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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与医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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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出资者,须具执业医师资格-论投资人门槛与实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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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诊所的执业医师,包含:受雇医师、合伙(独资)医师;受雇医师与诊所之间,存在聘雇关系,故应该由诊所依据受雇医师的平均薪资,为其纳保就业保险、职业灾害保险、提缴劳退金,并投保全民健保。然而,诊所实质拥有者:独资执业医师或联合执业医师,乃属诊所的营运负责人,可自愿加保职灾保险、自愿提缴劳退金;然而,全民健保,原则上,应以最高级距,於自己的诊所纳保,但实际状况,却相对比较复杂。可分就以下状况解析:一、以执行业务所得於自己的诊所纳保全民健保(一)但当年度执行业务所得未明若诊所属当年度刚开业或刚复业,执行业务所得尚未结算,故在执行业务所得未明的情况下,可暂以每月45,800纳保,但不能低於自己或诊所员工其纳保劳退金提缴、劳工保险、职灾保险的投保薪资。亦即:独资执业或联合执业医师之全民健保每月纳保级距=Max(45,800, 自己与员工纳劳保、灾保、劳退金提缴之级距)(二)当年度执行业务所得已明确当诊所在每年5月,完成上年度执行业务所得的结算,并完成申报之后,应在5月底之前,依该执行业务所得的金额,调整全民健保的纳保级距,并回溯自当年度3月起生效适用。亦即,全民健保的纳保级距,需自我审视并调整为:独资执业或联合执业医师之全民健保每月纳保级距=Max(执行业务所得, 45,800, 自己与员工纳劳保、灾保、劳退金提缴之级距)若独资执业或联合执业医师,未依据实际执行业务所得纳保,且未调整全民健保投保级距而有漏缴保费的话,则将产生相关罚则。二、非以执行业务所得於自己诊所纳保全民健保若独资执业或联合执业医师,是以正职员工身份,於其他单位纳保,而非以执行业务所得,於自己诊所投保全民健保的话:在每年5月,诊所完成执行业务所得结算申报,并依据出资比例配发执行业务所得时,诊所负责人(扣费义务人)需先扣下执行业务所得(分配额)的二代健保补充保费,并於次月月底前完成缴纳,隔年一月底之前,完成明细申报。若诊所应扣未扣二代健保补充保费的话,则将产生相关罚则。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执行业务收入的认定、申报与二代健保】 ...more【私人诊所的税赋申报解析】...more参考资料: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80737.html 诊所医师的全民健保、二代健保之纳保解析 2025-04-11 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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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指供医师执行医疗业务的机构(
医疗法§2),亦即,私人诊所乃是执业医师进行诊疗的场域,故私人诊所的出资者,必须是具执业资格的医师,而申请私人诊所设立者,即为负责医师(医疗法§18)。

由此可知,私人诊所的体系,异於公司法人,公司可容纳外部投资人,甚至对不特定的第三方,依法公开发行股份,但诊所即是执业医师个人,故诊所并不具备所谓被投资的体制与适法性。

多家诊所虽可采行联合执业的方式运行(医疗法§13),但联合执业的合约,必须载明执行业务者的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户籍地址、分配盈余比例...等资讯,并於申报诊所当年度执行业务所得之时,检附国税局办理申报(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5)。

倘若,不具备执业资格者,列名於申报资料与合约中时,依据
执行业务者联合执业或其他所得者合伙经营之所得认定原则§7,将发生以下的风险与疑虑:

一、联合执业的税上认定被抹除
国税局一旦发现,有执业资格者,与非具执业资格的人,共同列名在执行业务所得的申报资料上时,未具资格者将不被视为联合执业而被直接抹除;亦即,当未具执业医师资格的投资人,被列在诊所执行业务所得结算申报的资料上时,国税局会将该名不具执业医师资格的人
,直接视为非联合执业。
 
二、通报执行业务的主管机关
除了在税上不被认定为联合执业以外,国税局也会通报执行业务(诊所)的主管机关,包含:主管私人诊所执行业务的卫生福利部、各县市政府。

三、执业医师名义上为承受所得与税捐之出资人
再者,实务上,未具医师资格的投资人,可能以合约方式,双方约定由执业医师待持出资额,申报资料上,也仅呈现执业医师为出资人,若产生超过执业医师所应负担的综所税,则由投资人补贴执业医师的税赋损失;但如果投资人未补贴医师的税赋损失,甚至发生投资人相应不理诊所发生的医疗纠纷,执业医师也无法免责,仅能依合约要求返还。同样的,如果执业医师不将待持出资额的所得分配给投资人,投资人也只能依合约主张权利,这都将会是很辛苦的过程。

现实上,有些未具医师资格的投资人,有出资的实力与意愿,而私人诊所确实也需要投资人的资金支援,毕竟,诊所门面的装潢与租赁、诊疗设备的购买与建置、人事成本的支出...等,都是巨资。而实务上,投资人多半会以成立控股公司或医管公司的方式,先替诊所解决初期巨额资金的投资问题,再回过头,以分期顾问费的名义向诊所请回款项,并回收投资获益。

然而,这样的运作模式,也并非毫无风险可言,例如:控股公司或医管公司究竟提供哪些实质顾问谘询服务,足以证实该费用与诊所执行业务收入相关,若无关或无法具体说明的话,仍存在税务机关剔除补税的风险。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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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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