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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诊所的执业医师,包含:受雇医师、合伙(独资)医师;受雇医师与诊所之间,存在聘雇关系,故应该由诊所依据受雇医师的平均薪资,为其纳保就业保险、职业灾害保险、提缴劳退金,并投保全民健保。
然而,诊所实质拥有者:独资执业医师或联合执业医师,乃属诊所的营运负责人,可自愿加保职灾保险、自愿提缴劳退金;然而,全民健保,原则上,应以最高级距,於自己的诊所纳保,但实际状况,却相对比较复杂。可分就以下状况解析:
一、以执行业务所得於自己的诊所纳保全民健保
(一)但当年度执行业务所得未明
若诊所属当年度刚开业或刚复业,执行业务所得尚未结算,故在执行业务所得未明的情况下,可暂以每月45,800纳保,但不能低於自己或诊所员工其纳保劳退金提缴、劳工保险、职灾保险的投保薪资。亦即:
独资执业或联合执业医师之全民健保每月纳保级距=
Max(45,800, 自己与员工纳劳保、灾保、劳退金提缴之级距)
(二)当年度执行业务所得已明确
当诊所在每年5月,完成上年度执行业务所得的结算,并完成申报之后,应在5月底之前,依该执行业务所得的金额,调整全民健保的纳保级距,并回溯自当年度3月起生效适用。亦即,全民健保的纳保级距,需自我审视并调整为:
独资执业或联合执业医师之全民健保每月纳保级距=
Max(执行业务所得, 45,800, 自己与员工纳劳保、灾保、劳退金提缴之级距)
若独资执业或联合执业医师,未依据实际执行业务所得纳保,且未调整全民健保投保级距而有漏缴保费的话,则将产生相关罚则。
二、非以执行业务所得於自己诊所纳保全民健保
若独资执业或联合执业医师,是以正职员工身份,於其他单位纳保,而非以执行业务所得,於自己诊所投保全民健保的话:
在每年5月,诊所完成执行业务所得结算申报,并依据出资比例配发执行业务所得时,诊所负责人(扣费义务人)需先扣下执行业务所得(分配额)的二代健保补充保费,并於次月月底前完成缴纳,隔年一月底之前,完成明细申报。
若诊所应扣未扣二代健保补充保费的话,则将产生相关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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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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