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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控股公司的名义,持有各项资产,如:有价证券、股票、基金,或不动产,可说是常见的投资架构;虽然,以控股公司持有各项资产,所需要衡量许多变数众多,包含:
1.未实现评价损益,对未分配盈余加徵税负的影响
2.实质课税的原则,对盈余穿透给股东的税负风险
3.兼营应税与免税,对营业税、营所税的课税变数
4.出售有价证券,对企业最低税赋的影响
5.控股公司的费用认列与业务相关的疑虑
6.控股公司名下资产,对继承或赠与的不利影响
7.控股公司投资海外商品,对税赋上的不利影响
致使,许多高资产所得者,容易陷入控股公司架构的迷思;然而,若考量以控股公司名义直接投资私人诊所,而非以医疗法人型态(医疗财团法人、医疗社团法人)营运的话,应可直接打消念头。
其主要原因在於:
一、有违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之规范
机构申请人必然是医师个人,不可能以控股公司名义,成为私人诊所的出资者与申请者;是故,若考量以控股公司投资私人诊所的话,势必与医疗相关法规有所抵触而无法完成设置。
二、有违公司法之规范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不得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之合伙人;然而,私人诊所出资的执业医师,乃承担个人无限责任,故出资股东不可为公司法人。因此,若欲以控股公司直接投资私人诊所的话,是不可行的架构。
控股公司,可以为其他公司的法人股东,亦可为财团法人的捐赠者,然而,却无法成为私人诊所的投资人或出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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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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