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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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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與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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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帳戶辨識與審查之趨勢:台版CRS與反避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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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政府力推進駐高雄金融特區的亞太資產管理中心(OMU)之內,進行海外金融商品的投資與理財規劃,是一個不錯的選項,雖然依據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第五條的規定,OMU服務的對象僅限高資產客戶,然而,亞資中心(OMU)所提供的客製化理財規劃,各式私募基金的選項,3O(OBU、OSU、OIU)單一窗口服務,甚至是金融資產的彈性融資,對於高資產客戶而言,更提供了多元、專業且方便的資產佈局規劃方向。然而,對於高資產客戶來說,以個人名義於亞資中心進行海外金融理財,或是以境外公司名義在亞資中心擘劃資產藍圖,無論是持有下的配息或出售後的資本利得,原則上,均屬個人海外所得的範疇,原則上,差異性並不大;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台灣在2023年落實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也就是俗稱的個人CFC制度,致使過去可透過間接投資架構,合法遞延海外所得的空間,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壓縮。是故,即便高資產客戶以境外公司名義持有亞資中心(OMU)的金融商品,相關理財獲益仍需依法歸課至股東個人,避免股東個人無限遞延所得發生的時點,然而,相較於以個人名義規劃理財,以境外公司於亞資中心(OMU)進行理財規劃,仍具備以下幾項優勢:一、可設計境外公司的閉鎖性架構基於在亞資中心(OMU)規劃家族辦公室的概念,高資產客戶可思考透過境外公司章程限制股份移轉的自由度,透過閉鎖性的架構,讓家族的資產可以聚攏黏著,避免家族資產的分散或移轉他人。二、留意CFC制度的合法豁免要件即便個人依法須申報CFC資訊給稅務單位,但若境外公司符合豁免要件,也不會產生歸課股東的問題,但以境外公司於亞資中心(OMU)理財的高資產者態樣而言,應僅剩當年度盈餘未逾法定門檻,這項豁免要件可適用。三、可善用間接投資架構佈局他國資產高資產者若於亞資中心(OMU)佈局金融商品,也可善用亞資中心(OMU)金融資產融資的彈性,並以多層境外公司架構,持有他國資產與不動產,嗣後再以轉換下層境外公司持股的方式,彈性便利回收資本利得。在政府力推亞資中心(OMU)的政策之下,高資產者多可善用其中的金融優勢,在合法規劃的前提之下,進行金融商品的理財佈局。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境外公司持有資產之架構與風險解析】...more【線上-海外所得申報、舉證與查核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685.html 進駐高雄金融特區亞太資產管理中心(OMU):高資產客戶的海外投資理財新選項 2026-01-11 202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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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於2017年11月確然定案後,俗稱的台版CRS,已正式啟動相關帳戶的另一個辨識階段。就以對OBU帳戶的影響而言,我們在外部所觀察到的辨識程序,約略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法人資格存續與法人文件狀況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10條附件,對開戶法人文件所提示的一致性規範,原則上,銀行需針對OBU帳戶的開戶法人,徵提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necy;COI)與完好存續證明書(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而這兩份文件的徵提效益,當可協助銀行端,辨識境外公司文件的目前狀況,包含:資本結構、現在股東與董事資訊,以及抵押記錄歸檔政府的情形,並確認境外公司法人資格的存續與否。銀行端,除了對新開OBU帳戶需完成上述辨識作業之外,既有OBU帳戶,也需在2017/12/31前完成辨識,以重新確認客戶身分並檢討風險等級,並逐年依循一致性的標準,逐期辨識客戶帳戶。

二、非居住民與應申報國
當台灣啟動與他國互換稅務資訊時,金融單位將對既有帳戶或新開帳戶,依法進行辨識與分類,並將『非居住民』且『應申報國』的相關資訊,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向稅捐機關申報,以利與他國進行互惠的稅務資訊互換。

因應全球對於資訊透明與租稅公平的趨勢,以及反避稅政策(CFC與PEM)未來的逐一落實,OBU帳戶是否有其他進一步的辨識與審查?值得進一步觀察。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OBU開戶文件盤點、審視、用途、驗證與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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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 共同申報準則解析、架構與辨識表格】...more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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