行列举交易收入与支出,以便正确计算交易所得,并依据所得类别依法完成申报。

另外,当虚拟货币的每月销售额超过NTD4万,即属经常性的交易币商,依法需完成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一旦完成税籍登记之后,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得,将全数归类为境内所得。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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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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