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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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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與醫師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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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結算申報之前的自我檢查與核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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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是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機構(醫療法§2),亦即,私人診所乃是執業醫師進行診療的場域,故私人診所的出資者,必須是具執業資格的醫師,而申請私人診所設立者,即為負責醫師(醫療法§18)。由此可知,私人診所的體系,異於公司法人,公司可容納外部投資人,甚至對不特定的第三方,依法公開發行股份,但診所即是執業醫師個人,故診所並不具備所謂被投資的體制與適法性。 多家診所雖可採行聯合執業的方式運行(醫療法§13),但聯合執業的合約,必須載明執行業務者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分配盈餘比例...等資訊,並於申報診所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之時,檢附國稅局辦理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5)。倘若,不具備執業資格者,列名於申報資料與合約中時,依據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之所得認定原則§7,將發生以下的風險與疑慮: 一、聯合執業的稅上認定被抹除國稅局一旦發現,有執業資格者,與非具執業資格的人,共同列名在執行業務所得的申報資料上時,未具資格者將不被視為聯合執業而被直接抹除;亦即,當未具執業醫師資格的投資人,被列在診所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的資料上時,國稅局會將該名不具執業醫師資格的人,直接視為非聯合執業。   二、通報執行業務的主管機關除了在稅上不被認定為聯合執業以外,國稅局也會通報執行業務(診所)的主管機關,包含:主管私人診所執行業務的衛生福利部、各縣市政府。三、執業醫師名義上為承受所得與稅捐之出資人再者,實務上,未具醫師資格的投資人,可能以合約方式,雙方約定由執業醫師待持出資額,申報資料上,也僅呈現執業醫師為出資人,若產生超過執業醫師所應負擔的綜所稅,則由投資人補貼執業醫師的稅賦損失;但如果投資人未補貼醫師的稅賦損失,甚至發生投資人相應不理診所發生的醫療糾紛,執業醫師也無法免責,僅能依合約要求返還。同樣的,如果執業醫師不將待持出資額的所得分配給投資人,投資人也只能依合約主張權利,這都將會是很辛苦的過程。現實上,有些未具醫師資格的投資人,有出資的實力與意願,而私人診所確實也需要投資人的資金支援,畢竟,診所門面的裝潢與租賃、診療設備的購買與建置、人事成本的支出...等,都是巨資。而實務上,投資人多半會以成立控股公司或醫管公司的方式,先替診所解決初期巨額資金的投資問題,再回過頭,以分期顧問費的名義向診所請回款項,並回收投資獲益。然而,這樣的運作模式,也並非毫無風險可言,例如:控股公司或醫管公司究竟提供哪些實質顧問諮詢服務,足以證實該費用與診所執行業務收入相關,若無關或無法具體說明的話,仍存在稅務機關剔除補稅的風險。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連鎖診所稅務架構與外部投資者應注意事項】 ...more【控股公司在醫師節稅架構上的運用解析】..more【診所、醫師的查稅案例與稅賦風險解析】..more 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01010.html 診所出資者,須具執業醫師資格-論投資人門檻與實務 2024-10-12 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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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五月,均為所得稅結算申報的重要時點,對於診所而言,也須先完成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結算之後,才能將所得金額,併入合夥醫師的個人綜所稅之內,再完成個人綜所稅的申報。大致上,一般診所的結算,有兩大類的申報方式:採行財政部頒定的費用率結算,或採行帳載核實數結算。

前者的申報方式,相對比較簡易,只要掌握各項收入來源,填打收入明細之後,即可利用財政部所頒定的費用率,直接扣除估計的費用之後,結算診所的當年度執業所得;但若採行後者申報方式的話,所需填寫的申報資料相對比較多,包含:收入明細表、薪資調查表、財產目錄、所得損益表...等,故申報程序相對比較複雜。
 
然而,再完成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時,都需要再留意一下,申報資訊是否核對正確,畢竟,診所每年申報的稅賦,至少包含:印花稅、各類所得扣繳,以及執行業務所得結算,再連動到出資醫師的個人綜所稅,故未避免產生申報上的資訊異常,仍需自我檢視一下,相關申報資訊是否可以彼此勾稽。
 
 
一、採行財政部頒定費用率申報
若採行部頒費用率結算申報的話,至少須核對:
(一)診所的收入明細表加總數,是否與有扣繳憑單的收入軌跡、無扣繳憑單的收入資訊加總一致,特別是後者,較容易產生漏未申報的疏失。
(二)若診所的印花稅,是以總繳方式申報繳納的話,也需再核對一次各期印花稅申報加總數,是否可核至收入明細表中的執行業務收入一致。
(三)診所盈餘分配表資訊,是否與診所合夥合約一致。
(四)診所完成執行業務所得結算後的分配數,是否與出資醫師個人綜所稅的執業所得申報資訊一致。


二、採行帳載核實數申報
若採行帳載核實數結算申報的話,至少也須核對:
(一)診所的收入明細表加總數,是否與扣繳憑單的收入、無扣繳憑單的收入加總一致;仍須留意後者,是否據實申報。
(二)若診所印花稅,乃以總繳方式申報繳納的話,需再核對一次各期印花稅申報加總數,是否可核至收入明細表一致。
(三)薪資調查表的明細,是否核至與一月各類所得扣繳申報總表內的薪資加總數一致,若有留存薪資扣繳憑單,亦可再核對一次。
(
四)所得損益計算表中的租金費用、複委託費、勞務費、捐贈,是否核至一月各類所得扣繳申報總表。
(五)所得損益計算表中,自行調整後金額,是否已將超過限額的費用剔除。
(六)財產目錄的折舊費用明細加總,是否核至所得損益計算表的折舊費用一致。
(七)診所盈餘分配表資訊,是否核至診所合夥合約一致。
(八)診所完成執行業務所得結算後的分配數,是否與出資醫師個人綜所稅的執業所得申報資訊一致。
 
原則上,診所須先完成結算申報,才併入出資醫師個人綜所稅之內,故在完成診所結算之前,先核對一下申報資訊是否可以彼此勾稽,方可避免申報上的錯誤。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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